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建栋
摘要: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政党政治和上层建筑的范畴,在我国政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主体意识和批判性思维是政协委员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功;反映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政协委员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根本政治立场;尊重实践、面向基层、深入群众,让客观事实说话是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制度化的程序与规范是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6-0024-04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具体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以及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相互之间的民主监督,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在哲学理论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思想理论属于观念上层建筑,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机构设施和相关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后者是在前者的指导下建立的,并需要在前者的指导下不断地完善和发展。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做几点思考。
一、主体性与批判性思维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
在哲学上,主体是指有思维能力、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主体性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特性之一,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所内含并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自为性、主导性和能动性等,即作为主体的人清楚地知道我是谁,我要做什么,我要如何做,我为什么而做。把这样一个基本的哲学思维运用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就是每一位政协委员必须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是民主监督的主体,政协章程赋予了自己民主监督的职责和权利。政协委员不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更不是一种摆设。只有具有自觉的民主监督意识的委员主体,才会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一名政协委员,必须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进而去思考在民主监督中我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等一系列问题。质言之,每一位政协委员要有非常自觉和明确的民主监督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并有履行民主监督的实际行动,否则,就不配当一名政协委员。那些经常以各种借口缺席政协会议和活动,很少写或不写提案与建议,民主监督上装糊涂的政协委员,既是失职,也是缺乏主体意识的表现。
批判性思维,在哲学上是指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在改造世界和认识世界的活动中要有问题意识,对自己所生活和面对的世界要不断地质疑、不断地自我反思、不断地追问:这是什么?它是否从来就是如此的?为什么是这样的?今后会是怎么样的?它与我们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它是否会影响我们?将以什么方式影响我们?对我们的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我们能否改变它?如何改变它?如此等等。把这样一种基本的哲学思维运用到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中,对于每一位有自觉民主监督意识的政协委员来说,就是要不断地强化自己的问题意识,经常去反思:作为政协委员,我在民主监督方面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样?要经常去思考:我们的制度和政策是否有问题?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有,具体表现在哪儿?应当如何改进和完善?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还要进一步去观察和思考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执行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方式方法是否适当,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如果有理解不正确的,有执行方式不适当的,群众不满意的,具体原因在哪儿,应当如何改进等。如果把这些事情做到位就是履行了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职责,政协委员以及政协组织存在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事实上,在人民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中,有的委员总是习惯于说一些好话套话,提案或建议也是临时抱佛脚没有针对性,至于民主监督更是无从谈起。究其原因,这是缺乏批判性思维和问题意识的必然结果。
所以,强化自身的主体性和批判性思维的修养,是政协委员的必修课和基本功,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基本条件。
二、反映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政治立场
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判断政协的“人民性”以及政协委员合格与否的试金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决定着历史前进方向的是“行动着的群众”。马克思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基本理论出发,第一次科学地阐述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原理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也是政协的“人民性”和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理论基础。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个界别,而每一个界别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人民政协的“团结”和“民主”就是社会各界群众团结与民主的集中体现。群众利益和民生问题应当成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政协委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和政府反映各自所代表界别的群众利益和诉求,提出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政协委员要不遗余力地对执政党和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制度,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敷衍搪塞等各种官僚主义言论和行为提出批评甚至举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做得好坏的评价标准,既不是看政协委员及其组织自身的总结和汇报材料,也不是看领导是否满意和高兴,关键是看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和高兴。平心而论,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在各级政协组织中,能够出现尽可能多的不计私利得失、不畏权威和打击报复,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积极主动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政协委员。
在现实中也有这样的一些政协委员,在群众中的认可度很高,口碑很好,有广泛的群众和民意基础。究其原因,就是他们的心里有群众,有服务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立场。与此相反,有的政协委员对于群众利益很少过问,他们满脑子是个人的名誉和利益,唯领导马首是瞻,一切以领导为中心。因为他们作为政协委员不是自己所代表的界别选举产生的,而是领导给的。因此,人民政协要做好民主监督,关键是要有一大批具有强烈群众观念的政协委员。鉴于此,政协委员要强化自己的群众观念,政协组织必须完善政协委员的产生和选拔机制,要充分考虑政协委员在界别中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
三、尊重实践、面向基层、深入群众,让客观事实说话是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基本方法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源头在哪儿?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和答案?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实践是认识的来源。马克主义哲学的这些基本观点为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的方法和途径,即尊重实践、面向基层、深入群众,让客观事实说话。对于党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实际效果如何,执行是否到位等问题,群众是最有切身体会和发言权的。但是往往是我们的每一次大会、每一个报告、每一项政策,在当时被包括政协委员在内的许多政治人物说成是非常正确的,似乎只要落实照办就万事大吉了。对于基层群众中出现的许多不同的声音,他们要么听不到,要么听不进。这样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甚至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解决的严重问题。究其原因就是我们缺乏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指引,具体表现在民主监督上就是离开实践、脱离群众,形式主义泛滥。有的政协委员写民主监督的提案建议,要么关起门来苦思冥想、闭门造车,要么简单地通过网络搜索东拼西凑,由此形成的民主监督就缺少了应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政协组织及其各专门委员会,还有参加政协的各界别组织及其机构,为了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每年都会组织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去调研视察。但是,这些活动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地深入基层和群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如调研视察的时间短,在有限的时间里,还要被安排旅游观光的内容。因此,所谓的视察调研只能是走程序,难以真正深入基层,听到群众的真实呼声。从主观上讲,我们的一些政协委员搞调研和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任务,对领导有一个交代,年底写总结有内容,且部分政协委员是被动参加视察调研,没有自觉的民主监督意识,事先也没有做很好的准备工作;而被视察和调研的部门往往是事先就已安排,来参加座谈会的代表也是经过挑选打过招呼,对于这些部门来说他们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把政协委员招待好。这样的调研视察活动以及民主监督的实际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要做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必须从转变和创新调研视察的作风和方法做起,如不要事先安排、不要地方党政领导陪同、不要接受吃请和旅游观光;要微服私访、深入基层、接触群众,要鼓励群众说真话,直接反映问题;支持政协委员在基层成立工作室,主动接受民众反映各种诉求和建议。此外,还有如公开听证、媒体合作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才不会流于形式,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制度化的程序与规范是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的根本保证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从社会结构理论看,它属于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从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看,它属于上层建筑;从历史的角度看,有组织的政党政治,尤其是政党之间、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的互相监督,是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社会政治现象。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现代政治生活,特别是政党政治的共同特征和普遍追求,也是国家和社会保持长期有序状态的必然选择。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虚心学习、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党之间、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在互相监督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好的经验,把民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保持执政地位的一种重大制度安排,并写进了宪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民主监督的内容有原则性的规定,既有政协内部各党派之间的监督,也有外部对政府的监督。但是事实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发挥得不够充分。一是民主党派与执政党在地位、力量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差悬殊;二是很多原则性的规定太过抽象、空洞、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为了让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加真实有效,笔者认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可制定一个具体的有操作性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条例》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施细则》,对民主监督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与义务、监督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从而为人民政协做好民主监督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周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