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抛物伤人,相关者都判赔

2013-04-29 09:14
分忧 2013年7期
关键词:民丰泰顺县医疗费

[案情]2007年11月16日下午,小吴等6个孩子到浙江省泰顺县电影院三楼玩耍。6人将堆放在三楼的一些椅子垫扔到电影院楼下,其中一块正好砸中途经电影院门前的小茜,致使其头部受重伤。

小茜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转至上海治疗。为此,小茜共支付医药费126452.17元。经鉴定,小茜已构成七级伤残,并因外伤导致精神障碍,轻度痴呆,该鉴定书还认为小茜需护理一年,加强营养四个月。

法院查明,泰顺县电影院属该县电影公司所有,2006年5月19日,该公司将电影院的一、二层及附属空闲地出租给民丰超市,用以经营商场或超市。该年9月30日,民丰超市与龙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龙邦公司对电影院一、二层楼进行改造施工,民丰超市指派代表驻扎工地,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发生时,双方的施工合同已到期,但改造工程尚未完工,双方也未另外签订施工合同。肇事的孩子系穿过施工场地,从左侧门出去,再沿左侧楼梯到达了三楼。

在小茜治伤过程中,电影公司已向其支付款项20000元,民丰超市支付20000元,龙邦公司支付10000元。

法院最后经过审理依法判处6个孩童每人赔偿小茜医疗费等费用26758.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泰顺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浙江民丰超市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小茜医疗费等费用23786.8元;浙江龙邦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茜医疗费等费用33786.8元。

[评析]6个孩童在电影院三楼扔椅子垫时砸中原告,因每个人都有扔掷行为,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属共同危险行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而电影院三楼仍属电影公司管理,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孩童系经过电影院一层的施工工地到达三层,一层工地的管理人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龙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民丰超市依照其与龙邦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其应尽而未尽到监督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6个小孩占赔比率约66%平均,另外3个被告占比34%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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