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的法律论证

2013-04-29 03:29吉双城
商·财会 2013年6期
关键词:演绎推理

作者简介:吉双城,男(1985—),黑龙江省肇东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摘要:十多年来,有关四川泸州遗赠案的争论在学界几乎未曾停止过,本案的争论触动着法治的神经,即存在道德争议的案件中,法官裁判能否引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引入道德立场。本文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法律论证过程的探析,尤其是对其证成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的讨论,解析其论证的合理性。探讨的目的不在于案件裁判本身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探寻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如何通过司法补充完成案件裁判的法律论证。

关键词:泸州遗赠案;演绎推理;法律漏洞;司法补充

一、案情梗概①

本文所要论证的案件是四川省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

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1990年7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面积为51㎡。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蒋伦芳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0000元赠与其子黄勇。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0000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世。张学英手执黄永彬遗嘱向蒋伦芳要求获得黄永彬的遗产,遭蒋伦芳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拒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约60000元的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遗赠的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理;遗赠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所涉及的条款应属无效。此外,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所立遗嘱属违反社会公德的无效遗赠行为。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对于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张学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28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张学英负担。

二、法律论证的基本理论

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论证是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所确认的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的正当性所作的说明”。“法律论证的主要任务就是论证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律推理能否得出正确判断和结论的保障。命题学强调任何命题都必须是证成的,必须经得起理性追问,因而证成某一命题必须经过全面的论证”。笔者认为,法律论证是对法律推理整个过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说明,包括内部证成、外部证成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当然也包括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法律论证是一个建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及其证立大小前提之间逻辑关系的过程。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裁判,就是在确认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适用与之匹配的法律规范的过程。在我国,审判是一个运用演绎推理论证案件的过程,其中援引的法律规范是大前提,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作出的具体裁判就是结论。

一个良好的法律说理, 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说,要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在论证中所欲证成之判决或法律命题必须由论证中所使用的前提根据确定的推论规则推导而出。第二,这些前提本身必须是无争议的或妥当的。人们通常就是依据这两个标准把法律论证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显示了法学家们将法律论证过程清晰化与精制化的理论努力,无论是内部证成还是外部证成,均通过对更为精致的推理结构和过程的探求,使法律决定或判断正当化。

阿列克西认为,所谓内部证成是指从现有法律的有效演绎中得出裁判结论,它表明裁决是由支持该陈述的法律规范中得出。而外部证成是指人们对法律命题的可接受性角度所进行的证成,其方法包括经验法则、合理推测的公理、审判的举证责任的规则等。由此可知,内部证成解决的是如何使规范与事实建立起法律逻辑的问题,外部证成则解决的是规则本身是否成立的问题。有了内部证成,就为判决提供了逻辑上的依据和形式上的保证,可以确保法律的严格性;有了外部证成,就为判决提供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前提,为司法补充留有一定的余地。法律论证一方面能使论证者清晰法律背后的原则、政策、原理,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现行法中模糊和空缺的部分。

倘若论证的前提是无可争议的、妥当的,则依据此前提和确定的案件事实,运用演绎推理推导出的裁判结论也将是妥当的、有说服力的。此种假设建立在作为推论前提的法律是完善的基础上,但实然的法律并非完美,会因规定的不完备、规定的抽象模糊、规定的前后矛盾、规定的不合理等而存在漏洞。法律的漏洞、法律的不自足、法律的不完善给演绎推理的适用范围设置了一道限制性屏障,但同时也给法官以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律漏洞是制定法本身及立法时不可避免的,但这种漏洞可以由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通过司法推论来弥补。法官的司法补充是一个解释、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过程,但这种司法补充具有一定的限制性②:首先,法官的补充具有滞后性;其次,法官的补充具有个案性;最后,法官的补充具有有限修补性。

三、本案的法律论证过程评析

本案中, 原告张学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张根据遗嘱可以得到财产;被告蒋伦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要求宣布黄永彬所立遗嘱无效。面对法条之间显而易见的冲突,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本案中的适用,选择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对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法律推理过程在判决书中体现如下:

大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小前提:遗赠人黄永彬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其结发妻子的忠实与扶助,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对蒋伦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在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本应对蒋伦芳进行损害赔偿,但将财产赠与和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

结论: 遗赠的法律行为无效。

显然,法官引入了公序良俗原则来支撑自己的判决,公序良俗原则在尊奉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法律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时代,公序良俗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法官判案所依据的法源之一,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③在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可以到制定法的固定规则之外寻找一般条款,将诸如“公序良俗”引入法律来对法律事实做价值衡量,从而得到妥当的、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一将社会伦理纳入到法律考量范围的过程,无疑增加了法律适应社会现实的柔性。但是,对于引入道德考量以法律原则为依据进行裁判,法理学上给出了明确的限制:在司法裁判时,法官应先适用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不足以适用时,才可适用法律原则。

