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洪刚
摘要:近年来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中公众认知与真相的错位,凸显了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日益严峻的困境:信息传播价值与传播的价值的冲突趋于尖锐;信息二手化现状与真实性要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信息碎片化现状与深度化要求的背离日益严重。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困境,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后果,应采取应对之策。
关键词:
网络环境 信息传播 扶倒地老人 法制事件传播
自2006年11月南京彭宇案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经过传播,这些法制事件逐渐“演绎”成为“做好事反遭诬陷”的“标本”,并对公众的认知和社会行动产生影响:“世风日下”“以后不敢做好事”等言论充斥网络,现实生活中老人摔倒无人搀扶的事例大幅增加。
然而,公众的认知(主要通过大众媒体)和事实真相并不一致。
“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为善服务,又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1]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昭示的,虽然仍是困扰新闻业者和社会公众的老问题——信息传播困境,但在网络已成长为主要传播媒介的今天,[2]这一困境更加严峻。对其所引发的负面社会效应,应予以重视。
一、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困境加剧
1. 信息传播价值、传播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趋于尖锐。信息传播价值是对信息本质及其特征的量化把握,衡量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值得传播。就新闻报道而言,其传播价值包括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等5大要素(等同于新闻价值);传播的价值指的是信息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等同于新闻的价值)。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说,记者选择哪些信息进行报道,在遵循新闻价值标准的同时,更要基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实现新闻的价值。在传统媒体主导的传播环境下,新闻报道由各家媒体机构的专业记者完成,并经部主任、值班总编辑等层层把关,新闻价值和新闻的价值之间的冲突虽不可避免,但尚处于可控范围。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价值和传播的价值之间的矛盾趋于尖锐。一方面,在与以网络为核心的新媒体的激烈竞争中,传统媒体的广告份额日趋下降,为吸引受众的眼球,一些传统媒体漠视新闻的价值,越来越倾向于从新闻价值的单一视角报道新闻,给信息传播带来困境。2011年8月26号中午12点半左右,江苏如皋司机殷红彬驾驶公共汽车返回南通,途中发现跌倒在路边的石书英老人,便上前搀扶,在将老人交给村民后离开。下午2点,老人的儿子郝先生到现场后,报警称该班车司机逃逸。下午4点左右,交警通过调取车载录像,还了殷红彬的清白;紧接着,老人苏醒,获知真相的郝先生到殷红彬所在的单位,送锦旗表示感谢。整个事件前后不到4个小时即告平息。孰料,当地一家电视台为增强新闻的吸引力、关注度,人为地将本是“美丽的误会”的新闻拆成两部分:先播出题为《如皋石庄:老人摔倒,司机下车搀扶被疑是“肇事者”》的消息,还配发评论,认为其与南京彭宇案极其相似,感叹“当好人做好事的道德风险到底有多大?”之后播出第二条题为“监控录像还原真相,驾驶员做好事险被‘误会”的新闻。这家电视台“唯恐天下不乱”的报道取向,令人不解。
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草根性,不仅使社会公众能通过微博、SNS等自媒体平台直接传播信息,且还能通过对信息的围观间接传播信息。这些信息更多基于其传播价值(尽管本人没意识到),而非传播的价值,感性有余而理性不足,缺乏客观、公正、真实的品质。
2. 信息二手化、碎片化现状与真实性要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原始性信息和一手信息是真实信息的主要来源。传统媒介环境下,二手信息较少,对真实性的影响有限。网络环境下,信息转载常态化,二手信息成为网络信息的主体。在转载过程中,出现了来源错位、内容走样等诸多新闻失实现象。近年来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大多是以二手信息的形式出现在各种网络平台,以讹传讹,误导社会视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以海量形式存在的二手信息中,受资助的二手信息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信息通常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对信息真实构成威胁。信息资助(information subsidies)是媒体机构在产业化过程中,为弥补削减员工与提供更多新闻产品的缺口,只能利用较少的资源做更多的事,从而对公关机构、社会团体乃至个体“资助”的信息产生更大依赖。[3]在近年来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中,记者不顾当事方“喂养”的信息可能含有的倾向性,仓促采信、盲目报道,铸下新闻失实的后果。南京彭宇案第二次开庭后,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扶起一个老太后反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一些媒体仅仅依据彭宇和他朋友网络上的辩解,就刊发了《扶人却被判撞人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被判赔4万》等报道,可谓冒失之举。
