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波 魏梅
研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阶段的心理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和嫌疑人在心理空间的对抗,越来越成为影响整个诉讼工作全局的一个焦点。特别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则是防止错案发生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研究在讯问中心理作战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掌控现代法制条件下讯问中心理战的能力和水平。
一、在审查逮捕讯问中心理博弈的特点
(一)博弈主体与对象地位的特殊性
从审查逮捕讯问中心理战的主体来看,讯问主体作为国家专政的重要工具,是一种社会的强制力量。这是所强调的在审查逮捕讯问中心理战的主体,是特指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从讯问心理战的对象来看,是指被刑拘的嫌疑人和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由此决定了两者关系的特殊性。检察主体在心理战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导地位,对抗行为表现出很强的单向性。因此,心理博弈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水平的发挥。
(二)心理博弈过程的隐蔽性与复杂性
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它往往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特别是一些重特大犯罪,总是要进行精心地策划与伪装。由于犯罪行为性质、方式以及方法、手段的特殊性,心理战的表现形式常常采取“诡诈之道”与“诡秘之道”,这是非常必要的,而由此表现出来的隐蔽性与复杂性尤其突出。在审查逮捕讯问中心理战贯穿于讯问活动的整个过程,不仅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上,更体现在检察人员讯问策略上,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具有较高的心理谋略水平,能够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充分显示出讯问中的心理博弈更是一种心理谋略艺术。
(三)心理博弈性质的法律性
犯罪现象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嫌疑人中双方心理作战的法律性特点。检察人员职业化工作的突出特点,决定了要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有力保护检察人员开展刑事诉讼活动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制约着检察人员可能利用其特殊的职业身份而滥用权力。特别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充满了虚虚实实、有形与无形等诡诈之道与诡秘之道,决定了在讯问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严禁、避免采用非法的方式及手段进行心理战,如诱供、使用假证据等等。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是开展讯问心理战的必备素质。
二、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策略分析
根据心理学研究,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往往是由气质、性格、情绪综合组成的,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心理现象在某个特定时间里是由上述三个方面确定的。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讯问人员可以从气质、性格、情绪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并有针对性的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策略。
(一)攻心为主,攻城为辅
攻心策略在我国由来已久,《襄阳记》中曾提出“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阐述了攻心为上,攻心攻城相辅相成的关系。这充分说明在我国古代十分重视攻心策略的运用,古代的军事家们认为夺城要夺人,夺人要夺心。即要先从心理攻势上下功夫,瓦解对方,使对方失去战斗力,以达到不战而胜,此为上上策。这项军事策略同样在审讯中也是名言良策,其完全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在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内因是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通过攻心解决了内因,则稍加外力作用,就可水到渠成。
