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低碳化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3-04-29 00:44刘曌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节约能源法律责任强制性

刘曌

《节约能源法》在建筑低碳化规范中的不足

我们知道建筑低碳化就是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着眼点在于碳的减排,核心是节能。于是,《节约能源法》自然成为调整和促进建筑低碳化的重要法律之一,“节能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我国在建筑低碳化的节能方面尚存有问题:

我国对于节能产品的使用采用了自愿原则,而《节约能源法》是经济法下属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以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公共利益为选择,而在于节能产品问题上,如果采用自愿原则,可以想象社会各个主体是不会以自身较高的技术和经济成本来实现低碳的社会目标的,这种自愿原则的规定是对不适用节能低碳产品的纵容,实行起来相当于一句空法,没有强制实行的效力,也就达不到所期望的目标。

节能制度设计不协调不系统,缺乏统筹,偏重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制度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节能问责机制。节能问责机制包括对各节能义务主体违法应受到的处罚和节能主管机关未履行职责的处罚。《节约能源法》仅仅是将节能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为重点来规制,但是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却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没有责任的强制力,就没有义务的完全履行压力,这就是对建筑低碳化的漠视,同时也是对违反建筑节能减排行为的一种纵容。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建筑低碳化规范中的不足

笔者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建筑低碳化方面的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循环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这一激励措施,当然包括在对于建筑行业节能减排低碳化上的应用,但是,这种优惠是怎么力度和程度的优惠呢?我认为应当具体细化,以使得建筑活动主体在建筑活动进行中对于节能减排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使用更加积极。如果金融机构没有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的,也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至少本法在第六章中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在没有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激励措施的意义就几乎为零,因为金融机构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合适的贷款对象和利率水平,而不用顾忌这一条的规定。但是如果是“必须”,金融机构就不得不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建筑活动主体就会更加积极地采用能够促进建筑低碳化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从而加快建筑低碳化进程。

《建筑法》建筑低碳化法律保障之不足

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我国现行的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建筑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建筑法是适应建筑活动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振兴建筑业的需要,是培育发展建筑市场的需要,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筑法》的颁布,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应有的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更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建筑法只侧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规范和保障,《建筑法》在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章节中,许多具体条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对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建筑法》也大多是针对的有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而设定了法律责任。虽然《建筑法》也对建筑节能减排的环境保护和科技发展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但是,因为建筑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建筑法》对建筑质量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建筑节能减排、低碳型的建筑工艺、材料和建筑科技的态度则采用:“支持”、“鼓励”和“提倡”等语气较弱的非强制性字眼。以此可见,现行建筑法》对建筑节能缺少强制性规定,既在用词语气上没有力度,更没有具体强制性条款来约束建筑节能减排问题"。由于《建筑法》是建筑业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未能规定建筑节能减排的内容,使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立法的基础、依据和统一领导。发达国家“先破坏后治理”的前车之鉴,我们不得不吸取,《建筑法》中应当规定建筑强制性节能减排的低碳化内容,这也是建筑业可持续健康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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