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大力
摘要: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事交易越来越繁杂,连环合同更是常见,同一起交易中设计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就会引起合并仲裁的问题。而这样做是否恰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合并仲裁才恰当,本文通过比较各国仲裁机构的规定,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仲裁 仲裁法 合并仲裁
一、合并仲裁的概论
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已经开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起来,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
合并仲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多方当事人甲乙丙共同签订同一份仲裁协议;第二,甲分别与乙和丙签订仲裁协议;第三,甲与乙签订、乙与丙签订仲裁协议。如果这些仲裁协议都进入仲裁程序,将多个仲裁程序合并在一个仲裁程序中,由一个仲裁庭一次性解决所有当事人的争议,这样会使争议得到迅速且适当的解决。但是,合并仲裁有利有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
二、合并仲裁的相关理论观点及分析
1.支持合并仲裁的理论观点
有些学者认为在存在多方当事人的争议中如果分开成几个独立的仲裁来解决,往往会遇到一些在独立的仲裁中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如果合并仲裁就可以使这一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一,合并仲裁可以解决举证难这一问题。在大多的多方当事人争议中,往往存在中间人这一角色。如上述列举的地三种情况,甲与乙签订、乙与丙签订仲裁协议这一情況中,作为中间人的乙可能并不清楚具体情况,更不了解争议的问题所在,更无从调查取证。
第二,合并仲裁可以避免产生矛盾的裁决。如前所述,由于举证能力的不足,中间人乙所需要的证据可能掌握在丙的手里,甲乙之间的仲裁裁决由于缺少这份证据很可能就会与乙丙之间的仲裁裁决出现存在矛盾这一情况。或者二者根本不在同一仲裁机构,这样把多方当事人进行物理上的分隔很有可能产生相互矛盾的仲裁裁决。
第三,合并仲裁可以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总成本。如果把多个仲裁程序合并在一起,从整体上就能省去很多环节,比如证人的出庭证据的出示,从而节省很多时间和费用,提高了整体上的效率。
2.反对合并仲裁的理论观点
也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一制度会影响仲裁的一些特性,不能贸然引入到仲裁中来。
第一,合并仲裁可能会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被认为是仲裁制度最重要的特性,仲裁庭的管辖权就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合并仲裁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则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如果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中的甲与乙签订、乙与丙签订仲裁协议这一情况中,甲和丙之间是不存在仲裁协议的,如果进行强制合并仲裁,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合并仲裁违反了保密性原则。仲裁一般不公开开庭,保密性也是仲裁的一大优点。特别是在商事仲裁中,仲裁程序中会难免涉及到一些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这时候如果仲裁把第三方当事人来进来,则会导致仲裁丧失了他的保密性这一优点。
第三,可能会导致程序上的拖延。在支持合并仲裁的观点中的第三中,之所以说是“总成本”的原因也在此。合并仲裁对于整体上可能是会节约时间,但是具体到局部,相比双方之间的程序来讲多方当事人的程序肯定比较复杂。而商场瞬息万变,可能这一程序的拖延就会导致商机的丧失,而与仲裁快捷、高效这一特点有所背离。
三、对合并仲裁的评价
从上述两方的观点可以看出,支持说比较强调实践价值,而反对说则强调维护仲裁的基本特性。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理性目标是达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快捷高效的完美结合,而这在实践中是很难的,三者之间出现冲突甚至对立的情况十分常见。例如为了追求实体正义把所有事实都查清楚就必然会导致程序的拖延,从而违反快捷高效的特性。而这时候的价值取向就直接决定了合并仲裁的可行性。
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问题,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自主选择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合并仲裁的前提是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第三方当事人与其中一方当事人之间分别有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如果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选择同一仲裁机构从而适用相同的仲裁规则,此时才能认为在这一方面合并仲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一致的。就仲裁员选用问题可能会出现与当事人意思不符的情况,但只要仲裁规则做出适当合理的规定,设立一种多方当事人合并仲裁时仲裁员人选制度,这一问题也不是不能得到解决。仲裁制度很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之所以协商一致,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其重要原因在于仲裁具有诉讼所不具备的简便、经济、快捷等优点,可使纠纷得到及时迅速的解决,但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案件中,诉讼则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为可以追加第三人,将所有有关的当事人集中到诉讼中,做出统一的判决。如果仲裁程序要强制引入合并仲裁这一制度,则与当事人最初订立仲裁协议的初衷不符。
我国当前关于合并仲裁问题并没有规定,而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合并仲裁的例子。例如,在很多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房屋面积缩水案件中,由于开发商和户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地以及仲裁规则完全相同而且事实清楚简单。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以后进行合并仲裁,同时解决了上百位当事人的争议,符合仲裁高效快捷的特性。
尽管我国仲裁法没有就合并仲裁问题作出规定,但在一些仲裁机构最新实行的仲裁规则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使得合并仲裁有了一些法律依据。但是由仲裁规则来规定合并仲裁问题是否欠妥,仲裁规则是一种自治章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免有所不同,可能会产生冲突。为了保证合并仲裁的健康发展,走上正轨,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在仲裁法中作出相关规定,规范合并仲裁制度的程序和范围,避免它在实践中被滥用从而侵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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