从审讯实践看,一是有些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认罪,但一关到看守所就开始推翻以往的供述,或者千方百计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企图推脱罪责。这其中有许多客观原因,导致其内心出现了波动。一方面,有的嫌疑人在最初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还没有对付审查的意识,没能意识到行为的后果,一般受到刑拘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往往精神较紧张,所以嫌疑人在公安阶段一般能如实交代自己的所作所为。等到在看守所时间久了,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或在关押期间,由于串供、同监室其他嫌疑人的教唆,甚至个别缺乏职业操守的律师介入后,嫌疑人更加抱着侥幸心理,往往出现翻供。另一方面,也有的嫌疑人在不知道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一旦知道被害人死亡、同案人在逃或者重要证人下落不明时,司法机关可能没有更充分确凿的证据,就会彻底翻供。[1]如果我们对案件中的每个事实、每个情节都进行复核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然会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所以我们要想方设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二是在提审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言行,进一步研究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此谓“言为心声”。因此,只要我们掌握了妨碍嫌疑人供述的心理和精神支柱,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瓦解突破,就可以从容应对嫌疑人的翻供,打消其侥幸心理。由此可见,攻心与攻城相比,攻心为上。
攻城,也就是强攻硬取。在审讯实践中,攻城的主要做法包括利用肢体语言、使用证据、揭露矛盾等。在提审时,讯问人员适当地运用好肢体语言这个武器所形成的威慑力,是营造使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对话基础的前提条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被刑拘在看守所,嫌疑人被提审时,面对检察人员,会或多或少感觉到紧张、恐惧、迷惑等心理压力,因此讯问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底气充足,力求在与嫌疑人见面的第一时间给对方以震慑,只有在气势上镇得住对方,才能在讯问时收发自如,予柔予刚。在讯问过程,办案人员要控制自己的表情,态度要严肃凛然,气势威严,节奏紧迫,形成一种排山倒海之态势。一方面,不能因嫌疑人的主动供述而喜形于色,忽视了对案件关键性细节的审查,或者令还有其他罪的嫌疑人仅仅供述了轻罪后就觉得办案已经满意了,没必要再交待其他罪行,致使办案人没有发现其他漏罪。另一方面,不能因嫌疑人拒供或翻供而大发雷霆,这样不仅破坏了国家司法人员的形象,也会使嫌疑人认为办案人员无计可施,更加坚定了拒供或翻供的信念,使讯问前的准备功亏一篑。实践证明,成功的攻心,能够有效地摧毁嫌疑人翻供的精神支柱,在此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往往无需强攻硬取,就可获得嫌疑人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之效。但是如果单纯依靠攻心策略,没有一定的火力配合,会使嫌疑人感受到我方软弱无力,若以证据为后盾,使嫌疑人处于兵临城下之境,才会如实供述。因此,攻心攻城二者是辩证关系,攻心为上,而攻城的作用亦不可忽视。依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攻心与攻城二者相结合,攻心为上,攻城为辅,既强化攻心,建立获取口供的思想基础,又要在适当时机,在关键性问题上巧妙运用证据,揭露矛盾,驳斥其谎言,营造出“兵临城下”之势,才能使提审工作顺利推进。
(二)隐与露相辅相成
《孙子兵法.虚实篇》云:“故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它的意思是说善于进攻的,敌人不知道怎么防守;善于防御的,敌人不知道该如何进攻。《虚实篇》还说:“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一分为十,是十击一也。”其意思是指使敌人暴露而我军要不露痕迹,我军要进攻的地点敌人无从知晓,敌军要处处设防,我军则可以集中兵力,敌军不得不分散其兵力。我军兵力集中在一处,而敌军兵力分散在十处,其顾此失彼,我军就会于以十击一的优势。另外,《虚实篇》提出了“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指出所以伪装佯动做到极致,就看不出任何形迹。在军事作战中采取这种迷惑敌军的谋略,就可使敌军对我方作战意图和我军的实力作出错误的判断,即隐与露是兵法谋略中的指导思想。