与媒体机构相比,普通网民更易受资助的信息的误导。“上海彭宇案”中,大润发司机尹启亮发布了一则题为《希望热心市民帮帮我,我不求别人说我见义勇为,我只想还自己一个清白》的微博。这些未经核实和调查的内容,引发了众多网民的转发和关注,其中不乏对老太太家属的肆意谩骂和攻击。
3. 信息碎片化现状与深度化要求的背离日益严重。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媒体为减少成本支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将重点从调查性报道和深度报道转向短、小、新、快等碎片化新闻,这与信息深度化的要求形成背离。
网络环境下,信息碎片化现状与深度化要求的背离更加严重,这在法制事件传播中体现的最为典型。法制事件传播通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重大领域,题材复杂敏感,对信息质量的要求更高。记者和网民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素养作为支撑,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进行核实,所传播的碎片化信息就可能缺乏公正的品质,甚至失实。
近年来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基本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然而,记者和网民在报道和传播此类案件时,在不知道“(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指责法官依生活经验断案为非法。在不知道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后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也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却以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刑事诉讼举证由控诉方承担等逻辑,套用各地的扶倒地老人事件。上述常识性错误,即源于记者和网民过于轻率地采信各种碎片化信息。
二、對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困境造成的社会危害应有清醒的认识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困境的日益严峻,至少造成三方面的消极影响。
1. 给舆论引导带来困难。在传统媒介主导的传播环境下,也曾发生扶倒地老人“遭诬陷”事件,但相对封闭的信息传播圈,以及不那么急剧的社会变动,使其并没有发酵成为社会性话题,也没有在大范围内引发社会震动。
转型时期中国特定的国情,加之去中心化、快速多变的网络传播,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给舆论引导带来全新挑战。以南京彭宇案为例,2012年年初,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披露了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彭宇的确和徐老太发生相撞,并没有“被冤枉”。当事人已和解,法院已审结。[4]官方公布事件真相本为引导舆论,但受“先入为主”印象的影响,大多数社会公众仍不相信彭宇和徐老太发生过碰撞,一些网友甚至将官方此举反向解读为“欲盖弥彰”。
英国伯明翰学派学者斯图亚特·霍尔认为,受众对媒介讯息有三种解读形态,一是同向解读,按照媒介赋予的意义理解;二是妥协式解读,部分接受媒介赋予信息的意义;三是反向解读,对媒介赋予信息的意义做出完全相反的理解。第一种解读模式是最理想的,第二种解读模式也可接受,第三种模式最具挑战性。总体而言,受众对近年来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的解读,主要是第二种和第三种。这对社会管理和舆论引导而言,都是一种艰难的挑战。
2. 加大隐形法治建设成本。法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是人类对自己生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从精神文化层面看,法治是一个国家、民族和公民个人对制度规则的依赖所形成的与生活方式息息相关的信念及其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与属于制度层面的显型法治(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相比,隐形法治(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政治法律文化的根基。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不在法律制度表层的建构,而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逐步养成的法治理念。[5]
我国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完备了诸多法律制度和设施,却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化层面的法制建设,由此造成法律规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扭曲、改变,甚至无效。正因显形法治建设易而大备,隐形法治建设难而急迫,信息传播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传播法律条文背后的文化、观念、价值等,形成与现代法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精神。
