摘 要:新闻媒介肩负着向受众表述新闻事实、传递新闻信息的特殊使命,而新闻语言则是构筑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元素,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新闻语言可以对少数民族地区语言生活形成强大的示范功能,关系到民族地区的语言和谐和民族团结。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存在的一些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等相关新闻语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揭示了民族新闻语言的规范性和新闻语言的禁忌。
关键词:少数民族 新闻语言 规范 禁忌
一、民族区域自治新闻语言的规范
1.关于“主体民族”
目前,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新闻语言中出现“主体民族”和“以某某民族为主体”的提法屡见不鲜。言下之意,既然有“主体民族”,就有与之相对应的“非主体民族”。
其实,在发展我国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前提下,新闻报道中为了突出某——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地位,把它分为“主体民族”,把同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不适当地分为“非主体民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就是说自治区内可以根据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建立自治州,在自治州内又可以视实际情况建立自治旗县。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如按照“主体民族”的不恰当的提法,那么维吾尔族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其他各民族都是“非主体民族”。但是新疆境内还有好几个自治州,其中就有昌吉回族自治州,那么昌吉回族自治州的“主体民族”就是回族了,这个州里的维吾尔族和其他民族则又成了“非主体民族”。而昌吉州境内还有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这个自治县的“主体民族”又是哈萨克族了,自治县内的维吾尔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也都成了“非主体民族”。这种提法是很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报告,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都没有所谓“主体民族”和“以某某民族为主体”的提法,都只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根本找不到“主体民族”几个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没有“主体民族”的提法;其他法律、规定、条例中也都没有“主体民族”的字样,都只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同一个提法。因此,报纸、广播、电视应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这一规范提法,不应当用“主体民族”的提法。
2.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
我们经常看到、听到这样的名称,如“新疆自治区”、“昌吉自治州”、“木垒自治县”。这些名称既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全称,也不是简称。这种“地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式的名称,事实上把民族自治地方至关重要的内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给丢掉了。另外,民族自治州、县、乡的名称是不能随便简写的,特别是重要的文章和消息,开头必须要写全称。如“楚雄州政府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这种写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同时,在写民族自治州、县、民族乡时不能漏掉其中任何一个民族的名称。如把“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写成“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自治县”,也是不准确的。一个地区有几个民族联合自治,其中任何一个民族名都是不能省略的。此外,不能把民族自治州、县、民族乡的几个民族的排列顺序搞颠倒。如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写成“镇沅彝族拉祜族哈尼族自治县”。一个地区几个民族联合自治,排列顺序是中央、国务院、国家民委确定的,不能随便颠倒排列。以上这些名称既不科学、严谨,也不是尊重民族自治的做法。把这样的名称通过新闻媒体送到千户万家,显然是不可取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因此,新闻语言在提到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时,应该包括“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3项内容,缺一不可。根据这一规定,要提就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或直接使用“新疆”、“昌吉”、“木垒”、“楚雄”、“双江”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名。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在第—次出现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时使用全称,此后再次、多次使用相同的名称时便可以直接使用地名这个简称了。
3.关于主席、州长、市长、县长的称呼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称呼,我们也时常在广播、电视、报纸上听到、读到,好像是没啥问题的。其实这样的称呼是不正确、不规范的,是与国家法律的规定提法不一致的。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我国地方各级行政领导人的称谓作了具体规定。《宪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四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行政领导人加“长”字相称,如“省长”、“市长”、“州长”、“县长”等,唯独对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区”一级的行政领导人不称“长”,明确规定称“自治区主席”。“自治区主席”的称谓是与“省长”、“直辖市市长”的称谓相对应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只有“自治区主席”的提法,根本没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称谓。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不能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这与“黑龙江省省长”不能称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道理是一样的。州长、市长、县长的提法也是如此。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领导人应该按规定称作“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决不能称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二、少数民族族称和姓氏的规范
