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阳
摘 要:法律思想的进步是历代法制革新的动力源泉,学习中国法制史,更是学习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本文选取先秦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中的法家思想展开讨论,就法家思想对大秦帝国的兴亡得失产生的影响进行剖析,并提出法家思想对现世意义。
关键词:法家;秦国;兴盛;灭亡
一、 秦国兴盛及一统天下的原因
“及至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而鞭笞天下,威振四海。”每每读到贾谊《过秦论》中的这几句,都有一种心潮澎湃、热血沸腾之感,大秦帝国不愧是中国历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那是一群雄才大略、指点江山的英雄,那是一个成就霸业、伟绩丰功的年代。秦国经变法而由弱转强,东出与六国争霸,及至始皇,完成国家统一,开创封建帝制;行郡县制;置三公九卿;统一度量衡、币制;书同文;车同轨;修直道;开灵渠;筑长城;南取百越、北击匈奴;为一个统一的国家、统一的民族奠定万世之基。究其缘由,不论是秦国强盛还是一统天下,不论是征战还是治国,法家思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商鞅变法,富国强兵。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可以说是战国七雄中比较落后的国家,“六国卑秦,不与之盟”。 直至公元前361年,新国君秦孝公即位,为摆脱秦国外受强邻欺压,内有贵族专横的局面,决心奋发图强,改变国家的落后面貌。
秦孝公为实现霸业广求贤才,商鞅应孝公求贤令入秦,提出秦国要实行“霸道”,开启了法家与大秦帝国的不解之缘。为图霸业,秦孝公重用商鞅进行变法,商鞅不负重命,“一断于法”,厉行制度变革,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桑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统一度量,设郡县制等,为秦国实施了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通过商鞅的变法,一方面扫除秦国内的奴隶制残余,使得民殷国富;另一方面又实行耕战,编制秦民,寓兵于民,为秦统一六国积极准备。虽然商鞅最终被杀,但作为法家思想的集中体现的鞅法未废,孝公的继承人继续推选变法,使得秦国在统一全国的道路上远远超过山东六国。可以说,自商鞅以后,法家思想便开始服务于秦朝的统一战略了。
(二)李斯相秦,横扫六合。经过秦国先君大臣百余年的努力,至始皇,秦国已经基本具备了统一六国的条件。为完成霸业,秦始皇进一步完善实行法家的“军功授爵制”,用经济手段调动国民力量,将经济利益和军事战争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土地、租税和爵位来调动臣民的战斗力,使全国上下都纳入了统一战争的轨道,为统一六国准备了军事基础和阶级基础。
随着诸侯兼并战争的日益激烈,秦国统一的时机也日趋成熟,秦始皇便开始了“横扫六合”的总策划。此时,法家又登上了秦国一统天下的历史舞台,秦始皇重用李斯、尉缭等客卿,重新制定了对付六国的战略与策略,军事进攻与外交分化双管齐下,紧锣密鼓地进行统一战争。最终横扫六合,完成统一。
二、 秦朝二世速亡之责
“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盛极一时的大秦帝国为何如此短命,二世而亡,历来众说纷纭。有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秦之强盛、秦之灭亡,成也法家、败也法家。秦法对秦亡应负主要责任。即所谓秦法严酷,使“赭衣塞路,身陷囹 ”终使“天下悉怨,溃而叛之”。 然而我并不同意此说法,我认为:所谓秦法的严酷并非是秦帝国灭亡的真正原因。秦法虽严,但却并未达到使普通人民无法忍受的地步,否则在秦早就灭亡于春秋战国时期,如何能够凭借其旺盛的国力统一天下?更有汉承秦制为例证:汉代主要法律还是以秦朝法律为基础制定的,如萧何主持制定的《九章律》);陈汤主持制定的《越宫律》、赵禹主持制定的《朝贺律》,都是汉承秦制,有所损益。 所以秦法并非酷法。然而秦朝的灭亡还是与秦法有关,秦帝国在统一后对秦法的推行不力以及帝国最高统治者——皇帝,对法家思想的断章取义与践踏才是秦亡的根本原因。在帝国刚建立的时期,六国新附,人心本就不稳,六国原有法律的惯性,以及六国人民在松散法制环境中过久,无法适应严格的秦国法律制度,使得帝国法制在新征服地区无法正常推行,最终导致帝国犯罪率普遍上升。以至于六国余孽有机可乘,导致帝国各地义军遍起。再加上帝国最高统治者无视帝国社会经济基础所营建的大型非国家公共用途土木工程(阿房宫、郦山陵的营建),及其全凭个人好恶与一时喜怒行事,使原本正常运转的“依法行政”行政模式变为“以法行政”的行为。
当个人意志超越国家意志时,法制亦沦为皇帝个人的玩具,不再是保证国家正常运转的防护墙。帝国法律在數十年间转变为皇帝虐民的工具。秦朝的灭亡,在于皇帝对于法家思想断章而且将其极端化,再加上赵高从中作梗以及秦帝国在军事上的重大失误这一催化剂,最终导致秦帝国二世而亡。由此可见法术治国是项风险很大的事业,用成则极强,用错则速亡。
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品味兴替,我认为法家思想与大秦帝国兴亡对后世之鉴有以下几点:
(一)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这也是法家最主要的治国原则。然而秦统一六国之后,却忘记了这一重要原则,没有及时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导致秦法难以迅速在六国推广,酿成大祸。它告诉我们,每一个时期,都要根据当时出现的社会矛盾,找出当时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治理国家,要用符合自己国情的方法,而不是别国用什么,我也照搬。在法律制度上,以前的老旧法律该废则废,对现在社会有害无益的法律都要废弃,不能完全沿用先人的治国办法。
(二)“事皆决于法”,“依”法治国而非统治者“以”法治国。始皇“事皆决于法”,秦朝“皆有法式”,统治者也确实强调依法办事。但这只是对臣下和百姓,统治者自己则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极端个人独裁和专制。 这是亡国之大忌。
另外,宣扬和推崇“法治”就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要求有大批依法办事的官吏严格执行向老百姓公布周知、经常有效的法律,要求对执法官吏进行严格的监督。秦后期退化了法家思想,演变为极端君主专制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推行的君主专制制度,要求言出法随,朝令夕改,要求官吏们严格按照皇帝的个人意志和临时发布的命令办事。从而使“法治”成为泡影。由于统治者经常自己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使秦朝繁密、先进的法律形同虚设,无法实现真正的以法治国。使臣下民众无所适从。出现了“天下之士,倾耳细听,钳口不言”;“忠臣不敢谏,智士不敢谋,天下已乱,奸不上闻”的局面。秦的统治也因此面临崩溃。
四、 结语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那个波澜壮阔、云波诡谲的时代早已成为如烟往事。留给我们后人的除了祭奠,更是深思。在这里仅以一些很不成熟的拙见,表达我对逝去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伟大帝国的追忆和反思。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社.
[2]武树成,《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
[3]东升,《<韩非子>与中国式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