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013-04-29 00:44孙明
教育教学论坛 2013年6期
关键词:实践教师

摘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前提是要有一大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双过硬的教师,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应转变,要通过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关挂职等形式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尽快打造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技能娴熟、法律职业道德高尚的全面发展的法学教师队伍。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19-03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指出:“在传授人类积累的关于自身和自然的知识方面以及在开发人类创造力方面,教师将始终是主要的责任者,始终起主导作用。”列宁也曾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师。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基本素质

1.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调查表明,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100%的高等学校和85%以上的公检法及其他国家机关,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法学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不经过系统扎实的理论学习和训练,很难掌握其体系和精髓。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人的专业理论素养有较高要求。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16门必修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其他法学选修课程。考虑学生不同的发展方向和不同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法学专业学生还应选择一些法学之外的课程,为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做理论准备,因为任何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不学习法律以外的知识很难彻底解决法律问题。

2.较强的实践能力。理论服务于实践,知识应当转化为能力。法律部门都要求法律工作者“有很好的沟通、综合能力,有较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优秀的法律人要业务熟练地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其他基础知识,还应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及交际能力往往影响一个人能否真正走向成功。对法律事实的正确判定和法律依据的正当选择适用,则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3.丰富的社会经验。除上述人文社科基础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外,法科学生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即关于社会存在、社会运行、人类交往的阅历和经验积累。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目前法科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天真地认为书本上抽象的法学理论可以直接适用于法律实践,一旦发现不能完全对接,就无所适从。现有知识的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变换性和无限性固然存在冲突,但法学院的教师与学生均忽视社会经验的传授和学习却是不争的事实。

4.崇尚法治的基本理念。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治即良法之治,法律应是公意的体现、正义和权威的化身。法律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最终尺度和准绳。学生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应培养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构筑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在内心深处生成对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的崇尚。

5.追求公平、正义的优良品德。法律人一生的信念和职业活动必须用“公平”和“正义”来支撑和维系,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具有与其将来职业相适应的品格,力争成为一个公正理性、品德高尚和富有人格魅力的法律人。

二、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全面的专业知识。“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先要有一桶水”,法学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之下更多地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对法学教师在专业知识水平方面的衡量标准也主要看其受教育的程度,以及科研实力等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既包含理论层面的内容,也包含实践层面的广泛内涵。要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要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教师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知识,单有理论知识还是远远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

2.高度的职业道德。教师历来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一方面,法学教师要身体力行法律人职业道德,言传身教,做学生楷模;另一方面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本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安排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我国高校教师普遍承担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教学工作正在受到科研方面的巨大冲击。如果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质量将无从谈起。老一辈法学家梁西先生在讲到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时曾说:“作为一个老师,哪怕学问再好,如果不进行认真和扎实的备课,是绝不可能把课讲好的。一般地说,老教师或讲老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5:1;新教师或讲新课:备课与讲课的最低比例应为10:1。”这样一种严谨、负责的精神应当成为每一位法学教师的典范。

3.高超的教学水平。衡量一个教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他自身学术水平有多丰富,更重要的还要看他能够教给学生多少有用的知识和技能。教师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储备的前提下,努力钻研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如果缺乏实践经验,对相关理论的认识仅停留于纸面上的描述,不经过实践的检测和实验,就很难领会其真谛,自然难以培养出高水平的应用型人才。法学教师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不断积累法律实践经验,把理论和实践不断糅合,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既做理论上的“专家”,又做法律实践的行家里手,做到既是法学家,又是法律家。

三、现阶段法学教师存在的普遍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重理论,轻实践。岂不知缺乏实践的成分,不但教师教不好理论,学生也难以真正掌握理论的真谛。学生参加工作后,感觉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理论缺乏深度,实践缺乏高度。

2.知识储备不足。法学教师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但法学作为一门以解决纠纷为直接目的的学问,具有极强的实践性,现实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是丝毫不会顾及法学内部的学科划分的,一起案件的解决很可能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可能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领域有关。学科内部的专业划分过细,彼此不相往来,既不利于学术研究走向深入,更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其次,一直接受法学教育,对于法学之外的其他关联学科知识缺乏。法学是一个不能自给自足的学科,它提供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如果只知道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法律的意义将难以发挥。

3.缺乏足够的法律实践经验。大多数教师未曾从事太多的法律实务,法律实践经验缺乏,不能或不敢对学生讲授教材以外的实践知识,或简单照搬媒体上别人办过的案件进行分析,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切身体会和创造性能力。

4.教学掌控力不足,效果欠佳。教师大多法律院校硕士、博士毕业,未曾接受师范专业的训练,对教学规律认识不深,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教学规律研究不够。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教学法和教育学,了解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与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技术技能,掌握教学对象及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才能满足案例与实践教学以及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

5.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教师讲课以自我为中心,自己知道什么讲什么,喜欢什么讲什么,而对于学生需要什么,社会需要学生掌握什么不管不问,或了解不够。

四、多措并举,打造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师队伍

1.强化意识,转变观念。法律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早已存在,但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最早形成于11世纪末期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法学院。11世纪之前,欧洲培养法律人的基本模式是师徒式、分散的法律认知方法,专门的法学院通过集中式的传授方法,培养学生共同取向的法律思维与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法律纠纷及法律问题的能力。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属于经院式、封闭的教育模式,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单一。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开放型的教育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多种专业知识融会贯通,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背景,注重交叉与兼容,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教师应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强化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人才的意识,牢固树立理论与实践并重,理论联系实践更重的观念;以学生为本,以学生成才为中心的观念。

2.明确责任,以身示范。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个人的道德标准、思想情操、审美情趣及奉献敬业精神,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身教,而非言教。只有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自己的行为和思想接受学生的检验,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必须先做到,才能培养真正优秀的学生。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师自己必须具备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条件。我们的大部分教师从校门到校门,法学基本理论掌握较好,但从事法律事务的机会少,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教师要利用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关挂职等形式,不断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培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努力把自己打造成学生心目中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标杆。

3.加强学习,拓宽视野。当前的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社会,教师应当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储备。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处于剧烈的变化中,旧的法律不断被清理、修改甚至废止,新的法律不断出台,法律知识的总量和结构不断改变,社会变量不断增加。这种状况使得每个法律人必须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既包括自己本专业的继续学习,终身学习,也包括专业以外的法学知识、以及其他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学习,还包括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规律的研究和学习,努力把最前沿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及其他社会知识运用于教学过程,才能真正培养出高素质、应用型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4.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现实性。过去法学教育中学院式单调刻板的基本理论体系教学法,与社会实践和应用型人才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在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的讲授中,如果单纯地讲解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因为在真实案件的处理中,理论与条文的分析必须与特定的文化、社会状况、人际关系的处理、事实的认定等相联系。各种司法部门都希望毕业的法科学生有较强的实践技能和实务操作能力,包括司法文书的制作能力、案例分析和运用法律能力、敏捷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等等。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主要通过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实习等环节来实现,而作为实践教学环节,这些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教师的指导。如果教师本身不具备这些能力,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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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明(1967-),男,山东淄博市人,鲁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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