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2013-04-29 10:19蒋桂东
大观周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卢梭

蒋桂东

摘要:“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本文分析公意产生的前提条件“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探讨公意的涵义,即公意是大家一致的意愿,是公共利益,公共幸福,公共的意志。并对公意的特征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从学术界已有的对公意思想的评价出发,分析公意思想的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 公意 社会契约

卢梭是18世纪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主权在民思想。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提出了三种政治理论观点即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的思想及法律统治论。而理解“公意”概念是理解这三种观点的基础,它是《社会契约论》一书的核心概念,也是卢梭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卢梭的“公意”概论、“公意”的特征及“公意”的局限性三方面分析“公意”学说。

一、公意概念的解读

(一)公意的前提——自由、平等

公意思想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由和平等。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2]。卢梭所说的“枷锁”就是约束、束缚,也是在书中反复论证的公意。卢梭指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但也面临他人强力的威胁,人类为避免威胁,从中享受公共幸福,于是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集体,集体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大家的安全和幸福,而国家和法律就是作为保障集体内人们相互交往的社会契约而出现的。人们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社会,又从社会获得同等的权利,人们放弃了自然的自由,却获得了社会的自由,但社会的自由是契约自由,由社会公意决定。人们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集体、国家,通过协议获得社会自由,即没有自由就没有公意,没有民主,即公意的基础就是自由、平等。

(二)什么是公意

既然公意产生的前提是自由、平等,那么什么是公意呢?卢梭从公意与众意的区别来谈公意。他说“众意与公意之间有很大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剩下的总和仍是公意”[3]。可见,公意是大家一致的意愿,是公共利益,它总倾向于平等,一经宣布就会成为法律;而众意是多数人的意志、民众利益的总和,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倾向于偏私,所以无法形成法律。公意的产生不是个人意志的结果,而是全体成员通过讨论和投票形成的。每个成员在讨论时,充分表达对某问题的看法,带着自己的意愿投票,从票数的多少形成公意。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卢梭认为,国家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有派系,最好的方法是使各派系的利益平等,才能使公意发扬光大且人民也不会犯错误。

二、公意的特征

公意产生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它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共同幸福、共同意志。那么它有什么特征,它与人民主权有什么关系呢?

卢梭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同样的正确性”[4]。这便是公意的特征之一,即公意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它按照社会契约目的来指导国家运行,不包括主权者任何个人意志,不管是个人意志还是团体意志、众意,只有符合公意的才是正确的,它是衡量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标准。第二,公意不可改变。公意不会随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稳定不变的,如果个人意志左右公共意志执行,这样的公意不能称为“公意”,仅仅是个人意志或团体意志。所以,公意不可改变,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一种契约。第三,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的,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公意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绝对的。公意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幸福,共同意志,不是个别的意志,个别的利益,所以无法转让,即使转让也是转让给国家而非个人;而公意的不可分割也可从共同意志来理解,因为公意是一个共同体,一旦分割,就不存在;公意是稳定不变的,代表人民共同意志,所以它具有绝对权威性。

三、公意的局限性

对卢梭的公意学说,学术界评价裹贬不一,有的认为,他笼统地把“公意”说成是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而对于现实社会中各阶级、集团的具体利益、意志及其法律表现反倒视而不见。这些使卢梭的“公意”学说具有浓厚的形而上学神秘色彩,缺乏具体的现实基础[5]。有的认为,卢梭没有明确指出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其实现者方面带有神秘性和唯心性[6]。也有学者说,公意学说充满睿智、富于哲理,是一种真实民主,应成为现代社会追求的价值和理想之一[7]。对于这些评价应辩证的看待,即看到公意学说的科学性,也看到其局限。

首先,卢梭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希望自己幸福,但却并不总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8]。可见,卢梭认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他表明,人民的考虑并非永远正确,人民有时是错误的,当人民受骗时,公意就会出错,这时的公意就不是公意。但是,人们如何判断一个意志是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出现错误时该怎么办呢?卢梭并未给出一个判断标准。人民是单个的人,拥有特定的财产和地位,他参与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意见,投票,可能代表的是他本人的利益,很可能会因私心而表现出不公正态度。如果,这时认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公意,那么,公意就会出错,因为多数人的意志,是众意,但人们却不知道它错了,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办。

另外,卢梭也说,公意一经宣示,就构成法律。虽然,他认为法是按公共意志作出的规定,但并没有超出自己所处时代的局限性。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国家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主权在民,当人民权利受威胁时,可通过强力夺回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思想在18世纪末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的仍是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公意只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其抽象的“公意”思想有部分空想成分。

可见,卢梭的公意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不足。但我们更多的应该看到其思想对18世纪末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推动作用,对封建制度的瓦解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另外,卢梭为西方哲学史建构了较完备的公意学说体系,不得不说是学科的一种进步,公意学说强调自由平等,强调人民主权、公共利益、公共幸福,这些都是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础。因此,对于公意学说,我们应科学、客观的评判,应更多的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

注释:

[1](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4.

[2](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2.

[3][8](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5.

[4](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5.

[5]周俊.浅析卢梭的“公意”思想[N].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N].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2.

[7]杨怀宝,李少杰.对卢梭“公意”学说的解读[J].商业文化,学术探讨,2008:2.

参考文献:

[1](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周俊.浅析卢梭的“公意”思想[N].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3]王健.任自然,解读“公意”[J],世纪桥,2009:1.

[4]张雄.《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概念[N].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3.

[5]林贵文.《社会契约论》中“公意”的解读[N].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6]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N].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2.

[7]林壯青.卢梭公意的界定[J].兰州学刊,2007:12.

猜你喜欢
公意社会契约论卢梭
最有思想的句子
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思想
与卢梭的狮子相遇
跟着卢梭去看原始派
卢梭的思想实践及其争论
反思卢梭的公意理论
浅析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思想
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
论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