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课程、教师、学生的关系

2013-04-29 00:44牛其刚
教育实践与研究·小学课程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课程教师学生

牛其刚

摘 要:课程、教师、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三要素,课程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课程和学生之间是互为矛盾的依存关系,课程和教师没有直接关系,教师从属于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定位分三层:一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二是教学中的辅导员,三是非教学过程中的管理员。教学活动是学校活动的中心,因此教师的主要角色应是辅导员。在教学过程中,管理对服务的越位是许多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源,如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等都是管理的结果,只有在服务前提下,学习活动变成了课堂的中心,学生成了课堂的主体,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尊重。

关键词:课程;教师;学生;三者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3)12-0009-03

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教师、学生是其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弄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把握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课程是指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教师所教授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课程是教育教学活动存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的中介。课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课程就没有教学活动,教学活动是围绕课程展开的,它决定了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走向。因此,课程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它主导着教师的教育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是教学中教师和学生行为存在的依据。

一、学生与课程的关系

学生和课程是矛盾的两方面,没有课程就没有学生,只有自然人。同样,没有学生,课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课程是为学生设计的,是学生的学习对象,教学中学生的目的是掌握课程,这是国家意志的要求,也是学生个人成长的需要。学生掌握课程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动存在的依据,没有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教师也同样失去存在的理由。因此,学生掌握课程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动的目的,自然就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的存在是为这个中心服务的。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学生自然也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这就是学生中心论的依据。

二、教师与课程的关系

教师与课程没有直接关系,教师对课程的掌握是过去式,教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代表国家辅导学生完成所学课程。没有学生对课程的学习,教师的活动就失去意义,教师的活动从属于学生的学习活动,因此,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和服务性不言自明。从属性意味着其地位是“辅”,服务性意味着其作用是“导”。教师的“教”是传统授课制中教师中心论赋予的含义,教师的“教”意味着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但实际上,教学活动的主导不是教师而是课程(教材),离开课程,教师的辅导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将失去意义,因为教师的教育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都是围绕课程展开的。课程是二者的行为指针,自然就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在课堂活动中教师的作用是辅导,而非主导。

三、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一)教师的角色定位与师生关系

教师与学生是非矛盾的合作关系,教师依赖于学生而存在,没有学生就没有教师,但学生的存在却不依赖于教师,学生的存在依赖于课程,没有课程就没有学生。教师和学生在课堂教学中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目的。学生在教学中的目的是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是辅导学生掌握课程,教师的目的从属于学生的目的,为学生的目的服务,二者是统一的。在学校中教师的角色定位与师生关系应分为三层。

1.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和民事关系。从伦理上看,教师是学生的师长,这就是传统的教师含义。从年纪上讲,教师一般都长于学生,是学生的长辈;从学业上讲教师是学生的前辈,是学生的师,这两个因素相加说明教师是学生的师、长。伦理关系是社会中的道德关系,“天地君亲师”为五伦,师为五伦之一,教师的师长角色属社会道德范畴要求,体现了对教师的尊重。

从民事关系上看,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教学过程中,课程是教学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是辅导的主体,教师的主要职能是辅导,教师的教学目的从属于学生的学习目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辅导和接受辅导、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完成学业有接受教师辅导的权利,教师有代表国家辅导学生完成学业的义务。可见,在单纯的教学关系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平等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只有学业的先后,不存在等级的高低,没有尊卑之分。

2.认识师生之间的伦理关系和民事关系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关系,伦理关系是道德关系,民事关系是法律关系。正如父子两人既有伦理关系又可有民事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父子两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两者却是平等的。因为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民事关系,不是伦理关系,我们就不能用存在等级的伦理关系处理平等的师生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中相互之间没有处罚权,处罚权是法律调解的范畴,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没完成作业,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就违背平等的原则,就没有把握好自己的角色,把自己放到管理者的位置上了,就构成了伦理关系对平等民事关系的越位。可见,教师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在教学中的角色定位,时时处处以平等的姿态对待学生,不能以师长的身份而要以辅导员、服务员的身份处理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导致诸如体罚学生这样的严重事故。

教学出现伦理关系对民事关系越位,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师生关系认定干扰了新型师生关系认定。这种师生关系否定了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从属性与服务性,导致了教师的角色“错位”。

传统的师生关系是一种单通道的授受关系,形成了管理上的“我讲你听”的专制态势。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等级主义,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学生的被动性和消极态度,这是学生消极性格和消极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学生缺乏创造性的根源。

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民事关系模式,强调了教师的从属性和服务性,在哲学上它强调儿童的主体地位,强调儿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学生积极性格和积极人格的成长十分有利。

教师是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固然教学活动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但学校活动绝不仅只有教学活动,还有非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是指学校或班级教学活动之外的内容,它主要是指学校或班级对学生的非教学活动的管理,如班级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的维护等。在非教学活动中,教师的角色是管理员、裁判员,它更接近传统伦理关系中的师的角色,因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存在地位上的尊卑,管理者有对被管理者进行处罚的权利,学生是被管理的对象,对于学生在非教学过程中的过错教师有处罚权。但在教学过程的师生民事关系中,教师就没有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为二者在民事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处罚权是两个不平等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教师的管理角色就属于这个范围。

(二)教师在学校活动中的角色变换

前面已经说过,教师在学校中的角色主要有三种,一是伦理关系中的师长;二是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三是学校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学校中的中心工作是教学活动,所以教师在学校中的主要角色是辅导员,师长和管理员是教师的次要角色。教师的三种角色是在不同环境下的定位,每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其职能的不同。教师的师长角色决定了教师在人际关系中是被尊重的对象,是学生的长辈和前辈;教师在非教学活动中的管理员角色决定了教师是学生活动的裁判员,是学生行为的规范者;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辅导员角色说明教师是学生学习活动的服务员,为学生的学习活动服务。教师要明白自己在不同环境中的定位,在不同的环境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有学生打闹,打闹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教师就应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打闹行为进行制止,这时教师的身份就是管理员。处理完打闹事件回到教学过程,他的身份就是辅导员,这是教师不同角色的转换。如果发生教师管理行为和服务行为的错位,就会发生教师身份的错乱。用管理员的身份定位去处理教学关系,就会剥夺学生的主体地位,致使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的消极情态;同样,用服务员的身份定位去处理班级管理事务就会造成班级管理的无序。

总的来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角色是辅导者,在非教学过程中的角色是管理员,但在学校活动中,教学是学校活动的中心,教师的角色还是以辅导员的角色为主。基于这种认识,教师最准确的称呼应是辅导员,建议用辅导员称呼取代教师称呼。用辅导员取代教师还原了教师在教学中的本来地位,辅导员更强调其地位的从属性和作用的服务性,和现在倡导的“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理念是一致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这种服务意识,从观念上摆正教师的位置,才能从根本上把教学中教师的以管理为主的职能转化为辅导服务为主的职能。

在教学过程中,管理对服务的越位是许多教育问题存在的根源,如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等都是以管理为前提的结果。只有在服务前提下,学习活动变成课堂的中心,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学生自由成长的花朵才能绽放得更加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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