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研究

2013-04-29 00:44张少杰马蔷周雪李首博
现代管理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张少杰 马蔷 周雪 李首博

摘要:文章根据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目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并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本文分别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三个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在目前现有的风险防范政策与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风险防范对策,为更规范地发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提供了参考。

一、 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

1.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不断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并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严重影响到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可贷资金额。于是,商业银行采取了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通过单一信托计划借助信托平台向目标企业融资或替换存量贷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以合理地将信贷资产转到表外,既不占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又可以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又为信托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在银监会叫停银信业务之前,银信合作一直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为主,截止2010年,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达36 183.82亿元(用益信托工作室,2011)。2010年8月银监会发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数量骤减,取而代之的是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2012年银信合作产品总发行量达75 000亿元,组合投资类产品占总发行量的79.84%(用益信托工作室,2012)。

一般来说,银信理财合作的模式按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大致可以分为协议代理模式、信用增强模式、产品合作模式和股权投资模式四种(刘大超、秦轶翀,2009)。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是产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和融资方,实际运作模式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再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投资给商业银行指定的融资方(见图1)。

2.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上银信合作产品的现状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从推出的产品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以组合投资类型为主,组合投资类产品虽然投资方向比较分散,从而分散了部分风险,但实质上商业银行是将一部分融资类产品隐藏到了组合投资类产品当中。因此,随着这类产品的不断发展,其隐藏的问题和风险会慢慢暴露出来。

(2)从目前的运作模式来看,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往往是对某一问题的监管导致了另一种创新的出现,如国家对信贷类产品的限制导致组合投资类产品的激增,监管部门似乎总是被“牵着鼻子走”。另一方面,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使银信合作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擦边球”现象,信托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监会,2007),而《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只要求委托人只要满足人民币5万元,外币相当于美元5 000元即可。这就可能造成银行与信托公司总是按照约束最少的法律法规来操作。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由于银行在各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双方地位不平等,多数信托公司逐渐沦为银行“隐形贷款”的通道和工具,也不利于银信合作的发展。

(3)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来看,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比例以及相关风险等方面信息的披露不充分。2012年全年发行10 551个银信合作产品,但是透露参与信托机构的数量只占15.23%(用益信托工作室,2013)。其次,在产品营销和服务环节,一些工作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时往往为了业绩而草草了事,这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结果也往往是不准确的,同时银行在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有时也不够充分,只是让投资者简单看过风险揭示书,并未做详细地介绍。

二、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有国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四方,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如表1所示。

1.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角度的风险分析。银信理财合作对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两者主要承担的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由于内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或是市场情况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内部风险可以分为到期支付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到期支付风险一般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到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者本金与预期收益引发的风险。到期支付风险的产生大致有3个因素:第一是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向企业投资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对财务、投资信息的恶意隐瞒;第二是在投资后,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佳,行业内企业的资金流紧张导致到期无法支付;此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初衷是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为投资方理财需求和部门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解决方法,却逐渐变为银行规避信贷监管的手段,一些银行为求获利向一部分偿债能力较差的企业发放贷款,到期支付的风险也在增加。

(2)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内的设备或制度出现问题或从业人员在操作和管理方面出现差错而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不健全,如风险评估问卷的设计问题、产品开发的流程问题、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设计不够全面等;其次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技术设备出现问题,如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时称停止交易等故障或意外导致的对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披露等造成影响,从而导致风险;最后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理财产品的特有风险和银监会出台政策后的贷后管理风险。首先,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除了共有的风险外,不同类型的产品会有特有的风险,而每一款产品会因特点的不同而有自身的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特有风险;在银监会出台政策要求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并限制了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后,信贷类产品的规模骤减,但已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贷后管理、到期回收等工作仍需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完成,因此在短期内,银行和信托公司仍需承担之前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工作。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如在银监会规范融资类理财产品后,信托贷款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大大受限,银行和信托公司不得不为银信合作寻找新的出路;另一方面是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可能会造成无法可依的窘况,如产品的推出和运作可能在某一法规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另一项法规上就不合法了,这样还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一般指市场环境的变化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例如2010年由于国家调控房地产业,使之前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因房地产企业的亏损或破产导致风险的发生。

