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思考

2013-04-29 00:44刘仁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3年7期
关键词:处罚法道德规范治安管理

刘仁文

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处理,只能用道德谴责,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进行了定罪判刑处理。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需要结合时代的具体情势而定。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就应与道德保持必要的距离。但是,当道德的力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以防止道德规范滑坡。即便要通过法律来加固道德,通过法律纠偏,并不是说就只有用刑法来惩治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这一条路径,可以惩治与激励双管齐下,注意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在讨论要否增设“见危不救罪”之前,首先要在激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要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局面出现。

鉴于我国《刑法》结构与西方国家存在一个重大差别,即在刑法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带有保安处分的措施,不宜简单地移植西方国家《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而应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对那些对本人或第三人无任何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可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节范围。而对那些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者,则可以进一步明确《刑法》的相关条款,将其纳入有关罪名的管辖范围。

(摘自《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第26-3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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