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风险中的政府养老责任

2013-04-29 07:42梅迪王宇李伯航潘娴芝
2013年6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政府责任养老

梅迪 王宇 李伯航 潘娴芝

摘要:继上世纪80年代我国推行独生子女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后,人口再生产类型形成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但是,我国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群体。这些独生子女一旦出现意外,会给其父母及家庭带来巨大影响。本文从政府政策为切口,研究养老政策实施的状况;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当地的民众的养老需求及对政府养老责任的知晓度、满意度等评价数据,并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养老;政府责任

一、引言

1980年,我国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该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独生子女出现意外,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只能依赖自身力量来克服养老困难。据统计局的数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独生子女意外死亡表面上是孤立的家庭事件,实际上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所包含的风险。政府应为人口政策的实施做出贡献的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或缓解现实困难。

二、所调查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基本情况

(一)、被访家庭基本情况

通过对杭州市某区一个老年公寓及周边小区发放问卷,从中挑出对象为独生子女家庭及失独家庭的问卷,有效问卷132份,其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105份,失独家庭27份。

1、被访父母的年龄状况。132位被访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4岁。其中,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平均年龄为50岁,失独家庭父母平均年龄为69岁,可见失独家庭父母年龄偏高,基本丧失再生育子女可能。

2、被访父母的身体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被访的132位父母中,128位回答了自己的患病情况。有26.6%和11.4%的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失独家庭父母表示身体健康,其他父母大都患一定病状,说明大多数父母的收入中一部分将较固定用于医疗。

被访者中, 83%的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有劳动能力。55.6%的失独家庭父母无劳动能力但生活能自理,占据选项的第一位。这很大程度上与失独家庭父母年龄偏高有关。可见,随着年龄增长,疾病及自理能力的下降会影响其生活质量。

三、 所调查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养老情况

(一)、被访父母的需求分析

为了解被访父母在生活中的需求,设置了“社区照顾、居家养老急需且缺乏的服务是什么”和“社区应该提供的精神服务是什么”的问题。在前一题的回答中,58人选择“在社区医疗中心就近看病”,占27%;56人选择“建立家庭病房,上门送药、打针、护理”,占26%;选择为“老年公寓、养老院信息”的占15.8%,可见被访父母在生活上的需求呈总体多样化,医疗更集中的特点。对后一题,在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回答“提供文体活动场地”、“陪同出行、休闲”、“组织群体学习、交流和沟通”的分别有45%、28%和27%,但在失独家庭父母中,该题仅有四人回答,3人选择“提供文体活动场地”,1人选择“陪同出行、休闲”。笔者对不回答父母作了进一步的提问,大都表示物质生活尚缺乏,何谈精神需求。

(二)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评价

在失独家庭父母中,无人认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很高或很差,超一半被调查者认为一般性,近三分之一认为不高。在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近70%的父母认为目前医疗保险水平待遇一般。可推断,无论是否失独,被调查者对医疗保险水平的评价基本一致,认为待遇一般。卡方检验概率P值为0.624,大于0.05,可证明此推断。

(三)个人养老担忧情况

在对个人养老问题担忧程度的调查中,我们设置了四个选项,1为很担忧,2为较担忧,3为不担忧,4为没考虑过。在分析结果中,失独家庭父母的回答均值1.48小于正常独生子女父母的回答均值2.41,即推断失独家庭父母对养老问题更担忧。

(四)对现今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看法

失独家庭父母中有44.4%的作答者认为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很急迫,而正常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有53.5%认为的是现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很重要。另外,在作答者中,有9.5%表示对该问题不了解。

(五)对政府责任的期待

在问卷中,为更好的了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需求,设置了一个主观题,让被调查者填写希望政府做什么。据统计,85%以上作答者的期待中体现着经济上的诉求,另有加大社区养老投入、有人陪聊天、加大宣传教育等。

四、建议与对策

(一)政府承担责任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在计划生育推行三十多年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养老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应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分担。尤其对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失独家庭父母,缺少了最有力的养老支柱,此时,政府应承担政策可能导致的后果,即独生子女死残的经济成本应成为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本,政府应该为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父母解决困难,帮助其度过晚年。并且,政府对失独父母的补偿应具有“优抚”的性质。

(二)政府责任承担的现状与评析,以杭州为例

2008年,杭州市对如何解决失独家庭老年人养老困境、提高其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对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针对当年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给予5000元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现有帮扶措施有很大局限性,主要体现为:(1)失独家庭享受帮扶后,一般不能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导致帮扶政策导向作用丧失;(2)这些政策大都着力在经济扶助上,而对失独老人极需要的精神关怀涉及很少。

(三)政府责任分类

1、建立失独家庭法律救助机制责任。独生子女因故死残,大多存在赔偿问题。因独生子女父母彼时受精神重创而无力顾及索赔,或因不懂法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失,政府应出面协调并帮失独家庭索赔。

2、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重整家庭结构、恢复生产和工作责任。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其家庭结构出现问题,重建家庭结构能从根本上缓解失独之痛。鼓励有生育能力的父母再生育小孩,帮助无生育能力的父母收养小孩。在调查中还发现,失独家庭的生产和工作能力普遍降低,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其恢复生产和工作。

3、 经济补偿责任。首先,在制度内适当提高失独父母的养老保险待遇或特扶标准。政府应结合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提高目前每月200元的特扶标准,或对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失独父母,承担其必要的医疗费用。其次,加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接受财政专项拨款和各种途径捐赠,所得款用于帮助失独父母安享晚年。

4、 生活照料责任。在居家养老方面,应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老年公寓、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另外,建立失独家庭生活帮助制度。失独家庭面临的重要问题是缺乏劳力,建立志愿服务机制、专门帮助机制等机制,在其生活遇到困难时,及时进行帮助。

5、精神慰藉责任。在调查中发现,许多父母表示子女死亡给其带来的最难恢复的是精神打击,他们往往陷于思念子女的痛苦之中。建立失独父母精神抚慰机制,帮助其走出困境。可在社区服务上,提供和组织老年文体活动服务以及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慰藉服务。(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课题名称:独生子女意外死亡风险及其家庭保障研究——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项目编码:2012YJX12。项目组成员:梅迪、王宇、李伯航、潘娴芝、薄海歌、肖婕如、刘利甫,指导老师:周慧文。

参考文献:

[1]赵仲杰.北京城区独生子女家走的养老问题研究——以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2]潘金洪.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徐继敏.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责任[J].重庆行政,2007(3).

[4]王文娟,陈岱云.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社会支持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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