当然,对于将道德衡量引入法律的做法不乏反对的声音,批评者所持观点主要为以下几种:第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先规则后原则的理论,径直适用《继承法》,不必舍近求远而适用《民法通则》;第二,非法同居与遗赠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遗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遗赠行为本身,民事法律不问动机,应对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严格的区分,非法同居不能成为认定遗赠违反公序良俗的理由;第三,道德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为避免陷入道德争议的泥潭,法院应远离道德,以德入法是对法律技术的僭越。下面,笔者对以上质疑进行一一回应。

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具有涵盖全部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前提。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遗嘱自由应优于社会公德,但实际上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无绝对的自由,法律将设置一定的条件对自由做适当的限制。在本案中,制定法中的“公序良俗”条款的设定,正是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的前提是,不可滥用“公序良俗”条款对遗嘱自由进行扩大的限制,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属合理范围之内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追问行为人的动机,这种观点的谬误之处在于割裂了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行为与法律行为具有因果联系,主要体现在法律行为的动机常源于行为。而深究法律行为的动机与否,主要取决于社会意识在婚外性关系上的道德评价,道德评价改变,动机就可能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况且,部分持批评意见者也承认,“法律行为不问动机”是有限制的。泸州市两级法院根据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衡量显然认为婚外性关系是不道德的,基于婚外性关系的遗嘱就因为违背善良风俗而无效。如果从法律行为的动机上看,可推定为基于婚外性关系的遗嘱的动机肯定不正当,无需分别是何种动机。④

第三种观点忽视了很重要的一点,即制定法中的“公序良俗”条款本身正是道德的法律化,是“以德入法”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法院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恰是道德衡量的具体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什么是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依职权可以在个案中赋予其具体的内容,法律给了法官作出道德判断的合法权力。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指道德判断,更多是法律判断,但在本案中,法律未给出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官此时就可以依法作出道德判断。但是,法官在本案中面对的始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道德问题,法官所从事的是法律论证,而非道德论证。

批评者的错误在于,将道德衡量与法律规则看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互不相容的评价体系。而没有看到法律是一个可以被争辩、需要被论证的命题,他们忽略了道德与法律的结合点(被烙上法律印记的道德,即法律化的道德)是可以作为论据在法律论证中使用的。当然,承认道德在法律论证中的地位,并不意味着以道德为准则而进行法律论证。道德的考量不可被忽视,亦不可被放大,道德的分量必须放在具体个案中进行讨论。

虽然批评者的论据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批评者的意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法官在“依德判案”,而非“依法判案”。但请注意一下本案判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一个法律演化的漫长过程,从绝对排斥社会道德到重新肯定应适当考量道德,从严格规则主义到法官自由裁量,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这一规定恰恰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序良俗”的最终认同,表明法律对道德的包容。事实上,蒋伦芳所依据的和法官所考虑的正是法律所要求考虑的。

泸州遗赠案留给我们反思法官应如何裁判有道德争议的案件以许多有价值的素材。笔者写作目的不是为个案提供一个正确法律论证,而是追问司法判决合法性的来源以及如何适用这种规范。我们在这里探讨的问题的结论也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所折射出的思维方法,即在这种截然相反的大前提选择过程中法律论证的意义。对于泸州遗赠案的探讨终将告一段落,但对于法律论证的研究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诚如富勒所言,法律是一项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是一项构建良好人间秩序的伟大事业,它需要所有人的参与并付出持续的努力。(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1]谢晖、陈金钊.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洪. 论法律推理[J]. 自然辩证法研究,1996,(12).

[3]焦宝乾.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J]. 浙江学刊,2009,(04).

[4]王夏昊. 法律决定或判断的正当性标准[J]. 法律方法,2009,(00).

[5]黄伟文. 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J]. 西部法学评论,2011,(05).

[6]黄伟文. 法律与道德之争:泸州遗赠案的司法裁判研究[J]. 湖北大学学报,2013,(02).

[7]何海波. 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J]. 中外法学,2009,(03).

[8]赵晖、孔维慧. 疑难案件中的推理与论证——以“二奶遗嘱案”切入[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16).

[9]王洪. 法律推理与法律逻辑——兼评道义逻辑的冯莱特系统和安德森系统[J].哲学动态,1994,增刊.

注解

①四川泸州遗赠案已为学界熟知,案件详情请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②王洪:《法律逻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③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载《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6卷第1辑。

④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猜你喜欢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提升高中物理习题教学效果的路径研究
法律推理之演绎推理的研究概述
合情推理与演绎推理
合情推理与演绎推理
论“有缺陷的推理”与刑事诉讼证据认定
例谈对学生推理能力的培养
培养学生演绎推理能力的高中地理教学
例谈对小学生推理能力培养的认识
2014.3新高考高二数学配送练习参考答案“推理与证明、复数”测试卷
高中新课标《动能和动能定理》的课堂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