1.关于少数民族的族称
汉族人民与各少数民族人民长期工作、生活在一起,一些少数民族同志曾经明确地表示,希望不要喊他们为“维族”、“哈族”,要说就说“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同样在新闻报道中也应如此。少数民族的族称是用全称还是用简称,这里有一个尊重民族习惯和尊重民族感情的问题,简称或简写成“维族”、“哈族”甚至写成(维)、(哈),这不是尊重少数民族的做法。
有些少数民族的族称太简化了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例如一个“塔”字是指新疆的“塔塔尔族”呢还是指“塔吉克族”?所以,少数民族的族称不要随便简称、简写。
同样的道理,少数民族的族称也不能随意改称、改字、改写。笔者曾见到有一篇文章8处出现“鲜族”字样,读者会误认为是指古代的“鲜卑族”。其结果是,作者硬是把“朝鲜族”改称为“鲜族”了。
全国56个民族的族称是都经国家审定批准公布的,已经用规定的汉字写法确定下来,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哈萨克族”不能写成“哈莎克族”、“乌孜别克族”不能写成“乌兹别克族”, 这里“孜”和“兹”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乌兹别克族”不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而是独联体境内的一个民族。另一方面,不能把民族名称写错,如“佤族”写成“瓦族”,“布朗族”写成“不朗族”,“哈尼族”写成“哈伲族”,“侗族”写成“洞族”,“傣族”写成“泰族”,“仫佬族”写成“仫老族”, “傈僳族”写成“傈傈族”或“僳僳族”,等等。
另外,195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满清”这个名词是在清朝末年中国人民反对当时封建统治者这一段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称谓。……今后各级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各种文件、著作和报纸、刊物中,除了引用历史文献不便改动外,一律不要用“满清”这个名称。可是今天,“满清”这个词却仍不时出现在报纸、刊物的版面及网络上。这一现象提醒我们,作为党报新闻工作者,应该把民族政策当作工具书来看待。
我国的一切汉文出版物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汉字写法来记述少数民族的称谓,不能生造和任意改变少数民族称谓的汉字写法。
2.关于少数民族的姓氏
新闻报道中在提到少数民族同志的名字时,前后应该始终一致,一旦用汉字确定写法以后,就不能再随便改变汉字写法。例如:“包尔汉”3个汉字写法固定了,却偏偏有人写成“鲍尔汉”,这是不对的。藏族无姓,一般用四个字以取名。如,堪布·伦珠涛凯。堪布是僧职,伦珠涛凯是名字,新闻报道语言中不能只称呼其名,而不显示其地位和官位。?一般平民的名字,如,“多吉次旦”、“索朗旺堆”、“更堆群佩”等,为了称呼方便,在新闻报道中可以用两个字来简称,如,“更堆群佩”简称“更群”,“多吉次旦”,简称“多吉”。
三、民族新闻报道的语言禁忌
语言是与劳动同时发生和发展的一种社会交际工具,在特定的语言行为中,语言被赋予了它自身所没有的超人的感觉和超人的力量,即谁违背了语言之禁,谁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祸从口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在新闻报道语言中,如果不注意而触犯了某一民族的语言禁忌,甚至出现刺激民族感情的语言,不但得不到好的传播效果,而且还会惹出很大的麻烦,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所以,民族新闻工作者不但要学好党的民族政策,还要懂得和掌握少数民族的语言规律,尊重各民族的语言禁忌,就显得十分重要。
1.回族、维吾尔族的新闻语言禁忌
回族的新闻语言禁忌,带有很浓的民族情感和宗教伦理观念。回族语言中禁忌“死”,代之以“无常”、“殁了”、“亡故”、“归真”、“完了”或者“毛悌”、“口唤了”等等;用“壮”表示带脂肪的牛羊肉及一切可食动物的肉,禁忌用“肥”表示这个概念。和禁忌“肥”一样,回族语言中禁忌“杀牛”、“杀鸡”、“杀羊”,而代之以“宰牛”、“宰鸡”、“宰羊”,即便是把西瓜切开,也忌用“杀西瓜”。
回族群众把汉族称为“油饼”的食物称作“油香”,这种食物在西北地区回、汉族生活中都很常见;回族语言中,忌称“油饼”,特别在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中更加禁忌“油饼”的称谓; “举意”或称“立意”,在回族语言中表示从事某项活动的心愿,并请求真主接受或回赐。汉族表达这种意义的词是“许愿”,在回族宗教活动中,忌用“许愿”之类的词而用“举意”。
回族语言中的禁忌,有些十分严格,不得越雷池一步,新闻报道中使用不当会极大地伤害民族情感,引起民族纠纷甚至民族仇视。
维吾尔族的新闻语言禁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并散发着伊斯兰教文化的气息。维吾尔族人一般情况下忌夸小孩、庄稼及家畜,尤其是长得漂亮的三岁以内的独生子。新闻报道中最好少出现“这孩子长得真漂亮”、“眼睛黑黑的”、“樱桃小嘴”、“ 这麦子长的真喜人”、“长势真好”、“ 这只羊羔长得真可爱”、“ 羊羔真多啊!”等字眼,同时避免出现“矮子”、“秃子”、“瘸子”、“哑巴”、“结巴”、“麻子”、“黑鬼”等描写人物形象的新闻语言。因为维吾尔人笃信“毒眼致厄”,并忌言残疾和人的长相不足。
2.藏族的新闻语言禁忌
藏族特别忌讳直接说“死”,“死”完全是含有诅咒和对某人不满之意味。对活佛高僧要说是“圆寂”,对老人、长辈要说是“去世”等,哪怕是对小辈、孩子都忌讳说“死了”。同时,藏族对死者的姓名总是用“星霞”、“策代”这种委婉语言代之,以示敬意。对已故长辈,也总是用“帕拉依”天堂之父、“玛拉依”天堂之母称之。在释迦牟尼和宗喀巴诞辰、成佛以及圆寂纪念日上,禁忌说“杀、宰、剁”等词。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凡是涉及到这方面的新闻采写,尤其是宗教新闻报道,其新闻语言都要以该民族的语言禁忌来进行报道。
除此之外,在我国以游牧为主的青藏高原一些地区,人们忌讳说熊、狼、雪豹等动物,而代之以“创上者”、“拴嘴”、“长尾巴”等。青海的藏、土、回等民族极为反感别人称他们“老藏、老土、老回回”等,认为这是一种对本民族的污辱称呼。
综上所述,新闻语言禁忌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语言行为,它和民族宗教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应该引起新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共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我们的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其网络等在涉及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内容使用有关词语时,应该严格地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事,尽量保持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一致的提法,同时在新闻语言中尊重各民族的语言规律和语言禁忌,以使我们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的新闻语言更规范、更严谨、更科学、更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此文为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少数民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机制建构“阶段性成果(xbmv-2008-ab-56)
作者简介:牛丽红,西北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业务副院长。研究方向:新闻业务、少数民族新闻传播。
责任编辑:邰山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