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
【摘 要】微博的兴起,使网络围观成为一种舆论力量。如何引导网络围观使之产生正能量,成为一些学者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分析网络围观负能量的表现及成因,阐述媒体引导传递增加正能量的重要性。
【关键词】李天一案 网络围观 正能量
2013年2月17日,17岁的少年李天一与4个朋友一起,在北京海淀区一酒吧与一女子喝酒,将其灌醉后,5人将女子带至宾馆,以为其醒酒为由开房,后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2月21日凌晨,李天一在一停车场被便衣警察抓获。假如这个少年只是一名普通人,或许不会受到如此关注。但因他是中国著名歌唱家、解放军艺术学院音乐系教授李双江的儿子,所以此事件一经报道,便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各大网站都转载这条新闻,无数网友参与其中,争相评论。与事件相关的微博更是被转发几十万次,网友戏称此次事件为“最坑爹”事件。
此次事件当事人李天一,曾在2011年9月6日晚,无照驾驶宝马,并殴打与其发生冲突的奥迪车主夫妇。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时隔两年,他又犯下如此一件案子着实让不少网友感到愤怒,各方高喊严惩不怠。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围观。到底该不该严惩?成了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媒体引导应当传递正能量
笔者以为,媒体对网络围观的引导,当传递更多的正能量以促进社会和谐,引导网络理性发声,而不是火上浇油。个别媒体“加以润色”的报道引起了网民一边倒的舆论愤怒现象。笔者分析个中缘由,作出如下思考:
1、媒介误导是负能量的催化剂
一方面,媒体将受众错误的引入自己设定的想法中。北方某些媒体不仅报道了李天一的轮奸案事件,还回顾报道了李天一打人的事件,甚至还对轮奸案中受害女子进行报道。从这样的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媒体试图把我们引入对李天一的仇视情绪中,引导我们认为李天一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不孝子。在对“李天一案”的报道中:第一,新闻报道中所说的应该是5个人实施的犯罪,但是唯独只曝出了李天一一个人,这让我们的矛头全部指向了李天一;第二,个别媒体通过回顾打人事件深化了李天一性本恶的观念,给其烙上了屡教不改的印记;第三,其间不少媒体甚至报道说,据网友爆料被施暴的女子是李天一的英语老师。虽然后来被证实是谣言,但是,对自己老师实施这样的恶行,这种恶劣的印象或多或少的被受众记住了。媒体的报道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受众的心理。
我们从后来对“李天一案”的跟进报道中了解到两组网友爆料的假消息。第一,“受害女性是李天一的英语老师”,后来被证实为谣传;第二,就是对李天一案组成了76人的律师团,并称李天一是案件中第一个施暴者,不构成轮奸罪。这一说法曾激起民愤,但是后来辟谣绝无此事。虽然这两处并不是事实情况,却被一些媒体争相转载,看似对案件没有造成影响,实际却是给受众带来了一个负面的心理,让民众对该案失去了理性的推理和判断。
2、媒体应该加强自我约束
笔者以为,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媒体应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应该正确引导舆论。更为重要的是,媒体应提高自身的舆论引导水平,强化自我约束。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不能添油加醋,更不能误导受众,以其公信力迷惑受众,让其失去准确判断。当前,一些报纸或网络报道和评论的记者或作者把自己的激进的思想倾向渗透在新闻作品中,这样,很容易导致事件真实性的缺失。
媒体在做相关报道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所关注事件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媒体不能被一般的力量所制约和左右,要实现正确的舆论引导,媒体必须加强自身的约束。只有媒体消除了误导,强化了自我约束力,才能使媒体在引导舆论中传递更多正能量,而不是制造迷惑受众、引发网络暴力的不和谐围观。
二、媒体引导让社会增加正能量
网络围观,是当重大事件发生时网民集中关注、发贴、提供信息等的一种现象。其有三点积极意义:1、对事件的监督作用;2、对正义方的声援作用;3、对非正义方的警戒作用。围观在旧中国时代代表着冷漠,袖手旁观,看笑话。但在当今社会,网络围观力量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网络社会的发展方向。
从“李天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出,网络围观力量的强大,不难看出媒体误导下受众喷发的不和谐热浪。其表现: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围观引发社会冲突。在网络围观这样一个新兴力量中,众多的网友受众是这个力量的支撑点,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钻法律的空子制造谣言。李天一案中,76人律师团事件,以及受害者系女老师事件……都是一些不法分子制造的谣言。这些谣言看似没有什么可信度,但是,放在一个特定的语境下,会引发人们的仇富心理。另一方面,面对众多难以分辨的信息,受众的盲从心理会促使他们盲目听信谣言。网络快速发展,信息传播多元化,使受众的情绪容易被煽动。当热点事件出现时,受众的情绪容易被报道与舆论所引导,导致盲从,进而失去个人判断。有时候,甚至盲目质疑本就不实的所谓事实真相,导致对社会不信任感的产生。
笔者认为,“李天一案”中,其实李双江对自己孩子的教育方法不一定有问题,送去美国读书也是无可厚非的。李天一出事不可以说就是他父母亲教育有问题。也不可以一棍子就将其打死,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的,不能够因为人家父母是名人就全盘否定。这是不理性的行为,也是一种仇富心理在作怪。因为李天一还是一个孩子,可以再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在网络围观上,我们往往对一个事件进行深刻的拷问,却没有站在人性和理性乃至法律的角度上看问题。当下,我们缺少的不是质疑与拷问,而是当我们做完这些以后的反思,我们应该学会宽恕。媒体需要引导受众呼吁改进社会发展中的一个个问题,提倡如何填补社会发展中已经存在的一个个漏洞。我们必须引导受众增加更多的正能量。只有增加正能量,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
回顾“李天一案”,冷静分析前因后果,到底该如何宣判,那不是媒体的事,也是不网民的事,而是法律的事。媒体不能搞舆论审判,也不能引导网民进行网络审判,法律自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劳教不属于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所以也就不构成累犯,不构成加重情节,但是轮奸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所以到底该怎么判,应该遵循法律规定。
纵观当下,我们应该对网络围观进行更多的理性分析。传统的主流媒体应引导人们更多的进行思考与反思,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正能量。网络围观不应阻碍刑事案件的判案结果。总之,我们期待网络围观产生更多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李天一打人事件,百度百科
②网络围观,百度百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2010级广播电视新闻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