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3-04-29 13:16李轩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船舷国际商会

李轩

摘 要 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10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文在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修改的背景,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 通则2010 国际商会 贸易术语 船舷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惯例是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惯常做法和通则,它具有实体法的性质,并且是以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可、采用,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可灵活运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从《通则》的使用范围看,由于《通则》具有明确的内容和简练的形式,能够提高贸易效率和很好的平衡贸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它是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从《通则》的效力看,在实践中,《通则》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此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灵活使用《通则》术语,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采用术语变形对术语的含义进行更改,还可以通过补充说明。因此,《通则》的性质可以界定为由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长期反复检验实践为基础而制定成册的,在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被频繁采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统一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调整范围

《通则》适用于销售合同。《通则》中规定的术语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通则2000》)在阐释其宗旨和范围时,着重强调《通则》是不能被无形货物的销售合同所使用,例如软件、程序等可以数字化货物。《通则》自身也没有涵盖一个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所有要件,例如没有涉及所有权的转移、违约责任、免责规定等。《通则》调整的重点是销售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因此,《通则》的调整范围是国内外有形货物销售合同在交货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它不包含一个完整的销售合同的所有要件。另外,虽然《通则》只适用于销售合同,但是选择的术语不同,还会影响同一交易项下的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修订背景

(一)不合理的船舷标准

船舷标准在《通则》的规定和实际应用方面都存在问题。首先,根据《通则2000》的规定,在术语FOB、CFR和CIF项下,卖方只有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而风险和费用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就转移给了买方,此规定有相互矛盾的嫌疑。其次,在装载货物时,承运人由于意外将货物掉到了甲板上,损坏了货物,货物掉到甲板上能否看作卖方已将货物交付至船上是值得考虑的。再次,在实践中,卖方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不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了,如果出现了货物越过船舷后造成损失的情况,承运人就不会给卖方签发清洁提单,使得卖方不能从银行取得货款。因此,卖方就要先自行承担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损失,以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这样的话,船舷标准就成了空设。另外,集装箱运输、滚轮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的迅速发展使得船舷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大大缩小。

(二)不完善的码头装卸作业费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协商一致,货方和承运人可以约定如何分摊码头装卸作业费,并可以采用专门的术语。但是具体到销售合同中,由于规范不完善和欠缺有效地引导,买卖双方可能忽略关于划分码头装卸作业费这个问题,进而引起纠纷。如果在销售合同中使用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那么卖方就会通过提高货物的价格把运费转化到货物的总价中去,买方就是这整个费用的实际支付方,因而买房负担加重,显失公平。

(三)国际贸易实践的新发展

国际贸易安全备受重视,安全的国际贸易环境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国家在国际贸易的市场上获得的利益。因而,国际社会针对贸易安全所陆续采取的一系列的新政策和新措施给贸易双方带来新的问题和影响。由于国际贸易日益激烈的竞争,在实践中出现了链式销售。这一销售方式带来了如何确认原销售合同的买方和如何保障买家实现向下家转卖货物的权利两个问题,按照《通则2000》的规定就出现了实践和术语不相符的矛盾。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术语数量减少和分组方法改变

《通则2010》增加了两个新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去掉了《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所以术语的数量从十三个减少到了十一个。《通则2010》将十一个术语根据适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含EXW、FCA、CPT、CIP、DAT、DAP和DDP共七个;一类是只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包括FAS、FOB、CFR和CIF共四个。

2、每个术语前增加使用范例和使用说明

《通则2010》在引言中指出,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通则2010》,就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词句做出明确表示,而且在每个术语正式内容前,给出使用该术语的格式,如EXW(指定交货地点)。《通则2010》在每个术语之前,增加了对该术语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解释了每个术语的要点,比如适用的运输方式、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双方如何分摊费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

3、取消船舷标准

在《通则2010》中,FOB、CFR和CIF术语项下删除了以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界限的规定,规定了与交货地点相一致的将货物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

4、明确划分码头装卸作业费

尽量维护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通则》的原则之一,因此,《通则2010》在相关术语的A6和B6中都明确了码头装卸费用的分摊问题,以规避买方重复支付码头装卸作业费的现象。

5、贸易术语可以同时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

《通则2010》的副标题中正式确定了国内和国际贸易均可适用贸易术语。如果适用于国内贸易,在原术语中的有关进出口手续的强制义务就没有必要,因此在所有关于进出口手续以及关税的义务前都增加了“在适用时”的这一条件从句,意在强调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进出口手续相关的义务。这一修改使得国内商人在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时更为简便。

6、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的规定

各国海关审查进出口货物的审查标准和要求都明显提高,审查程序也更加繁琐。买卖双方需要互相提供货物进出口通过安检所必须的安检通关手续,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完成。因而《通则2010》在A2、B2,A10、B10和A9、B9条款中,分别增加和明确了买卖双方之间完成或互相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以及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检查费用的承担。

7、调整链式销售

在链式销售中,由于处在销售链中间的转卖方无需安排货物的运输,因此需要对这种交易模式下的交货方式进行调整。因此,《通则2010》在四种海运和内河水运的术语FAS、FOB、CFR和CIF中的A4“交货义务”中强调,原销售合同买方在向下家出售货物时,必须“取得货物”,而且被取得的货物的状态还要符合这四个术语各自的交付方式。

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我国的影响

明晰《通则2010》对我国的影响对于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划分码头装卸作业费对我国的影响

在我国80%以上的海运出口货物都采用了FOB条款,这说明国外买方有权指定船公司,我国的货主和货代几乎没有选择船公司的权利,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向船公司缴纳码头装卸作业费。《通则2010》明确规定码头装卸作业费问题,这对改变船公司在我国乱收码头装卸作业费现象是非常有用的。我国外贸企业应该在了解和把握《通则2010》的基础上,多选择对己方更有利的术语或者使用变形术语,不再局限于FOB术语,以避免支付不合理的附加费。

(二)规定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商会在制定《通则2010》时,就已经注意到了国际贸易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对买卖双方在清关过程中相互之间提供安全信息提出了要求。中国的外贸公司应该按照《通则2010》的要求,在出口贸易中主动积极的向买方提供符合进口国要求的货物安全信息,以保证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降低我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象的风险。我国的外贸公司要对《通则2010》增加的这项义务提高重视,才能在新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复苏的国际贸易中,减少风险和损失。

五、结语

《通则2010》能否被贸易双方很好的接受并适应还有待观察,而且也需要更多的贸易实践去检验它的应用是否会给贸易活动带来新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通则2010》在语言、结构和内容上更好的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变化,也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在未来国际贸易实践中其将会起到更大的推进和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冷柏军,周婷.国际贸易术语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3]张俊勇,张玉梅. 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 2) .

[4]王炳焕.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J].商业时代,2011( 17) .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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