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及策略

2013-04-29 23:21王正发
中国知识产权 2013年7期
关键词:优先权申请人检索

王正发

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中的国际公布程序对于申请人来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程序,它不仅牵涉对专利权的临时保护,而且牵涉申请人如何从整体上更加有效地运用专利战略,以便不失时机地使自己的发明得到最为合适的保护。

国际公布的形式和内容

PCT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18个月届满后即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在因特网上公布,公布的语言目前有阿拉伯、中、英、法、德、日、韩、葡萄牙、俄和西班牙语,公布的内容包括PCT申请含有著录事项及摘要的扉页、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果有)和国际检索报告。适用时,国际公布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条约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根据细则4.17条所作的声明、涉及微生物保存的相关资料、关于恢复优先权的情况、经许可要求更正明显错误的声明以及被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情况。经申请人要求,国际公布还可包括有关期限届满后更改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以及被拒绝的更正明显错误的要求。PCT申请若以上面所列的除英语之外的任何语言公布,摘要与国际检索报告的英译文也始终包含在被公布的国际申请中。

已公布的PCT申请经要求由国际局负责传送,尤其是在指定局要求时传送给指定局,并通过PCT/IB/308表格通知申请人。PCT申请目前仅以电子形式公布,纸件的PCT公报已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出版。已公布的PCT申请的纸件只有在申请人明确要求时才寄送。

已公布的PCT申请可从www.wipo.int/patentscope/search/en/structuredSearch.jsf网站获得,PCT公报的正式通知可从www.wipo.int/pct/en/official_notices/index.htm网站获得。

国际公布的效力与意义

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申请人在适用的指定国对发明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即在获准专利后,申请人可就专利申请自公布到授权这段时间要求任何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对于这种临时保护的给予,有的国家可能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以提交译文为准(部分国家只需提交权利要求的译文),以指定局收到根据PCT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副本为准,在提前公布时以18个月期限届满为准。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临时保护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PCT申请一经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被包括在细则34条所规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献”之中。由于PCT缔约国的覆盖面很大(至2013年5月3日止有147个缔约国),PCT申请量也很大(2012年约194400件),而且其中包括许多优秀的发明,因此已公布的PCT申请是人们进行检索以了解技术发展和专利申请趋势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PCT体系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PCT体系的影响日趋扩大,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也越来越为申请人起到了宣传广告的作用。人们在开发产品前常会做专利检索,在调查市场前也常会做专利检索,而在做这种检索时都会难以避免地查阅许多已公布的PCT申请。WIPO每周公布PCT申请的电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据申请人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公告号、申请号进行查阅的索引。一个公司的PCT申请量,目前常被人们用来与该公司的产品技术甚或产品质量挂钩。2008年,华为公司以1737件PCT申请跃居PCT申请量世界第一,2011年和2012年,中兴通讯分别以2826件和3906件PCT申请连续两年超越松下电器公司而夺冠天下,消息传遍全球,华为和中兴做了有钱难买的最好广告。

对于希望转让或许可(包括交叉许可)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来说,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起到了告示的作用,而且自2012年1月1日起申请人还可将许可愿望公布在WIPO的PATENTSCOPE网站上,并可通过表格(PCT/IB/382)或函件说明愿意在什么缔约国进行许可,使用费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有最低使用费标准。

提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申请人如果需要,可以根据条约21(2)(b)和细则48.4(a)要求国际局对PCT申请提前进行国际公布。这种提前公布可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进行。如果届时国际检索报告已经作出,提前公布并不另外收费;如果检索报告尚未作出,申请人则需为提前公布向国际局缴纳特别公布费(根据现行《PCT行政规程》113条为200瑞士法郎)。

要求提前公布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为了在适用的国家对估计能获得的专利提早取得临时保护的时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常使竞争者的发明难免在很窄的胡同里碰撞冲突,更不必说不同程度的蓄意仿冒,为此申请人若能让PCT申请提前公布并提早获得临时保护,对于保护自己的发明专利及商业利益有时候无疑是必要的。

