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信托

2013-04-29 23:05刘海栎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信托

刘海栎

摘 要:近年来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深入人们所了解。但公众对公益信托的理解却很少,本文将谈谈我国对公益信托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信托;公益信托;管理人

一、公益信托概述

1.公益信托的含义。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公益信托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2.公益信托的特点。公益信托有以下特点: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的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益信托的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公益信托的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3.公益信托的意义。公益信托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二、公益信托的当事人

(1)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公益信托委托人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

(2)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同时,第62条还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都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3)公益信托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信托的公益性,社会利益性使其受益人不能是被具体指定的信托行为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而必须是广大社会公众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特定性是公益信托的特征之一。

(4)公益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的监察人,是指代理委托人专门对受托人的信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益信托关系人。在公益信托中,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人,无法积极维护其权利,而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常常人数众多,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为了维护不特定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就必须设立公益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公益信托管理人。公益信托管理人,是指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国家公益事业监督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管理人主要享有以下职权:①辞任许可权。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信托管理人批准,不得辞任。②业务检查权。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i③受托人变更权。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时有权变更受托人。④公益信托条款变更权。公益信托成立后,当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时,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⑤受理公益信托终止报告权。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⑥清算报告认可权。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⑦继续公益信托权。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三、公益信托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公益信托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救济贫困是各国信托法公认的一项重要公益目的,通过公益信托帮助贫困的人,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下列行为都属于救济贫困:1)对贫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一般性经济资助,或者资助其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或者给与物质资助。2)直接收养、照顾孤寡老人、孤儿弃婴等。3)为穷人建立免费施舍食物处、济贫院、护理所等。

2.救助灾民。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物质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机构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帮助灾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等救助灾民的行为。

3.扶助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弱者,由于身体的障碍,生活一般比较困难。帮助残疾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提供财物设立信托来扶助残疾人属于公益信托。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提供财物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发展这些事业,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比如:出资设立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行,设立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设立或资助新学科、新课程等,出资设立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资助公共体育运动以及资助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设立或者维护公益性的医院、诊所,救助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资助医学研究等。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明确,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属于公益目的,《信托法》再次确认,一般来说,出资或者捐物设立信托,用于防止或清除环境污染,植树造林,采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学处理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等。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由于公益事业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采用列举的办法确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显然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为此增加这项规定,以便今后增加相应的公益目的。在一些发达国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维护社会公众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动物不受伤害,增强国家的防御力量,发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业。

参考文献:

[1]卓武扬.社会捐赠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现实途径[J].特区经济,2009(12).

[2]赵磊.崔利宏.基金会与公益信托关系探析——兼论公益事业组织形式的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09).

[3]薛智胜.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机制的完善——以提升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为核心[J].政法学刊,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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