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对运输业的影响

2013-04-29 02:49刘荣霞
中国经贸 2013年7期

刘荣霞

摘要:营业税全面改革为增值税对于运输行业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运输行业在纳税方面的差异。本文以运输企业为例,分析运输行业在营改增前后应交税金、收入和利润的变化,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运输行业;应交税金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思路。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从最初全国少数几个城市的五类货物到现在对于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商品货物均开征,但是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存在着重叠,且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适当调整经济结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意义,营改增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已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广泛地进行营改增试点,其中运输行业营改增有其特殊性。下面以运输企业为例,分析运输行业在营改增前后应交税金、收入和利润的变化,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对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

1.对于运输行业应交税金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运输行业应交税金的影响较明显,总体上呈增加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营改增前运输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目前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明显增高。另一方面,虽然企业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方面能有一定的抵扣,但运输行业的原材料采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较低,如采购车辆设备的频率较低;燃油支出多由驾驶员按照车辆油箱容量每次垫付,非企业统一采购;车辆维修工作随机性较大,多发生于行车途中,难以每次都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运输行业所支付各项道路桥梁通行费、场地租借代理费、保险等由于发生频率高,占到了企业运输成本的较大部分,但此类费用恰好为不可抵扣项目。因此总体来说,实行营改增后运输行业的应交税金是明显增加的。

以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某多种经营企业为例,2010年(营改增前)财务报表中实际运输收入为4000万,发生各项可抵扣项目费用1300万元。营改增前企业应交税金=营业税=4000*3%=120万元;营改增后企业应交税金=增值税(4000-4000/(1+11%)=396.4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300*17%=221万元)=175.4万元。应交税金增加了55.5万元。

2.对于运输行业收入的影响

道路运输行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含税收入,营改增后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将取得的收入计算出不含税收入。虽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营业税小,但通过上述应交税金的计算,运输企业的实际应交税金是增加的,因此其不含税收入是减少的。

3.对运输行业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与应交税金大幅增加相对的是,运输行业利润的大幅减少。单从现金流量上看,销项税同企业运输收入呈反比,进项税额与企业运输成本呈反比。由于上一节所谈论的,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成本中的可抵扣项目所占成本比例较低。因此运输行业的进项税额会进一步增加,由此企业的运输成本上升,因此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同时由于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利润比例都普遍处于较低水平,且近年来多种交通工具的兴起和运输成本的上升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冲击不断增大,营改增后运输行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受阻。

三、运输企业应用营改增的对策

1.加强企业成本管理,优化财务核算

加强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是应对营改增的重要手段之一。一方面企业可以推动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成本管理中,通过加强对于可抵扣项目的管理,进一步降低应交税金,扩大利润。也就是说在应对营改增的税费改革时,运输企业还必须进一步优化财务核算方法,选择尽量少的税费计算方法,对各项核算项目进行合理归类。同时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制度,尤其是加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

2.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比例

运输企业在运输成本支出时应当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扩大可抵扣税额比例。对于运输成本的零星支出或司机垫付支出,企业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比如对于油费、维修费用,企业可与运输线路附近的加油站以及修理工厂签订长期的合作合同,定期结算,以便于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运输企业的应用税金。

3.合理规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营改增后,运输企业可自行选择分期纳税,因此在成本采购(可抵扣部分)和抵税时机的选择上,企业的机动性更大。因此运输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抵扣时机,进行适当配比,避免各期应用税费比例的起伏过大。

总之,从政策上看,营改增对于运输行业的挑战多于机遇,为了谋求长期有效的发展,企业必须规范自身内部管理,特别成本支出、收入获得以及应交税金计算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厉 征:财会通讯《营业税改增值税探析》[J]. 2011,02(12):126-127.

[2]贾 康: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的原因[J]. 财会研究. 2012,07(01):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