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及改善的建议

2013-04-29 04:44唐海涛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摘 要:我国当前实行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从原来的集中监管制逐步发展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今天能够继续存在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我们应继续坚持,但同时也应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逐步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信息披露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我国从最早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监管到现在“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逐步形成的。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构,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体制。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陆续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由此形成了由人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

二、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的合理性

第一,这种监管模式适应于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方式。我国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区分较为明显,业务之间有明显的差异性。此外,即使近些年我国金融业有混业迹象,这种现象也不是非常普遍,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特点,并且与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有所区别。因此,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体制,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现状,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我国目前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成立的时间不长,目前正是步入正轨的时候,从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出发,继续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这种体制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管的效率。如果设想再将监管机构“三合一”,变革耗时长,而且存在着分离与合并两次转变成本的巨大浪费。再者,“三合一”的过程还会涉及大量冗余人员的去留问题。而且,这样的转变会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重新适应新的监管模式的负担,使当前金融业发展的形势更加严峻。

第三,分业监管体制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率的。在分业监管体制运行的过程中,我国承受住了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而且在这次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业也没有受到很大冲击,这从实践上证明了这种监管体制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化建议

虽然目前我国单线多头监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金融业法律不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各监管机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尽快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

第一,加强金融立法与严格执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才能保障监管的有效性,严格的金融立法是监管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发法》等相关法律,但其内容简单,操作性较弱,而且由于金融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未能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而完善。有了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之后,还要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一切不理因素,这样才能真正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截至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明确法律文件。近来多地出现一些投资者因银行出售的不合规理财产品而导致权益受损的事件,而监管当局并未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答复。在这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如果监管当局长期放任,不采取一些实质性的行动,必会动摇投资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心,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实现金融监管的法制化,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

第二,加强“三会”之间及与央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我国虽然于2004年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其作用也仅限于在各方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时通知其他各方和咨询其意见。对于实际监管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等问题没有切实解决。因此,“三会”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其合作监管的力度与范围,在明确个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基础上,三者定期交流,加强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就具体监管的专业问题和监管交叉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协商,并依据市场业务情况及时更新其监管范围,缩小目前的“监管真空”范围,促进三方的协调监管,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于目前已经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尽快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监管盲区。

第三,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金融机构自律。只有在严格的内部控制基础上,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由于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监管效率较低。因此,要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金融风险。

第四,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现在大多数大中型金融机构都已经是上市公司,其有义务向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所以,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李成. 金融监管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07

[2]李小鲁.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广西社会科学. 2009-10

[3]李成,涂永前.“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1-01

[4]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时代金融.2011-03

作者简介:唐海涛(1992-),男,汉族,陕西宝鸡人,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2010级本科生,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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