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话语权发展中的瓶颈及出路

2013-04-29 17:29:36孙玉雯诸葛至辉
理论观察 2013年7期

孙玉雯 诸葛至辉

[摘 要]中国公民话语权的发展遭遇到了瓶颈,究其原因是政府在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制度上存在不足以及公民参与意识淡薄等。面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当努力健全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的机制,全力为公民创造真实有效的话语权表达机制,另外公民也要积极培养自己的参政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关键词]公民话语权;政治民主化;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17 — 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以及关系到社会公正的一些民生、民权等问题,如政府官员腐败、农民工就业困难、城市房价过高、教育不公等。而大众传播、互联网以及手机等新兴社交工具和传媒公共领域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多表达利益诉求和言论自由的话语权平台。因此,如何理解当代中国公民话语权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破解当代中国公民话语权发展中的瓶颈等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公共政治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话语权内涵及其政治表达机制

(一)理论界对公民话语权的界定

理论界对于公民话语权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不同的研究。哈贝马斯从理想交往行为理论的层面对此进行了分析,他提出了著名的理想行为交往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的讨论是民主的最基本形式,是民主的根基的论断,对公民话语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福克斯和米勒从公共能量场的角度探求公民话语权,他们认为所谓的公共能量场是表达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执行,公民的话语在这里得到交流、尊重和表达。但是福克斯的话语理论带有空想主义的性质,因为话语理论没有在机制上设计出一种具有操作性的体制构架,事实上,公民参与的途径和制度保障远比参与的愿望和设想更加重要。中国学者李水金提出,公民话语权即是公民享有的表达话语的权利,是公民表达其利益、意见与思想的一种言说权利或行为权利。学者周海涛描述了当前农民话语权缺失制度保障的情况以及在媒介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周海霞也反映了类似的呼声,提出要让农村弱势群体拥有媒介话语权,有效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1〕笔者认为中国公民话语权是指中国公民不分区域、背景、名望等条件,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合法行为权利。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公民话语权的关系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作为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的中国的公民,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投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就是国家机关与普通公民沟通的重要媒介。当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需要倾听普通公民的意见,体察民情,顺应民众要求,使公民可以行使话语权,确保政策和法律制定的科学、合理、民主,防止权利滥用。这一举措有助于增强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2〕

二、我国公民话语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公民的话语权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后发生了巨变,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制度存在不足

弱势群体话语权无语得到充分保障无疑是当今中国公民话语权发展中存在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弱势群体”一词第一次写入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指出,所谓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物质条件方面、权利和权力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3〕在弱势群体中,农民工占据很大比重。虽然政府部门为弱势群体实行话语权开通了一系列的渠道,例如建立了信访制度、成立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组等,但是公民在通过这些渠道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还是遇到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第一,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在物质基础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大多数弱势群体由于收入水平不高,经济基础较差,无法获得渠道和路径表达意见,一些弱势群体甚至无法解决温饱问题,因此根本无法集中精力在关乎切身利益时各抒己见。第二,弱势群体自身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弱势群体自身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较低,语言表达能力有限,甚至缺乏充足的参与资源,无法通过大众媒体表达自己的想法,参政议政,甚至当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够完善。弱势群体大多势单力薄,没有坚实的“保护伞”,所以特别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强大支持。目前,尽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却由于一些组织和个人的一己私利受到影响而难以有效落实,再加上弱势群体自身维权意识较弱,最终使得它们成了“摆设”。

(二)人大代表选举的途径存在缺陷

人大代表作为沟通人民群众和中央政府的桥梁,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反应给相关代表,再由人大代表向上传达。所以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就成为公民向中央政府表达意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话语权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选举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一些个人和组织存在“暗箱操作”, 甚至有些代表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花钱买票”的不法行为,代表一些被专家、学者、企业家所“垄断”,基层民众所占比例很小,使得代表的选举没有真正做到合法化、透明化。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民主化程度;最终影响了基层公民话语权的有效表达。

