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 葛晓琳 王美波
演绎推理,是指作为前提的命题当中包含着结论性的命题,而前提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句话也可以解释为,只要一个命题是作为前提的形式出现在整个命题当中,并且它在形式上包含着或者它本身可以等同于结论性命题,那么此时我们可以不在意这个命题当中的前提与结论本身具体所想要表述的是一个怎样的东西,但是一个完整的演绎性推理判断在此时就已经成立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假设有个人想针对一个他感兴趣的命题做出一个推理判断,那么他首先会先做出一个预设性的判断,而在这个预设性判断当中,如果他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的这个预设性前提与他通过自身逻辑思考得出的结论相互矛盾时,便会导致这个完整命题的前后变得自相矛盾,而这个演绎推理的过程也变得没有道理。所以演绎推理如果只是从结论角度出发研究,就是一种前提包含结论的必然性准确推理。这就说明,演绎推理只要遵守了法律推理的规则,并且前提是真实的,那么它的结论也就必然是真实准确的。但是在很多时候,许多人会认为我们在简单命题中使用的三段论推理方式就是我们这里所讲到的演绎推理,而事实上,我们通常使用的三段论推理方式它本身仅仅只是演绎推理方法的一种简单表现形式而已,并不能完全代表演绎推理。
著名的法理学家麦考密克先生认为,如果一个简易案件涉及法律推理的问题,那么在这个简易案件当中演绎推理方法是很容易适用的。在此我们同样为大家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例如在一个案件当中,如果这个案件本身不存在任何争议,而恰巧这个案件的参与人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又没有提出具有讨论价值的研究问题,那么此时针对这种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且案件没有任何疑点的案件很适合使用演绎推理,这实际上也告诉我们演绎推理方法的适用前提。
针对法律推理的研究问题,国外的许多法学学者对此都有着极大的兴趣并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当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理性回归思想,使许多法学家也开始更加注意在法庭辩论环节中技术与程序的运用问题,演绎推理在实践中的问题在此也开始引起他们的注意。并且值得注意的还有例如通过法律演绎推理得出的法律理由不仅仅体现在一个完整命题的大前提当中,偶尔也会有可能存在于一个完整命题的小前提当中。当然,在我们推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有许多,而在真正的审判中法官会将我们的推理过程进行整体结合,通过合理的专业理性思考进而对案件的审理找到合理的法律理由。
与国外相比,我国早些年间关于演绎推理的学术探讨并没有像国外那般激烈与深入,直到近些年来,由于受到世界法律推理研究的影响,国内的法学界基于此开始不断地深入研究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同时与法律演绎推理的相关成果著作也相继推出。
为了更好地说明演绎推理在案件推理中的作用,我们在这里举一个小例子:古时候,孙亮骑马向前走,突然马受了惊孙亮也差点从马背上摔下来,这时候在马蹄处人们发现了小孩子玩的弹丸,而就在这时,刚好有一个小孩子手中拿着弹丸经过,孙亮的差役想当然地认为马受惊这件事是这个手拿弹丸经过的小孩子做的。按照上文所说的演绎推理的过程,即只要前提是真的:孙亮的马受惊马蹄有弹丸,小孩子手拿弹丸。再加上合理的推理导致推理的必然结果:小孩子使孙亮的马受了惊。从表面看上去差役此时的论证是完全遵循逻辑演绎推理的,但如果仔细分析思考会发现差役的推理也只不过是通过看到的事实来进行了一个反向推理证明,从而得出了一个看似符合逻辑的结论而已。差役正当性纯粹是根据演绎推理规范性的假定所证明的。那么这样的推理正确吗?这样的推理显然是不够正确的,太过于必然性,而它可能刚好是一个或然性实践,还好孙亮及时制止,他认为即使他的马真的是因为小孩子的弹丸打中而受惊也不一定就是这个孩子,来来往往的人那么多,我们不能以此来断定刚好经过的那个孩子就是打马的孩子。
这个小例子看似很简单,但是通过我们对它进行反复的思考研究后发现,即使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经过反复的推敲与合理的逻辑思考也会发现案件本身其实蕴含着复杂的理论。因此我们在法律推理过程当中,尤其是做必然性推理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待案件,我们必须要秉持审慎对待的态度,真正做到对案件认真负责。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审慎优于自信”,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能够过于自信,否则容易把偶然当作必然,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家麦考密克先生曾在他的书中表达过这样一种观点,他认为演绎性逻辑推理方法在一些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简单案件中可以得到非常广泛的适用与推广,但是他本人并不认为演绎推理方法可以真正广泛运用到所有简单案件的论证过程当中,并对案件推理的完整论证过程体现出一个积极作用。他认为演绎性逻辑有时只是合理地运用法律论证了案件事实得出了论证方预先设想想要证明的最终法律结论,通过演绎推理方法进行合理完整的推理过程最终获得让人可以信服的理由。但是演绎推理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的局限性。
演绎推理仅仅从理论上来看是天衣无缝的,但是如果将它放在实践中,它所表现出来的往往要远比放在理论上要显得复杂些。从上文所提到的小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演绎推理方法其自身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演绎推理无法明确解释一些基础性命题作为前提时本身存在的理由。具体来讲,在我们的法律推理环节中,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采用最为朴实简单的表达方式来通过演绎推理过程使结论正当化。
其次,关于法律解释问题。我们对待解决法律问题通常涉及法律解释问题也就是要对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一个专门有针对性的解释,当这个解释完成时,也就能够明确特定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解释问题。但演绎推理只是一个推理方法的法律方法,对于一些法律的解释并不具有权威性。
法律推理的演绎过程在一个案件的完整裁判中总是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案件的演绎推理对于案件司法判决的合理与公正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法律条文的正确合理适用在法律推理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当中也占据着绝对重要的位置。但在真正的司法审判程序当中,我们很少会花大量的时间对一个案件的完整演绎推理过程进行详细的阐述。即使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关于法律推理的相关问题,在大多时候我们也只是简单对案件进行一个三段论的概述,这样是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的。演绎推理对我国的司法创新与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意义,我们应对此更加重视并进行更深入更认真的研究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