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影响因素及对策

2013-04-29 19:07张聪丛
大观周刊 2013年7期

张聪丛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并且处于改革开放三十年关键的社会转型期,一些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结构的易变和外在环境的迁移慢慢浮现,并波及农村,所以在农村深化民主政治这项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的发展民主政治,要将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重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是中国基层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主要进展在于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主要意义和要求 影响因素及原因 对策及路径选择

一、影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经济落后是缺乏政治参与基础的根本原因

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人在解决了生理需求之后才会有更高的自我实现的需求。也就是说,人在摆脱了经济上的贫困,才可能有追求政治民主的动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于城市,有些农村地区甚至存在温饱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民为了生计奔波,无暇顾及政治参与。即使参与,也是消极被动的,根本没有达到民主精神的要求。

(二)封建思想残余直接影响农村民主选举的过程

首先,我国封建社会持续两千多年,每次朝代的更替就会将中央集权和封建王权向更深的程度推进。其次,历史上家长制的盛行,加之农民被统治阶级教化为“愚民”,宗族承担了宗族与国家,宗族内部关系调整功能。再次,我国长期处于男权社会,妇女发表意见的机会很少,意见被采纳的几率更是甚微,长期被排斥在决策行列之外,自然对政治参与产生冷漠。

(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变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宪法对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非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

(四)保障农村民主选举的相关制度的缺失,农村选举难以规范

首先,农村民主选举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村委会选举法。其次,地方建制不均衡、不精细。国家法律颁布以后,地方政府最为直接地决定了选举的运作和效果。再次,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时间很短,而且没有经验可以参照,所以从法制和制度方面都有欠缺的地方。第一,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沟通机制是造成选举程序得不到很好落实的根源。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逐是导致贿选产生的根本原因;沟通的不畅和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选举蒙上一层灰暗的色彩,阻碍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第二,选举后的后续保障制度不完善。在选举后,很多人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对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没有监督的意识,缺少对权力的长效监督。

二、完善农村民主选举的对策

(一)经济方面

加快农村经济的建设,使农村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坚实的物质基础;转变农村经济结构,使之与市场经济相協调和适应。

第一,政府应该加大“三农政策”的支持力度,地方根据区域特点制定操作性强且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使农民在奔波生计之外有能力顾及社会生活中的政治方面。第二,在农村积极推进产业化,拓宽投资的多元化渠道,为农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提供基础;同时,也要合理布局整个区域内的农村经济发展,突出村庄发展特色并且加强村与村之间的合作,是农村经济规模化;对农村进行技术推广,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收益,实现产业化经营。

(二)文化方面

对农村传统文化进行引导,加大农村民主选举的宣传,使村民能够了解并真正接受选举;同时,加强农民的政治素养和民主意识,提高其政治参与热情。

第一,封建思想在农村地区还有一定的残余,这些残余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这表现在民主选举中就是家族势力、贿选和政治冷漠等方面,这是与现代民主中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相悖的。

第二,针对选举活动,要不断的教育群众选举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村委会和上级政府要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实施到位,保持中立的态度,以农民的权益为出发点,引导群众保持理性的投票行为,将眼光放得长远,不要被某些心存不轨的人所迷惑。这样,从选举的源头保证选票的理性和实质有效性。

(三)理顺角色

明确乡镇政府角色,理顺其与村委会的关系,加强村委会在选举中的主导地位。

首先,乡镇政府在指导和协助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时,不能对村民自治范围的事务进行干预。其次,村委会要坚持独立自主地组织选举,不能因上级的压力而放弃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法规来划清自己与上级政府的职能界限,来保证自己的法定权力有效实施。

(四)制度法规方面

落实法律法规,尽快实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专项立法。

首先,要落实国家法规,落实比完善法律法规更重要。其次,尽快建立基层民主选举专项立法,吸收各地行之有效的选举办法实施草案,尽快在中央立法。在微观上,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要涉及到农村民主选举的方方面面,包括选举程序的规范、选举内容的公开、选举后续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及选举违法惩罚措施的规定;同时包括选民的建立健全救济机制,即在选举过程中,如果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必须保证选民能够通过快速、合法的途径申诉,政府应坚持救济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选民的利益,依法惩罚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2008-10-12.

[2]蔡旭.当代中国农村选举中农民政治冷漠的原因及对策[N].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