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村庄生活的视角下,村委会选举呈现出成文规则被闲置、人情掩盖下的贿选、“终生制”或者“世袭”以及难以择出理想人选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其内生逻辑,具体表现为以“半熟人社会”为舞台,以“我们”的规则为脚本,以维护既定格局为导向。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推动社会由人情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型,推动观念由私人本位到公共本位革新,并推动制度由嵌入到内生变革。
[关键词]村委选举;村庄生活;内生逻辑;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28 — 02
村委会选举是村庄民主最重要的制度平台,构成了村庄政治生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村委会选举是学者们在乡村问题研究中关注的焦点。在诸多研究中,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往往集中于制度、政府-社会关系等宏大叙事方面,而缺乏村庄生活微观描述。宏大叙事研究在逻辑上正确的同时,并不能得到符合社会体验的结论。其实村庄生活中包含着各种村庄政治活动〔1〕,村庄生活视角下观察村庄政治也更具直接性、真实性〔2〕。因此,从村庄生活的视角探讨村委会选举,有利于弥补宏大叙事的不足,得到人们感觉中的真实。
一、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
村庄生活的视角并不探讨“生活之外”的事务,它实际上是从村庄或者村民的角度来观察村庄选举。在村庄生活中,村民会对村委会选举做出自己的判断。在各地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民抱怨最多的是,“根本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有人拉选票”、“他们家的人老是选不下去”和“选不到合适的人”等。这表明,从村庄生活的视角来看,村委会选举存在以下问题:
(一)成文规则被闲置
村委会选举在村庄生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务。因此,它必定遵循着一定方法和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对村委会选举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各省市都因地制宜地也出台了相应更加细化的选举规则。按道理说,只要按照这些成文的规则进行操作就可以了。可是事实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占据行动者头脑的是以前的惯例、既定利益格局的维护等等。习惯、习俗、人情面子等构成了选举中的实际规则。贺雪峰等人曾用“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这一概念说明了此类情况〔3〕。
(二)人情掩盖下的贿选
在乡村生活中,赤裸裸的金钱交换是被视为伤害感情的一件事情。虽然“拉票”行为在当前的村庄选举中已不少见,但是村民却很少能够将这种行为和“贿选”拉到一块。从根本而言,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人情关系在农民的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村庄生活中,一些有声望、并且热心于村庄事务的村庄精英,懂得用人情关系掩盖下的贿选去赢得村民的选票。而普通村民也愿意给这些人投票,以期获得回报。这非常符合村庄生活的人情交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行动者将这种行为都解释成了“人情”。
(三)“终生制”或“世袭”问题
在正常的民主选举中,村委会成员应该保持正常的更迭和流动。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些村民与其子女(下属)长期轮流担任村委领导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调研中,我们会听到村民如此抱怨:好像村委会就是他们(几)家的,支书和副支书、村长和副村长不用选都知道是谁。村民甚至很难将这些领导“选下台”。在比较坏的情况中,村委领导往往掌握村庄权力数十载,其家属或亲人也位列村委会成员之中。其典型如广东汕尾市的乌坎村,该村村委会在村民发起的群众性事件中方得以换届。〔4〕
(四)难以择出理想人选
从理论上讲,按照民主选举的规则进行投票,应该能够选出理想的人选。贺雪峰等人曾深入地研究过选举与村庄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表明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并不一定就是村民所认可的人〔5〕。在村庄生活中,村民们会发现,一些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所称道的候选人却未能成功当选。他们为这些“好人”鸣不平的时候,将结果都归因于当选者“耍阴谋诡计”。
二、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内生逻辑
在村庄生活的视角下,村委会选举呈现出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都遵循村庄生活世界的基本逻辑。这些逻辑不是人为强加,而是村庄内生的。抽象出来,这些逻辑主要包括行动的社会基础、制度规范与策略选择三个部分,分别构成了村委会选举中行动者的舞台、脚本和导向,具体表述如下:
(一)社会基础:以“半熟人社会”为舞台
在通常的意义上而言,中国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之中,村民们之间相互熟识,谁有本事大家应该都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村委选举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而行政村往往又超出了传统的“村落”范畴。在较大的行政村中,村民之间的关系从相互熟识变成了半熟或者陌生,彼此并不了解。这表明,在行政村中,村民们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半熟人关系〔6〕。半熟人社会构成了村民活动的基本舞台。半熟人社会最大的特点在于行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选民之间彼此不太熟悉,因此,村民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合适人选,也正是因为如此,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较为容易隐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鼓励了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制度规范:以“我们”的规则为脚本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就乡村生活而言,文字都是多余的,更不用说成文规则〔7〕。乡村生活并非没有规则,其中的规则以习俗、习惯等占据主导,无一例外的是,这些规则都是不成文的。这些不成文规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共享性,它属于“我们”的指称范畴,因此,村民的行为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这些规则所主导。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国家通过成文法律的形式嵌入乡村社会的,这些规则并未能在村庄生活里扎下根。对于在村庄世代安居的村民们来说,这些规则沦为了“他者”,因此,不太可能成为他们生活中的行为脚本。