(三)公民缺乏自由的表达环境

公民在表达话语权和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力时,有时会使一部分组织和个人的私利无法实现,当这部分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会千方百计进行阻挠和压抑那些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声音”的传达。尽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2002年12月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但是听证的主动权始终难以掌握在普通公民的手里。许多时候甚至规定,听证代表只能讨论涨多少,而不能议论涨不涨。“逢听必涨”已成规律,民意根本无法左右物价决策。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但对于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4〕此外,在少数政府部门内部存在着不按既定有序的章程办事,而是遵照着潜在的不成文一些“潜规则”,而且在有些政府部门内部,潜规则随处可见。政府官员为了自身利益,明哲保身,不敢表达自身的真实想法,一些官员甚至搞“形象工程”,虚报材料,这些都严重影响公民话语权的表达。

(四)公民的参政意识淡薄并具有政治冷漠性

虽然政府部门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活动,但是有一部分公民仍然热情不高。究其原因:第一,虽然中国的政治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公民话语权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一些公民的参政议政意识依然非常淡薄。自古以来,儒家文化占据着中国的传统社会的统治地位,孔子倡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5〕这种“礼”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有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同时也使得广大百姓安于现状,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不敢轻易指出。第二,在很多公民中却存在着“政治冷漠”现象。这主要表现为公民对于政治活动参与度不高,或者消极参与。也表现为公民对于自身政治权利的忽视和冷漠。例如,在一些政府部门制定重大决策时,希望听到公民的声音,但是有些公民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就选择投“弃权票”,只有当自身的直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才会做出回应,表达不满。正如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努力来争取的所有事情,都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6〕

三、完善公民话语权合法保障机制的途径和对策

中国公民话语权的发展遭遇发展的瓶颈有其深刻的原因,归根结底,需要建立有助于公民话语权发展的公共话语场,合理搭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平台。公民话语权的发展,需要从政府部门和公民自身出发,双管齐下。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健全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的机制

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在公民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充分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的实现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应当给与弱势群体充分的物质保障。针对弱势群体收入水平低,经济基础较差的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助。例如,提高城镇居民的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年收入水平等。只有努力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标准和人均收入,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动员弱势群体的参与热情。第二,加强弱势群体的学习意识,使其自觉主动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充足的参与资源,扩大他们表达意见的途径。第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真正落实。只有当法律法规不再是“一纸空话”,得到真正落实时,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才不会因为强大的“保护伞”而变得“不堪一击”。

(二)实现人大代表选举过程的合理化

人大代表作为沟通公民和政府的桥梁,必须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并努力实现选举的合理化。首先在选举代表时应当适当扩大基层民众的比例,充分调动基层民众的参与热情,为社会的稳定发展献计献策。另外,提高代表选举的透明度。应当积极改善过去的“暗箱操作”行为,增强选举过程的透明度,打击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垄断行为”,改善官僚型治理结构。

(三)创建真实有效的公民话语权表达机制

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公民可以合理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不受到他人的制约和限制。其次,针对少数政府部门的“潜规则”问题,应当加大对于这些政府部门工作的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面子工程”,加大对于这些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审核力度。第三,政府部门应当努力完善听证制度。为此应当加大立法力度,将参与听证作为公民的权利加以保护。在部分事件中,允许公民提出合理的听证方案,努力杜绝少数政府部门在听证会中“一言堂”的行为。

(四)努力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

第一,对待中国的传统文化,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作为一名理性的公民,应该摈弃传统文化中的愚昧思想,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当今社会是一个强调民主与法制的社会,国家的发展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第二,国家努力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使得公民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献计献策。

〔参 考 文 献〕

〔1〕李水金.中国公民话语权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

〔2〕薛晓明.弱势群体概念之辨析〔J〕.生产力研究,2003(6).

〔3〕四书五经〔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陈卫星.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M〕. 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

〔6〕王崇明,袁瑞良.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张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