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角下的高校学生课堂教学评教问题研究

2013-04-29 19:28周德军肖贺
西江月·中旬 2013年6期
关键词:问题研究

周德军 肖贺

【摘要】高校学生评教是近年来我国高校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改革深化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对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水平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法学的视角分析高校学生评教的相关因素,从权利义务的视角分析相关主体的角色分配,对于完善高校教学质量评价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学视角;高校学生评教;评教主体;评教程序;问题研究

一、法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评教概述

学生评教一般是指学校组织学生评判教师教学效果的活动。学生评教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水平进行评估,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实践,提高课堂效率。目前,很多学者已经对学生评教进行了关注,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专门从法学的视角研究学生评教的研究还不多,部分学者提出了高校采取学生评教的措施可能涉及程序不当以及侵犯学术自由等观点。本课题研究主要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入手,在分析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从评教主体、评教程序、评教结果等不同的角度对法学视野下对高校学生评教活动进行相关研究。

二、法学视野下高校学生评教的理性分析

(一)关于高校学生评教主体资格的界定

从法学的视角研究分析问题,首先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双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到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学生有义务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学费。因此,有学者将高校学生交学费学习界定为一种教育消费行为,认为学生缴费从而进行学学,这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教育活动,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该种观点认为,学生在缴纳学费后,与学校之间形成一种“教育契约关系”,学生与学校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作为教学活动中教育供求关系中的教育消费者,有权对教师教学作出评价,他们通过评教方式反映自己对教学的满意度,促使教师更好地履行义务,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然而,由于教育本身的性质,如果仅仅将学生和学校的关系界定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不考虑教育层面的师生伦理情感,那是对教育的性质的错误的定位,也是对学生评教活动的错误的界定。作为干预手段的学生评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符合学校的管理要求,但与教师的学术自由却存在内在的联系和矛盾。高校学生参与评价活动,是实现教学相长这一亘古不变的教育理念的重要现实表现,而非仅仅是消费者对教育商品的主观评价。因此,在将学生评教主体身份进行法理分析时,如果忽略了教育这一特殊的商品本身的内涵价值,而仅仅从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视角来评判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利于教育价值的真正实现,长期以往,也是不利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的。此外,对于教师的课堂教学的考核可以依据学生的评教,但是对于学生的不负责任的评教活动,现实中却没有任何制约措施。很多高校为了提高学生参与评价的比率,甚至不惜采取强制硬性规定,学生必须参与评教;而学生为了完成任务,在形式上参与了评教活动,但是却没有从实质上对每一位老师的授课进行认真的评教,使得评教活动流于形式。学生自己放弃行使权利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一旦评教结果直接影响到对教师的评定,那就不仅仅是权利的行使与否问题了。

(二)关于高校学生评教程序的法理分析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关键。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高校学生的课堂评价已经从开始的纸质填涂发展到网络投票点击,评价的实现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网络投票的保密性进一步增强,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学生的隐私,对于评教结果的统计也更加迅速快捷,更容易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真实感受,也有利于教师及时获知教学中的不足。在保证学生评教程序公正性的过程中,学生评教问卷的设计尤为关键和重要。由于最终的评教结果教师可以在自己的教务系统中进行查看,从整个过程来看,作为被评教的老师,应当知道评教问卷的基本内容涉及哪些方面,并且便于从评教的结果进行调整。因为评教问卷所设计的各项指标,应是一个教师在教学中需具备的最基本的素养,而且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具有公开性,评教的阶段和评教的过程教师都非常清楚,整个学生评教的过程也绝非是一个秘密的过程,它具有公开性,而非是背后秘密的偷袭,打的教师措手不及。因此,从法理角度,高校学生的网络评教活动,基本坚持了程序公开的原则。但是,由于学生对评教的重要性的认知不同,评教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要保证评教活动的公正,除去学生本身对事物认识的个体差异,还必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评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认识到评教作为其一项权利应当科学、合理地行使,克服学生在评教过程中各种不负责任的心理。在评教主体充分行使权利的基础上,有效的获得相对公平公正的评教结果。

(三)关于高校学生评教结果的法理分析

高校学生网上评教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学生参与评教活动本身,而是评教结果的反馈和教师依据评教结果进行的及时改进。具体而言,在评教结束后,应对教师有个反馈,告知其各项评教结果,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不足,以便于改进,从而达到评教的目的。倘若教师认为评教结果有失公平,也有进行抗辩的权利。现实中,很多高校目前都将学生评教的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有的高校甚至根据学生评教结果直接决定教师的晋升甚至去留。在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方面都考虑这一结果。而这些规定往往都是通过学校的内部文件进行规定,对普通教师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的重要规范。对于学生评教的结果我们只能尽力做到一种相对的客观公正,以给大多数人一种可以信赖的公正感。此时如果将学生学习的好坏或者对课堂的认知程度完全用来评价一个教师的教学水平的高低,显失公平。与专家评教、同行评教、领导评教等方式相比,学生评教结果较少受到人际关系因素的干扰,信度更高,这一点已为大多数学者和教师所公认。但是,学生评教结果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众所周知,教学的好坏是学生和老师双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学生学的好坏,绝非是教师一方面所能左的。评教体系设置、问卷科学性与否、学生主观认识偏差等,都可能影响评价结果,评教结果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尚有欠缺,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认定一个教师优秀与否的全部衡量指标,显然会影响到教师职称评定和工资晋升的科学性、公正性。

三、结语

高校学生评教具有可靠性、有效性和可行性,是高校内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看,学生评教作为一项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的。只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生评教由于人为的因素,在评教体系、评教程序、评教目标上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趋利避害,在法律范围内研究学生评教的相关问题,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在教学评估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毛伟.基于法律视角的学生评教探讨[J].时代教育,2008(01).

[2]郑丽君.法律视野下的学生评教[J].江苏高教,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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