有人为了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而考虑要求提前公布PCT申请。实际上,PCT申请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与PCT申请是否已被公布并无强制性的联系,也就是说,根据条约23(2)和40(2),尚未作国际公布的PCT申请经申请人明确要求也同样可以提早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让PCT申请在有关国家提早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诸如竞争者活动频繁、产品季节性强、产品淘汰周期快、技术和商业合作的需要、抢占市场的迫切性等等。这些原因常常与尽早获得专利的临时保护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考虑,提前公布PCT申请对有些急于提早进入PCT国家阶段的申请人来说可能会有战略和实际上的好处。虽然从法律上讲,在未作国际公布的情况下可以明确要求提早进入国家阶段,但指定局何时对申请进行处理仍然取决于有关指定局,实际上有一些指定局在PCT申请被国际公布之前不大可能对申请进行处理。另外,比较理想的是提前公布时或进入国家阶段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这样既可在适用时利用PCT高速公路(PCT-PPH)(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国家阶段利用PCT-PPH的基础),也便于有关国家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已公布的PCT申请的副本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除非指定局已明确表示放弃),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通常也由国际局以“国际检索单位的有关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IPRP第I章)的形式传送给指定局。

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有时候,申请人在提出PCT申请后因某些原因转而觉得申请内容不应该被公布,碰到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是撤回PCT申请。

撤回PCT申请必须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出,这通常是在实际公布的15个历日之前。国际局在每个星期四公布PCT申请。倘若某个星期四属于国际局不开门办公的日子,或者在这15天之中穿插了若干正式的假日,技术准备工作所需时间就有可能超过15天。如果申请人提出撤回PCT申请的时间已过通常的15天,但国际局的技术准备工作因上述原因还尚未完成,那么仍然可以撤回PCT申请。当然,作为申请人应力争确保在正常的期限内提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还应注意,提出撤回PCT申请,应该是有条件性的,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撤回要求为前提,否则PCT申请不应被撤回。

撤回PCT申请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撤回PCT申请,在第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或者国际局提出,在第II章程序中可以向受理局、国际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如果时间紧急,或为了避免因为文件周转可能出现问题,这种撤回PCT申请的通知最好直接向国际局提出。为了确保国际局能尽早收到撤回通知,申请人还可以通过ePCT体系在线向国际局提出撤回PCT申请的要求,这可立即并自动在PCT申请的电子档案中予以通知;如果通过函件或传真提交,国际局在收到后还需人工处理,以便在国际局的电子处理系统中输入适当的数据,而这有可能占去紧急情况下的有限时间。为了使用ePCT体系,使用者必须开立一个WIPO使用者帐户,这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pct.wipo.int/ePCT)并按简单指示操作即可快捷开户。

撤回PCT申请需要所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或共同代表的签字。如果缺失任何签字,国际局会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正。通过ePCT体系的私人服务,申请人可以查阅国际局档案中的文件,确定请求书中的签字状况以及国际局是否已收到所需的委托书。在没有把握时,可为保险起见而在通知撤回PCT申请时提交一份委托书。

有人简单地认为,只要不向受理局缴纳有关费用,PCT申请便被自动撤回了。这从理论上讲并不错,但就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而言,这样操作会有较大风险,因为受理局在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有可能对后续事情未能及时跟进,包括未能及时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虽已通知国际局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但该通知未能在阻止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这种事情可能并已经发生,申请人需要注意。

PCT申请若被及时而有效地撤回,对该申请将不作国际公布,该申请也将不再有效。

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

为了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申请人可以撤回(最先的)优先权要求,从而导致有关时限的重新计算,尤其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的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限最多约可推迟12个月,而这可能正是申请人要求延迟国际公布的最重要的原因。

申请人希望推迟进入国家阶段,常常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诸如对自己发明的技术和商业价值还需进一步分析,对有关国家的市场及发展趋势还需进一步了解,对竞争者的活动和计划还需进一步观察,对自己的预算及安排还需进一步考虑等等。在全球化环境下,涉及专利战略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个别申请人在原本不短的30个月时间之外又去设法寻找更多的时间,PCT体系在这方面同样给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当然,撤回优先权要求存在申请日被人占先的风险,这点申请人无疑应该知道,所以在决定撤回优先权要求时应该审慎权衡利弊。

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与撤回PCT申请以避免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在要求上类似,即在第I章程序中须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局或受理局提出(建议使用PCT/IB/372表格),在第II章程序中向国际局、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由指定的共同代理人或共同代表为其签字,撤回通知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同样,撤回优先权要求以延迟国际公布也应当有条件性,即以国际局及时收到要求从而可以延迟国际公布为前提。

近年来,随着PCT体系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PCT体系的影响日趋扩大,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也越来越为申请人起到了宣传广告的作用。人们在开发产品前常会做专利检索,在调查市场前也常会做专利检索,而在做这种检索时都会难以避免地查阅许多已公布的PCT申请。WIPO每周公布PCT申请的电子本,其中包含可根据申请人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公告号、申请号进行查阅的索引。

PCT申请一经公布,即自公布之日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并被包括在细则34条所规定的“PCT最低限度文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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