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培
摘 要:科技型企业对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使得多种形式的新型财产权在科技金融创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誉权作为现代商主体外在形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以人格权属性为基础的同时,也具备财产权的重要属性。这一特殊财产权中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内涵界定,使得商誉权的资本化增值成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科技金融;创新;商誉权;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074-02
一、科技金融创新与新兴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维度的辨析与思考
高科技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催生了多种新型财产权资本化的进程。这些新型财产权在实现其资本变现之前,首先要就其内涵与属性展开辨析。对于商誉权等无形财产的属性之争,其根源在于商誉权这一商事人格权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人格权的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在民法范畴对人格权的一般性界定中,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是人格的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1],这一内容的划分和功能的规范,使得人格权更为直接地体现为一种精神和道德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下的商誉权是完全区别于传统人格权内涵的一项权利,其在人格的独立与尊严之外,还有强烈的经济宿求。一般民事主体的荣誉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不能物化为经济利益,也就不具有财产性内容,这一人格权既不能转让也不具商品化。但是商主体所有之商誉权在依托商主体本身的同时,往往能够便捷地进行市场评估与商事转化,能够为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提供支持,扩大企业声誉和影响,为商主体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承认商誉权人格权基本范畴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财产权内涵,而对商事人格权的属性辨析也从人格权或是财产权的纷争,演变为两种权利何为重心的属性确认。
众所周知,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区分出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在此权利分类体系之下,财产权主要保护主体对客体享有的财产利益,强调财产的客观性、直接性、物质性和可转让性,而人格权则侧重反映主体的精神与人格利益,具有主观性、抽象性和人身专属性,由此形成了民事权利划分中的严格二元体系结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以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商主体大量涌现,并一跃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坚力量。与商主体相伴而生的商誉权、商号权、商业形象权等人格权要素,开始在商事活动中显现其商业价值,成为商事交易的客观对象,并进一步引发人格权商品化的浪潮。所谓人格权的商品化,是指以精神性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所表现出的财产特征。在人格权商品化的具体表现上,允许权利人对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并获取报酬,当人格权在商事活动中受到损害后,要考虑行为主体是否对权利人人格利益进行了商业化利用,并进一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其中的财产利益加以保护 [2]。伴随这一人格权商品化浪潮的,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对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普遍认可,而这种观念的转变,直接冲击了传统权属理论中人格与财产二元权利体系的构建基础,使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原本清晰的界限变得模糊而冗余,二元权利体系因此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3]。至此,传统民事权利关于财产权与人格权的二元结构分类,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入发展,在内涵、组成及形式上都产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权属的解析,已不局限于对一项权利的属性作人身与财产的简单两分化归类,商誉权所体现的人格权商品化对权利体系的原有构成形成了巨大冲击。
人格权商品化的过程,印证了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本形态的变化,并导致在传统人格权中分离和产生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财产利益,并逐渐形成有别于人格权的权利形态,这便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的产生与发展,标志着在私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已从绝对趋向相对,并进一步交叉与融合。在商事领域,这种趋同尤为显著,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人格利益向商业人格利益的转化,以商誉权、商号权和商业形象权为代表的商事人格权皆具备了财产化的本质要求,这一财产化了的人格利益,既保留了无形财产的基本品性,又区别于有形财产的一般形态。这种财产价值源于社会对商主体信誉、形象的评价和信赖,是法人人格资信特质的外在表现[4],承载于商誉、商号、外观形象之中,最终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综上,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权属认定,更加符合商誉权的性质特征与现实需要,是商誉权产生、发展的支点与基础。在商誉权的产生伊始,虽然其是随着商主体而出现的,但其形成的第一要素,便是生产、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大量资金投入,通过这种投入式的资本积累,以商誉等商事人格权为载体,形成社会对商主体的直观认知。这种认知又使商誉权所代表的商事人格权蕴含了特定的经济利益,使商主体因为其良好商誉而带来稳定、持续及增长性的经济收益,并最终产生溢价,实现其无形财产权之经济利益。因此,对商誉权的最基本认定便是以人格权为基础的财产权。正是人格权属性的非物质性特点,使得商誉权在实现其经济利益从抽象本源向物质实在的转化中,区别于有形之财产成为一种特殊财产。这种特殊财产的存在与延续,必然以其不断的增值与资本化为条件。
