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中法律关系分析

2013-04-29 13:16卢涛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入池专利权人人会

卢涛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专利池已经成为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更是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从事专利池运营的专业机构早已诞生。因此,在技术进步促使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厘清专利池的法律关系、规范化专利池的设立、运营、发展尤其显得重要。

一、专利池主体

依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联合授权”的解释,专利池是两个或更多的专利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一项或多项专利权授予另一方或第三人的协议。“专利池”实质上是众多专利权人的联合授权,管理专利池的组织就是专利联合授权的特殊交易平台。在专利池中,存在两类主体,即专利权利人和“专利池组织”。

二、专利权人

1、入池专利权利人法律关系

专利池的构建源于专利权人的专利,专利权人为了成立和营运专利池的共同目标走到一起来了,当专利权人的视野不能达到专利池所有的专利权利和营运情况时,就要依赖于其他专利权人和专利池管理者的观察和报告,凭什么与他人合作?凭什么相信其他专利权人和管理人呢?就凭专利权人之间的互相信任,这就是专利池是财产权利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专利权人互相依赖才能成立和营运专利池,这是专利权人投资专利池的信赖利益的关系基础。而专利权人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专利权人都投入了权利,各个专利权人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专利池绑在了一块,专利权人面临专利池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经济基础。然而,专利非同于传统的财产出资,她是一个动态的权利。当部分专利权人专利过期失效、专利被宣告无效、抽回专利时,该专利权利人对专利池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专利池获得的利益却不一定得到及时变更,其他专利权人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专利引发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防止发生这些争议,有必要从法学理论和实务上对之作出判断,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

2、专利权人权利

专利池专利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是专利权利人与专利池管理组织和专利池债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从实践来看,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作为权利所有者按投入专利池的评估额享有权利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专利权作为资本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关于技术权利入池的规定。因此,我国专利池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应采取专利评估额主义,而不是人数主义。

从权利性质出发,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权利系多方面权利,既有非财产权性质权利,如表决权;亦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如分取专利许可收入和专利池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社员权,即社团法人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按民法法理,从权利行使目的出发,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利权利人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的自益权主要包括:分取专利许可收入的权利;依法转让入池专利的权利;专利池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共益权是专利权利人为了自己及其他人的利益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的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专利权利人会的权利;在专利权利人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专利权利人会的权利;专利权利人有权查阅专利池章程、专利权利人会议记录、管理组织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专利权利人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权利人大会、管理组织会议的决议的权利。除上述财产权外,入池专利的权利人仍然享有人身权。即,作为发明人的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享有入池专利成果的人身权。有关民事主体对发明等专利成果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

3、专利权人义务

入池专利的专利权利人的义务应包括:在专利池设立后,不得随意抽回入池专利的义务;以入池权利评估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滥用专利权利人权利义务;保密义务;依法填补权利入池的义务等。另外,入池专利的评估额是由有关当事人委托市场有资质的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的,这种评估结果可能有误差。因此,专利权利人有如实报价的义务。作为救济手段,如果以显失公平的专利评估额作价入池,则这样的入池行为属于可变更民商事行为,其他专利权利人或专利池管理组织则可以撤销原评估结果,而重新申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新的评估额作价入池。

三、“专利池组织”主体地位分析

专利池管理组织是专利池运行的基本要素。专利池管理组织不健全、相关制度的缺失是目前制约我国专利池的根源所在。

1、管理委员会的代理人地位

专利池管理组织的核心任务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入池权利人和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建立专利池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市场营销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各司其职、保持平衡的治理机制专利权利人大会是专利池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专利池的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管理委员会人选,但是一旦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利池后,入池专利权利人会就不能干预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了。

2、专利权利人与管理委员会

入池专利权利人会与管理委员会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信任委托关系。[13]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为首的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班子,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是专利池日常营运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专利池的决策权在管理委员会,执行权在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班子的任务就是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实事求是地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利池的全面情况,实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营运目标。这组相互关系,是专利池权力制衡机制的核心。

四、专利池客体

专利池客体是专利池运行的基本要素。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标准有两种,其一把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二把专利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专利池中的专利应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或者为产品专利。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十八里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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