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避灾场所建设的思考

2013-04-29 13:20刘威
大观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防灾减灾建设

刘威

摘要:分析我国当前城市防灾及防灾体系规划与避灾场所建设缺失的情况,提出避灾场所从使用用途上分类、建设的选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与制度有关观点,结合不同阶段避灾场所需求提出了紧急疏散、临时避灾和过渡安置等避灾绿地分级规划指标,得出增加具有长期(固定)避灾功能的公园绿地是解决避灾场所问题的主要途径;借鉴日本、美国等避灾场所建设经验,对我国避灾场所建设提出措施建议。

关键词:防灾减灾 避灾场所 建设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各级政府及全社会对防灾减灾工作越来越重视,国家减灾委明确提出建设社区避灾场所的要求,避灾场所建设更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城市绿地的防灾避险功能早已从多次地震、火灾等城市灾难性实践中充分的体现出来,成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避难场所的“生命绿洲”[1]。城市绿地在灾害实践中可以作为居民避难疏散场地,同时也可以阻挡火势的蔓延和细菌的传播,减轻建筑物倒塌及物体坠落的危险,支援避难生活,作为地标,救灾指挥和医疗救助场所,救灾设施及物资基地,运输通道以及复旧和重建的据点等[2]。

我国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起步较晚,2003年10月才建成第一个应急避难场所——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几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开始建设避灾场所,如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避灾场所建设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质环境、易受灾害种类以及城市公园绿地数量等方面有很大关联。到目前为止全国在避灾场所建设方面还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已建成的避灾场所在规模、人均占有面积、硬件设施配套、选址等情况也大不相同。

据了解,日本是最早规划建设应急避灾场所的国家之一。在日本,只要是居民区就都设有应急避灾场所,大多是经特别设计、达到防灾标准的学校或体育场馆。一旦灾害发生,居民无论在哪里都可以根据统一的应急标志找到最近的应急避难场所,从而较好地保护自身安全。美国城市住宅的60%建有地下室,州以下政府用的“紧急活动中心”已建成5万多个,其他公共掩蔽工程达到20多万个。最大的新奥尔良民防掩蔽工事可容纳10万人,内设办公室、寝室、粮库、药品库、电站及供水、卫生、净化和空调等设施,还设有防震和抗冲击波的防爆门。瑞士的民防设施是世界上最完备的,其民防掩蔽工程按地区和城市划分,相互连通,开设有地下指挥所、地下医院、救护站等,并储备饮用水和粮食。

一、避灾场所建设分类

避灾场所按用途分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紧急避险转移的避险性避灾场所,另一类是作为长期避灾为用途的安置性避灾场所。

1.避险性避灾场所的功能与特点。避险性避灾场所重点体现紧急避险转移功能,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前后的过度时期。面对突发事件,从居民紧急疏散避灾角度来分析,避险性避灾场所距离近的特点发挥重要优势作用。避灾场所越靠近社区,居民逃生所需时间越短,发挥的作用越大,逃生效果越明显。

2.安置性避灾场所功能与特点。安置性避灾场在发挥紧急避险功能之外,重点体现便于政府安置救助的功能。受灾群众安置相对集中,不仅便于管理,也可大幅节约政府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时效,更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避险性避灾场所和安置性避灾场所应同步规划建设,使二者共同发挥作用,互为补充,绝不可重视一方,轻视另一方。

二、避灾场所建设选址原则

根据避灾场所的功能与特点等实际情况,避灾场所建设的选址应重点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1.安全性第一原则。避灾场所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项目施工选址安全,必须要经过各涉灾部门严密论证,开展必要的安全性鉴定工作。一定要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泄洪区、低洼易积水区,避开高压线路及各类建筑物倒塌范围等危险地段。

2.人员集中,就近避灾原则。避灾场所应选择在辖区内人口密度大,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以便大多数群众就近避灾。避灾场所的辐射半径也是避灾场所建设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以避灾场所为中心,辐射周边,辐射半径过小,则需建设的避灾场所数量大,对土地的使用方面要求较高;辐射半径过大,群众避险转移路途较远,到达避灾场所所需时间较长,避险安全性相对较低。

3.整合资源,平灾结合原则。在建设避灾场所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改造,避免重复建设投入资金造成浪费。可充分利用大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以及社区文体广场,加以必要的应急设施相配套。这些公共场所在平时发挥其自身价值的同时,在灾害发生时即可转变为避灾场所的功能。

4.道路交通便利通常原则。避灾场所建设要在充分考虑受灾群众紧急避险逃生与转移安置时交通问题的同时,也考虑到政府在实施大规模灾后救助期间各类救援车辆及直升机通行问题。

三、配套设施与管理制度

不是随意找一块空地,设立一个标志牌就可以叫做避灾场所。从避灾场所的功能与实现的目标来看,避灾场所是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管理制度来保障的,对于小范围受灾或临时避险转移的角度出发,避险性避灾场所主要面对受灾群众临时性、过渡性避险,而安置性避灾场所面对的是中长期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比避险性避灾场所要求更高,功能更完善。安置性避灾场所要解决应急指挥、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卫生防疫、垃圾清运等方面问题,且配有应急指挥调度中心、应急通信广播中心、应急医疗救助中心、小型救灾物资储备库;安置区主要设有住宿区、数量相当的固定(流动)厕所以及消防设施。

在完善硬件设施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救助预案、加强物资储备,满足受灾期间群众安置需要。

参考文献:

[1]邱健,江俊浩,贾刘强.汶川地震对我国公园防灾减灾系统建设的启示[J].城市规划,2008,32(11):71-77.

[2]李树华.防灾避险型城市绿地规划设计[J].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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