二、科技型企业无形财产权的资本化运营:制度优化与法律保护
科技型企业中,商誉权的特殊财产权性质,使得在商誉权的资本化运营中,除了追求营利的最大化,还必须遵守其人格权基本要求,虽然财产权是现代商事活动中商誉权的重点所在,但其对商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也确实客观存在,因此,在商誉权资本化运营中应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一是资本性资源的系统整合。资本性资源的系统整合原则是实施商誉权资本运营的基本原则,商誉权作为包含企业信誉、名望、市场反映的综合性权利,其效能发挥和资本化过程应贯穿于体系中的每一个要素,使所有的无形资产要素都参与其中,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与无形资产增值的最大化。二是风险可控与形式最优。商主体在实现商誉权这一无形财产资本化运营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实现风险的可控。商事活动的特点便是在丰厚收益背后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和更为苛刻的责任承担机制,这就促使商主体在商誉权资本化营运中要借助最优的形式来实现对无形资产各要素的合理配置,在实现商誉权资本收益的同时,完成相关风险的弱化与可控。三是确保资本化运营的时机最为合适。资本周转的速度决定了资本增值的速度,作为无形财产的商誉权资本化过程同样如此。资本运营的一般规律是尽可能缩短资本周转的周期,提高资本流动速度,从而提高投资回报率。但是商誉权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权,在遵循一般资本运营的周转性最短定律的基础上,因其作为无形资产所特有的市场波动和价值周期特点,使得在商誉权的资本化运营过程中必须结合商主体具体情况,在其资本价值最高的时期进行恰当的资本化运营。四是实现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协调。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最核心原则是实现其整体的结构合理与和谐利用,以保证各类型资本要素作用的最大发挥。在最大限度提高商誉权等无形资产产出与回报的同时,也不能影响各种有形资产的资本效能最大化。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都是企业资本化运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成功地进行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营,必须与有形资产的资本化运营相结合,只有实现两种财产权的协调化资本运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优化资本运营。
商誉权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商主体长期不断的努力才能实现。而商誉权的资本化运营,同样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进行资源系统整合,寻找合适时机实现多种资本要素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对商誉权这一特殊财产权本身进行资本转化的准备与经营。首先是要确保商誉的良好。良好的商誉是商誉权经营的基础,是商誉权进行系统运营和开发的前提。不能被市场所接受的商主体,是没有商誉的,也妄谈商誉权,只有以优良的品质、高效的管理和便捷的服务,才能够获取高质量的无形财产资源,商誉权的资本化也才成为可能。其次是实现商誉权的规模效应。在商誉权资本化的实证过程中,其资本变现的规模与经济价值的实现,都是与商主体的规模和地位成正比的。这一现象在诠释商誉权的人格依附特点的同时,也证明了规模效应对商誉权资本化进程的重要影响。在跨国公司大行其道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与资源配置的高速流动,使得商主体越来越重视规模效应。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商主体形式,不但为商主体的商事活动提供了资源、市場与信息的一系列便利,提高了商主体的国际竞争力,更借助集约化经营的规模优势,创造了巨大的无形资产。跨越国别界限、超越行业之分的商主体之商誉,必然具有更大的资产变现能力与无形财产价值。再次要拓展商誉权资本化的渠道。除了利用良好商誉吸引投资,利用商誉权的财产权内容进行融资之外,商誉权资本化的另一重要途径是通过商誉置换实现企业的低成本扩展。特别是企业成功的兼并、收购作为最快捷、最富有经济效益和社会轰动效应的市场交易,在此过程中实现的商主体商誉置换,能大大提高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最后是要完善商誉权的财产化机制。商主体作为商誉权的所有者,可以利用商誉权所产生的无形资产价值量投资参股、并购合作,不断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壮大,实现无形财产权向有形资产的转化,将商誉权的价值预期予以实际价值化。这其中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商誉权作为特殊财产权,其无形资产价值量的合理评估问题。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界定的特殊性,其无法进行程式化的直接资本量化,难以简单进行价值估量。因此,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商誉权价值评判体系,为无形资产获取利润创造有条件。切实有效的路径之一便是以市场评估为基本原则,由专业性会计机构进行独立性价值估算,并交相关审计机构进行估值评价。最终由商事活动各方主体以第三方独立机构价值评定为基础,通过综合考量与平等协议达成一致的价值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