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子恒
所谓“体外公司”对母体公司利益伤害的问题,其根源与实质是母体公司内部的部分利益相关人(个人与小集团),为追求更大的自身私利而侵害公司其他利益相关人(其他股东、公司员工等)的问题。这种施加侵害行为的内部“利益相关人”,通常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个人与群体)、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如果没有这种内部人的主动施为与勾结,也就很难存在这种“体外公司”侵害母体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是认识这一问题的本质与关键。
就利益流向而言,“体外公司”对母体公司的侵害,从表象来看,“体内”与“体外”公司是两个基本的利益对立体。而在母体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利益主体又常常表现出利益的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涉及公司组织契约关系中的对立统一关系。比如所有者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立统一,公司所有者与高级管理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股东、管理者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对立统一,等等。
要杜绝与治理“体外公司”侵害母体公司利益的行为,就需要找出“体内公司”内部获益的利益相关人,从主观动机与客观条件两个方面,阻断其与内外部的非正常利益关系链条,这是治理这一问题的关键。解决的途径应该是从优化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内外部监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施治。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需要完善与强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监督机制。从主观动机角度考察,我们需要分析,母公司内部的部分利益相关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员工,维护本公司利益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为什么不安心做好企业而存在向外转移利益的动机?是不是因为公司内部人无法充分分享公司业绩成长,才产生向外部输送利益进行谋利的动机?如果存在这一问题,则需要进行机制的优化设计,将内部人利益更紧密、更有效地与公司自身发展与成长绑定,让公司内部人能够分享公司成长的成果。
当然,缘于不同类别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一致性以及人性的贪婪,即便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一致,一些人也可能会因为更大的外部利益诱惑引而产生向外输送利益图谋更大私利的动机。现实中,多有大股东对母体公司进行利益侵害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完善与强化相应的约束机制,包括建立与切实履行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发挥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发挥内部审计、稽核等職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公司管理者进行约束以防范受托人道德风险等。在外部,需要有效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工商、税务、国资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与制止这种利益侵害行为(侵害行为的实施从主观动机产生到真实发生是需要有一系列的客观条件的,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本身就说明约束监管力度不够)。
其次,应当规范公司具体的经营行为。就形式而言,母体公司对“体外公司”的利益输送行为,通常是通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的,因此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尤其是关联交易行为,是发现、约束与杜绝这一利益侵害行为的直接途径。对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目前已经有大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援引。
最后,强化监管应当与严厉处罚相结合。这种处罚应当包括对内部实施利益侵害行为责任人的处罚,也包括对监管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如公司内部监管机构的责任人、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投行保荐人与尽职调查责任人等的处罚,以及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处罚,等等。严加处罚才能对“体外公司”侵害母体公司这种行为保持威慑,最终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而实际上,只要认识到位,优化机制,最主要的是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严控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其实是并不存在太多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