(三)策略选择:以维护既定格局为导向
一般而言,时间悠久的村庄都会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要么因地缘关系形成均势,要么因为宗族形成均势。这两种均势最终都反映到:村委领导固定从几家人(及关系紧密的家庭)中选出来。这些固定地出村委人选的家庭就成了村庄精英的一部分。
在村委会选举中,并不是说,村民们对已经发生的违规并不知情;也不是说,他们对选举的结果没有意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普通村民是村庄政治生活的弱者。“反正我们说了也没什么用”是村民弱者心态最突出的表现。由于普通村民与村庄精英间的关系带有一定的支配色彩,这在农村生活中广泛存在。为精英的人情,普通村民往往不敢和他们“闹翻”。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庄精英维护既定的利益格局,往往不会按成文的规则行事。他们要么动用金钱,要么动用职权为选举获取选票。如果村庄的贫富差距较大,那么出自富裕家庭的候选人就具备了贿选的条件,他们拥有雄厚的实力为自己的选举拉票。如果候选人是原村委会的成员,那么他们则拥有动用原有政治动员能力获取选票的能力。因为原村委会的成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与大部分村民都保持着一定接触,在接触过程中能织下自己的关系网。这种关系网构成了行动者的政治动员能力。
三、解决村委会选举问题的策略选择
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解决,需要有效制度的建构,更需要从其内生逻辑出发,消除问题的根源。目前村委会选举所存在的问题,从根本而言,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所引致的问题。因此,推动其内生逻辑的现代化转型,是解决村委会选举以上问题的根本之策,具体而言,需要实现社会、观念与制度的鼎故革新。
(一)社会转型:由人情走向契约
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这种人情关系有两个重要的特点:(1)它们都是私人关系的产物,不具备公共的性质;(2)在强者与弱者的人情关系网络中,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支配-服从关系。因此,人情网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往往扮演着负面的角色。它构成了贿选等机会主义行为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农村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培养契约型社会关系。在契约型社会中,连接社会个体的不是人情关系,而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关系网络之中每个人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行为规则均由权利义务关系决定,机会主义行为被严格禁止。从长远来看,这需要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推动村民自主治理等方式加以实现。
(二)观念革新:由私人走向公共
不论是在既有的人情关系网络中,还是在既定的利益关系格局中,每个行动单位(个人或者群体)所关注的其实都是私人或局部利益而非公共利益。贿选、拉票等行为从根本上而言,都是私人利益驱动下的不良行为。应该推动村民观念由私人本位向公共本位革新。这需要乡村公共精神的培养。乡村公共精神要求村民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在尊重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我的个人利益。〔8〕
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充分发挥村落等熟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作用。村落具有浓厚的熟人社会色彩,它是非常的天然共同体,其中的成员具有较为强烈的公共意识,他们乐于为集体而奉献和监督他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还需要加强乡村公共生活平台的建设,可以通过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平台,也可以通过加强集体活动场所的建设,为村民相互交流,提高其公共意识打下基础。
(三)制度变革:由嵌入走向内生
乡村生活中并非无章可循,只不过其规章都是不成文的,具体表现为风俗、习惯等。村委会选举的规则都是成文的,并不符合乡村生活的惯例,因此并不能得到很好地遵守。这种判断有一定道理,但只是表面现象而已。从根本而言,这些规则是否属于村庄生活世界的组成部分,并在村庄生活世界中取得“我们”的地位,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换言之,这些规则是否是乡村社会内生的,决定了这些规则在村庄生活中被遵守的程度。因此,应该推动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内生化。
具体而言,这是一个民主问题。不容否认的是,当前村庄治理的规则大多是政府自上而下嵌入乡村社会的〔9〕,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它们都是不折不扣的“他者”。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下,既然村民是“自治”的,那么他们就应该享有制定自我管理规章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各层次乡村社会管理规章的制定都需要听取农民的意见,特别是在操作层更应该让村民集体自主决定。
〔参 考 文 献〕
〔1〕杨善华,柳莉.日常生活政治化与农村妇女的公共参与〔J〕.中国社会科学,2005,(03).
〔2〕吴春梅,石绍成.意向性视阈下的村民公共参与〔J〕. 广西社会科学,2011,(04).
〔3〕〔6〕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108,66-67.
〔4〕骆正言.从乌坎事件看村民自决权的保护〔J〕.特区经济,2012,(10).
〔5〕贺雪峰,仝志辉.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J〕.中国社会科学,2002,(01).
〔7〕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
〔8〕吴春梅,石绍成.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J〕.前沿,2010,(07).
〔9〕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和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217-218.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