大多数扶倒地老人遭诬陷案中,除部分判决词“雷人”外,总体上符合民事案件的审理逻辑。但记者和网民热衷传播的,恰恰是判决词中的个别语句,而非案件整体。对主审法官的人肉搜索,对法院的嘲弄,关于“司法不公”的种种议论,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本就孱弱的法治文化。
3. 败坏社会风气,阻碍道德建设。一是从外在表现上,降低人们向善行为的积极性。从古至今,“助人为乐”等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实生活中的国人并不缺乏爱心和热情,在四川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大地震、印尼大海啸、“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各地民众纷纷捐款捐物,表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受系列彭宇案传播的影响,约43%的网友明确表示不会扶跌倒老人。在一项实验性调查中,充当实验者的老人在商圈、大学、社区不同场所倒地后,仅有一外地游客和一送外卖小伙做出了搀扶举动,绝大多数路人或冷漠走开,或保持距离围观,或拨打救助电话,没有上前搀扶,理由都是“怕上当”。[6]“辛苦劳作三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造成的道德上的寒蝉效应,足以发人深省。
二是从深层次影响社会公众的道德心理。网络给公众提供了讨论的广阔空间,但围绕是非对错的激烈讨论,大多建立在消极了解的基础上,对事件的关注也往往停留在表面,只有精神介入,几乎没有相应的社会行动。在多起扶倒地老人事件中,社会公众并没有正视自己既不能做决断也没有实际行动的现实,而是挥起道德大棒、沉醉于“鞭挞”社会现实的快感中,并实现了对自己的“麻醉”,成为事实上的冷漠旁观者。
三、应思考让信息传播走出困境的举措
1. 对新闻(网络)管理部门来说,需要践行信息公开原则。近年来,我国相继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党务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等制度,并确立了“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原则。但在实际运行中,公开信息尚未成为有关部门的自觉行动。网络环境下,公众在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自媒体平台做出猜测,甚或制造、散播谣言。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能改变消极的“鸵鸟”政策,切实践行信息公开原则,主动接受记者采访,传播社会公众关注的信息,将会扭转舆论引导的被动局面。
2. 对媒体机构来说,应通过优化管理,给记者提供宽松的采写空间。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实践者和完成者,但并不是新闻把关的唯一因素。新闻报道的品质,还受媒体报道方针、市场取向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环境下,产业化、集团化成为媒体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内容生产方面侧重于吸引受众眼球而非平和理性,在考核方面侧重于采取计件工资制,由此导致“量”大而“质”不优。媒体机构需要创造鼓励原创报道和深度报道的条件,引导记者“精耕细作”。
3. 对记者和网民来说,需要提高信息传播素养。网络环境下,记者既需要有效利用网络信息,又需要超越网络信息的局限性,这对记者的信息传播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是法制素养。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领域的几乎所有事件,都和法制有着或大或小的联系。因此,包括法制专项记者在内,记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制素养,用通俗化的语言准确客观地传播法制事件,成为沟通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桥梁。
其次是新闻伦理素养。道德建设破坏容易重塑难,解构容易建构难。记者须承担传递社会遗产(包括公序良俗、风尚美德)的职责,传播正能量,使新闻报道成为道德的庇护所。对记者来说,一是在善与恶、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与非正义行为之间做出理性的抉择,二是运用理性对若干可能合乎道德的正义抉择进行区分,挑选出其中更加合乎道德的正义行为。
对网民来说,掌握一定的媒介知识和技能,提升大众媒介素养,有助于准确、公正地传播信息。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媒体传播与法治秩序构建研究——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为研究视角》阶段性研究成果(12SFB5001);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对中国转型社会犯罪控制的新研究——以网络传播为视角”的研究成果(11YJC820152)
参考文献:
[1] 牛克,刘玉民.法制宣传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 钟瑛,余秀才.1998-2009重大网络舆论事件及其传播特征探析[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4).
[3] 阿隆德·戴维斯.公共关系与消息来源[M].李兆丰,石琳,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4] 徐机玲,王骏勇.南京市政法委书记: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J].瞭望新闻周刊,2012(1).
[5] 冯梦成.应重视隐形法治建设[N].学习时报,2009-11-16.
[6] 许莹.无形的引导与偏向的调节:对近年来“扶老人”事件媒介报道的观察[J].东南传播,2012(7).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