在讯问嫌疑人过程中,隐与露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一方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适当地暴露,嫌疑人便不能从中获取一定的信息量,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受不到任何冲击,当然嫌疑人会出现拒供和翻供。有一些案件的办理,由于公安机关在早期侦查阶段其掌握的证据有限,而讯问的重点与出发点也不相同,一些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或培训有限,会使得提捕卷中对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或者对认定事实有重要影响的有关情况根本没有提及,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为了尽快结案而对嫌疑人只进行了非常简单的讯问,致使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掌握其犯罪的证据,出现拒供。另一方面,如果嫌疑人暴露过度,讯问意图、证据来源和底细被嫌疑人充分了解,自然会助长嫌疑人狡辩和抵赖,对讯问工作更为不利。特别是一些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或者嫌疑人突然翻供的案件,有些办案人员认为逮捕与否主要依靠嫌疑人的供认才能认定,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全面进行细致讯问,导致提审时间延长而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却毫无意义,另外将自己的意图完全暴露给嫌疑人,强化了其侥幸心理和对抗情绪。
隐与露辩证结合的主要方法一是隐蔽有方,二是暴露得法。办案人员要了解隐蔽自己是一种方式,不是最终目的,要达到讯问目的还需要善于暴露对方。隐蔽与暴露的辩证关系在讯问中体现为隐己露彼与避实击虚的谋略。因此,在讯问中要善于做到隐与露辩证结合。一是利用虚假方法迷惑对方,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和判断,露出破绽为我所用。“惑”是隐藏自己的最好方法,以此深藏自己的讯问方向、目的,厚积薄发,是突破嫌疑人的有效手段。在此时,必须准确把握迷惑的度,兵法云:“兵不厌诈”,适当地用谎话去套取犯罪嫌疑人的真话,是一个审讯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的技巧。当然谎话的应用必须要有一个度,不能触及违法违纪这个底线,不能让嫌疑人抓住把柄后作为后续诉讼过程中翻供的理由,必须事先认真阅卷、对全案事实充分把握、对嫌疑人的情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才能灵活运用。二是确定强攻的方向及部位,不纠缠无谓的细枝末节。提审前,办案人首先要确定对全案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案犯或主要案情作为讯问强攻的对象,其次,从中筛选出较为容易突破的薄弱环节和情节作为强攻部位,集中一切火力加强刺激和压力催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讯问中,办案人员要利用嫌疑人在看守所这个特定环境下,精力往往只关注于主要问题而忽视次要问题的心理特点,将核心、关键问题有计划地穿插于一般的提问中,采用忽前忽后、忽左忽右的讯问方式提出,使嫌疑人不能集中精力思考对策。这种方式表面看似所提的问题杂乱无章,其实质是有序的,能够极大地扰乱嫌疑人的正常思维,使其思维空间、思维方向被讯问人所牵制,心理处在高度的紧张忙乱之中,一旦疏忽就可能暴露出矛盾或供述出事实真相。另外,在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前,公安机关已对嫌疑人进行了若干次详细讯问,而在审查逮捕环节的提审,应该重点围绕之前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及的或不够详细的,但对认定事实证据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事实进行讯问,而不是事无巨细地都一一讯问。三是虚实结合,巧妙运用证据。这是指利用嫌疑人做贼心虚、对检察机关掌握的案情、证据敏感的心理特点,巧妙地运用已经获取且核实的一些证据,使嫌疑人感觉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的所有证据,迫使其如实供述的一种讯问对策。从某种意义上说,和嫌疑人的较量,本质是围绕证据来进行的。有些嫌疑人用各种方式试探摸底,从办案人员的言语、态度、表情中打探出办案人员掌握了多少证据,再调整其防御计划,其表现方式为抵赖或沉默不语。对该类嫌疑人在实施消除对立、固定矛盾的对策后,以一定方式让其感觉到检察机关已掌握到了证据,在其心理动摇之时,突然出示关键性证据,彻底击垮其心理防线,从而使嫌疑人在恐慌、趋利避害的心理活动支配下如实供述。但是在讯问过程中,要注意使用方法要巧妙,时机要恰当。
(三)巧妙运用“五听”技巧