2. 监管部门角度的风险分析。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管理部门,起到宏观调控和规范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大致为宏观调控风险和未知风险。宏观调控风险主要是因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渐成为银行躲避监管的工具,将理财产品作为发放“隐形贷款”的工具,从而降低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造成了威胁,长此以往会严重扰乱国家对信贷规模的调控秩序和节奏,甚至引发经济危机。未知风险是指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推出之后,很多风险都在隐藏着,因此在不知道有什么风险的情况下,风险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

3. 投资者角度的风险分析。不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如何,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投资者。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的识别非常重要,除了由于银行或信托公司因素带来的风险外,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的同时还承担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其中,利率风险主要是存贷利率的波动引起的风险,当投资者购买一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后,若国家政策变化,使存贷利率上升甚至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时,投资者相当于承担了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会标明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后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但是银行却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银行解除合同,投资者的资金在无处可用时只能选择收益率低于存贷利率的产品。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货币的通货膨胀率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投资者投资于理财产品的货币贬值造成损失。

三、 基于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来说,其风险的防控不是某一方单方面的责任,必须由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承担各自的职责,共同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来看,理财产品风险的防范可以从监管部门的调控、银信合作的操作和投资者的购买三个方面考虑,在风险防范中,监管部门主要起到宏观调控和监管作用,当发现或预知风险发生时,及时规范银信理财合作向健康发展;银行和信托公司应相互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将合作层次提高到战略层面;投资者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体来说,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1. 宏观调控与监管方面的风险防范。整体来看,银信合作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是创新型产品,它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因此,监管部门从宏观方面应把握以下两点:

(1)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短时间内发展速度很快,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如针对目前法律依据不统一的情况,出台标准化法规,使银信合作有法可依;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引入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类型、风险级别标准化、统一化,并就不同风险级别建立统一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规定统一的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规则,防范银行因规避监管而造成的风险。

(2)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疏堵有度地平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责。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真空或重叠完善监管体制,包括建立异地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银行会计结算方式、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统一和完善,防止银信合作业务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高风险投机性活动。针对“银强信弱”的情况,监管部门应疏堵有度地进行调整,增强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的作用,相对限制银行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使信托公司能够“放开手脚”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同时,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尽量起到预测作用,做到事前监管,完善监管漏洞。

2. 银信合作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风险防范。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是在技术层面上对理财产品进行实际操作的,两者的风险防范工作非常重要。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在产品的发行、营销、投资以及最终的资金回收过程中整体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

在产品的设计和发行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要从投资领域、方向和比例等方面进行市场分析,利用风险敏感性分析、VAR分析、情景分析等方法对产品的风险因子进行分析并确定风险值,考察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以及结构的合理性。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要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和道德水平,可引入定期培训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银行还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具体化、详细化。在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要把握自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发布资金运行报告,银行则起到监督的作用。信托公司要对所投资的行业进行市场风险分析,对投资企业用5C法或贷款5级分类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投资后,要对所投资的行业企业进行密切的关注并准备应急计划,如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保值。同时,银行应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给予后续服务,如及时的风险变化提示、投资情况的披露等。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中,银行和信托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报告,并对可能产生的新风险进行及时的报告。

3. 投资者的产品购买方面的风险防范。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除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十分重要。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学习,同时,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风险测评,对从业人员的恶意诱导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理财产品资金运行中,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其进行信息的披露。

四、 结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仍然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随着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不断创新,其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也会随之变化,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不断致力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防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才会不断向良性发展。本文在分析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后,对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表述,并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了建议。关于银信理财合作未来的合作模式以及如何能够更为健康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郑欣.基于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研究.南昌大学学位论文,2011.

2.张春华.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企业经济,2011,(9):176-178.

3.赵策,焦凤川,杨金池,王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风险研究.河北金融,2012,(11):38-41.

4.刘大超,秦轶翀.银信合作模式的SWOT分析.经济师,2009,(8):181-182.

5.邓一枫.从“银信合作”的全面肃整看信贷类理财的风险与防范.银行分析,2010,(10):43-44.

6.平安信托.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深圳.2012.

7.用益信托工作室.2010年12月银信理财产品统计分析.南昌,2011.

作者简介:张少杰,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蔷,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周雪,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李首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

收稿日期: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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