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丈夫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我想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怎么办?这与婚姻期间购买房子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有什么区别?
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你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丈夫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或双方签订一份《赠予协议》,协议表明丈夫愿意将婚前所有的房产赠予一部分给你所有,缴纳契税等税费后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赠予过户登记。
根据2012年6月1日住建部批准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房屋赠予过户不用再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可以直接由赠予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向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而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了避免一方单方面处理该房产,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配合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这种情形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是免契税的,若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