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传销活动的犯罪特点与治理对策

2013-04-29 01:10薛院强王琰索娟秦欢
大观周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

薛院强 王琰 索娟 秦欢

摘要:本文从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探究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犯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以期对预防和减少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有所裨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治理 非法传销 对策

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是指非法传销组织人员以追求财产为核心,为发展下线赚取“加盟费”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而实施的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各类型犯罪。近年来,湖滨区所在的晋、陕、豫金三角地区成为了传销的重灾区,传销人员犯罪“屡禁不止、屡打不尽”,呈上升趋势。传销犯罪的蔓延,给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府威信造成严峻的挑战。

一、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传销犯罪人员绝大多数是外地农村无业人员,且犯罪低龄化,以青壮年为主。青年人平均每年递增5.8个百分点。涉案的非法传销犯罪人员97.6%为男性。

2.从犯罪对象来看,被诱骗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由非法传销人员的亲戚、朋友演变成不特定人群。几乎所有犯罪人员初期也是被骗而来的受害人,但经过传销洗脑,或为了挽回损失,而主动演变为积极参与者甚至主谋,对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3.从犯罪客观行为来看,由最初单纯的非法拘禁转变为暴力侵财,非法敛财的目的越来越明显。对三门峡市2009-2010的传销团伙进行分析发现,传销犯罪人员大多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打着推销产品的旗号,发展下线,以加入之后的巨额利益诱骗被害人自愿加入传销组织,交付财物,如被害人不愿意交纳,则会限制人身自由,迫使其加入,传销人员非法敛财的目的尚未彻底暴露。2011年之后,传销组织已经基本撕下其“销售产品”的遮羞布,逐步演变为赤裸裸的抢劫犯罪,新人被骗至传销组织之后,会被搜走所有财物,传销组织以出卖新人的身体器官等恐吓新人向家人索要钱财加入传销组织,交出钱财,就被认定已愿意参加传销组织,对其看管便会松懈,而反抗激烈的新人则被送出三门峡。

4.从犯罪形态来看,呈现有组织性、聚集性集团犯罪的特点。犯罪人员所在的非法传销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架构,纪律严明,“管家”、“黑老大”、“马仔”、“师傅”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对传销参加者实行集中居住和管理,并对被害人实行24小时监控,隔绝与外界的联系。从其管理方式上看,甚至带有一定的黑社会性质。

5.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司机机关的打击力度的增强,传销组织的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传销组织为了防止暴漏目标,上下线之间往往采取单线联系,其成员经常更换练习方式并用绰号代替姓名,使侦查机关难以了解涉案人员真实情况。给案件侦查带来难度。

6.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人员为了实现非法敛财的目的,不择手段,给受骗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极大危害。受骗人普遍遭受殴打,为了诱骗被害人,传销组织往往以实际存在的一些如修建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需要大量挖掘机司机等工程人员为由诱骗被害人参加传销犯罪活动,而为了达到阻止被害人报案的目的,传销组织往往宣称跟本地公安部门领导有密切关系,甚至冒充公安干警,以索要报案费或在被害人面前与传销人员表现关系密切等方式打消被害人逃跑或报案的念头,同时麻痹其他传销人员,让其误认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此举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安机关形象。

二、打击非法传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定性难、证据采信难。由于传销案件的特殊性,对每一位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均有多名传销人员参与,而某一传销团伙基本上都涉嫌多起犯罪,各参与人员对每起犯罪时具体参与人员数量及各自行为的说法常出现不一致,另外由于传销人员分工明确,“主任”或“管家”虽在传销团伙中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往往不直接参与对新人的恐吓、威胁及索要财物的活动中,认定其犯罪行为证据薄弱,导致对传销组织领导者量刑较轻。

2.对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刑事打击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脱节。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中缺乏各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查处的长效机制。

3.侦查手段不够,办案难度较大。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侦查手段不足,导致查处传销犯罪活动深入性不够,加之由于传销人员众多,办案干警各自为战,对某些传销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在其他传销人员指认时已无法将该人通知到案,使一些传销组织头目成为“漏网之鱼”。同时,各分局间由于争夺办案指标,缺乏配合,常常出现同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由不同分局分别办理,甚至在看守所关押在同一监室,相互串供的问题,这也给公诉部门增加了办案难度。

4.对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结合不够。长期以来重打击,轻预防,对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许多非法传销人员不能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房屋出租户为蝇头小利,将房屋租给非法传销组织,漠视传销组织及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存在,给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统一执法理念。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打击传销的相关法律对构成传销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明确规定,打击传销人员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

2.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一是通过召开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犯罪进行专题研究,统一认识、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果。二是针对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等特点,综治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工商、金融、通讯、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加大对明知是非法传销人员仍将房屋出租给非法传销人员的出租户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控告、举报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奖励力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建立联动查处的长效机制。

3.提高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侦查机关要主动出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加大利用互联网传销或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对进入湖滨区的外来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对发现的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杜绝滋生蔓延。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重视对打击非法传销人员犯罪的预防工作。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充分宣传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查处的案件,及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揭露非法传销人员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5.及时总结,加大调查研究。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宝贵经验,同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遵循“实践——理论——实践”的工作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开拓思路,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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