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历时8个多月的贵州茅台起诉贵州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迎来一审判决。根据丰台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犯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2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对此判决,荣和烧坊表示决定上诉。
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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