《唐六典》曾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即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而确定其供述、辩解的真伪,这说明古代就有运用五听来进行审讯。五听要求审讯人员须有入木三分的观察能力,来捕捉被讯问人的每一个细微表现,从而得出有利信息。曾有位心理学家计算出这样一个公式:一个信息的表达=7%的言语+38%的声音+55%的脸部表情。[2]而在讯问实践中,观察主要在于三个方面:
1.副语言。副语言是指说话者言语内容之外的语言特征,如反应的快慢、声音的大小、说话的长短等。[3]一般地人们对语言的理解是对语词、语义、语调、语气的理解,如果将言语行为理解为为了发出信息而进行选择并搭配词汇的行为,由于语言具有选择性特点,嫌疑人通常会通过自己的主观意图选择伪装的语言的事实,这要求办案人员从嫌疑人的副语言上全面分析其真实心理。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嫌疑人回答时的声音和语调来判断其心理紧张程度。由于人的声音是反映个性的明显特征之一。语音和声调就其思维作用来说有一定的独立性,语调本身带有约40%的信息,所以办案人员不仅要听,而且要善于倾听,要根据声音来分析出说话者的发音特点,以此判断他们的心理状态。如果嫌疑人的回答语音高、重、快,常常是拒供意志坚定的表示;如果在供述前,出现了语音偏低,且伴有异常语音,如断续音、颤音等,往往表明嫌疑人心理动摇。
2.身体表情。一个人的身体动作与姿态变化被称为身体表情。讯问实践发现,嫌疑人感觉到自己罪行无法掩盖而出现紧张、恐惧、慌张的心理时,往往表现为握拳、浑身颤抖、搓动双手等,这时候嫌疑人一般处于情绪紧张的状态,是趋向供认的先兆。而抱侥幸心理的嫌疑人,大多认为自己犯罪的手段狡诈,不会留下破绽和痕迹或者认为自己有反讯问的技巧,可以逃避,因此其在语言上常常表现为多采用狡辩说谎。具有畏罪心理的时候,嫌疑人心理特征是“一切都完了”的危机感觉和“惧怕刑罚痛苦”的紧迫感觉,他们大多采取顽固抗拒,沉默不语或故意说谎,反复无常。如果在讯问中形成抵触对立情绪,嫌疑人就会较明显的言行抵触或对讯问不回答。
3.面部表情。心理学家们对人类的表情进行了长期研究,结果显示:人的面部线索和情境线索是心理活动判断的重要根据。首先,办案人员可以从嫌疑人的眼神的变化入手去诊断。孟子云:“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眊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瞭焉。听其言也,观其眸子,人焉瘦哉?”[3]在讯问中,嫌疑人目光呆板、双眼无神、眼皮下垂等,往往是嫌疑人趋于供述的反应。其次,如果嫌疑人的脸部出现局部肌肉抽动,额头出汗等,这是由于嫌疑人感觉到自己罪行已经暴露产生的现象。据笔者观察,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即使其言语伪装得再好,但有意无意间的肢体活动常常会透露出一些真实心理状态。
(1)眼睛的动作。爱默生善于眼睛有过精辟的论述:“人的眼睛说话不需要词典,却能够从眼睛的语言中了解整个世界,这是它的好处。”眼睛具有反应人的深层心理功能,它的动作、神情、状态是最明确的情感表现,因此,眼睛被誉为“心灵的窗户”。从嫌疑人眼睛的动作及所传达的信息来判断其心理感受,主要根据其目光凝视讯问者时间的长短。如果嫌疑人视线接触办案人脸部时间占全部讯问时间的30%-60%,则属于达到平均值,表现正常;超过这一数值则可认为嫌疑人对讯问内容的认可,几乎不看对方则为试图掩饰自己表现。眨眼的频率也有不同含义。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每分钟眨眼5-8次,每次眨眼不超过1秒。如果超过这个范围,一是表示其感到厌烦,二是表示其认为讯问者是浪费时间。瞳孔传达的信息是无法完全用人的意志进行控制的。嫌疑人在撒谎时,其眼睛往往闪烁不定,以此掩饰内心的秘密。当然,在讯问中,嫌疑人的眼神所传递的信息远不止这些,有时其所传达的信息,讯问者只能意会而难以言传。
(2)眉的动作。眉毛和眼睛配合是密不可分的,二者动作常常共同表达一个含义,但单单凭眉毛也可以反应出嫌疑人的情绪变化。如其处于窃喜状态时,眉毛常常稍上耸,即所谓“喜上眉梢”,嘴唇也会向外扩;当其处于愤怒或者气恼状态时,眉角常常下拉或倒竖,即“剑眉倒竖”;而紧锁双眉,表示其处于不赞同、不愉快状态;眉毛向上挑起,表示嫌疑人意欲询问或存在疑问,等等。
(3)嘴的动作。人们的嘴除了吃饭、说话、呼吸以处,还可以有很多动作,以此反映人们的心理状态。如,讯问时嫌疑人若紧抿嘴唇,往往表现出意志坚决;撅嘴则是不满意或准备攻击对方,或者是有意刁难对方,企图激怒办案人员,使其失去信心,进而失去理智;嘴角稍向后拉或向上拉,表示在注意倾听;嘴角向下拉,是不满或固执的表现。当然,在通常情况下,人的面部表情由面部各个器官的协同动作来表现的。为此,办案人员在讯问嫌疑人时,除了要观察其嘴的动作,还应观察其面部其他各器官的动作配合,以掌握其中的规律。
注释:
[1]吴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的原因及对策》,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
[2][美]约翰·道格拉斯:《心理神探》,阎卫平、王春生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
[3]赵桂芬:《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杨晓明:《话说中国智谋》,四川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