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创作模式中作品的署名问题

2013-04-29 13:16赵义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署名权维基网络时代

赵义

一、网络创作方式变革对署名权的挑战

在新的网络时代,以互联网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分享、博客、维基网站等为代表的网络新媒体蓬勃发展。互联网用户也从过去的那种通过浏览器单向获取信息的方式,转变为共同参与创造信息、分享信息、传播信息的模式。这种共同参与创作的新模式让信息变成所有人共同的财富,然而,新兴网络媒介的迅速发展、新型网络创作方式的演变也对传统署名权及其所昭示的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有观点认为,在新型网络创作模式下,作者在互联网上可以很轻易地截取大量的作品片段,在短时间内迅速编辑成一部新的作品,甚至可以用数字抽样的方式编辑作品。因此,有些学者断言,大部分精神权利(尤其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本质上已经不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终将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过于片面。以署名权为例,署名权的本质在于昭示作者与其创作的作品之间不可割裂的精神联系,在某种意义上作者是作品的“父亲”,作品是作者的“心智的孩子”。试想在传统的创作模式下,由于信息来源较少、创作手段有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周期往往比较长。作者费尽心血创造出了少数几个“孩子”,必定会对这些“孩子”青睐有加、关怀备至。可是在数字网络时代,如果作者们可以轻易截取互联网中的信息内容片断,在很短的时间内编辑组合成大量粗制滥造但却有可能刚刚达到独创性要求的“作品”。面对这么多粗制滥造的“野孩子”,相信就没有多少“父亲”愿意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了。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断言,在新的数字网络时代就不存在愿意付出心血和精力创作经典作品的人。毕竟阅读欣赏具有高度文学艺术价值及美感的作品是人类发自心灵深处的欲望和呼声。可以预见的是无论科技进步到什么样的程度,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的作品都会应运而生,而创作完成了这些作品的作者们也会有表明自己身份,获得社会赞誉和肯定的心理需求。因此,全盘否认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在数字时代的存在价值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二、新网络时代立法对署名权应采取的态度

在新网络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日新月异,除了以维基为代表的采用共同创作模式的网络媒体以外,还诞生了博客、微博、视频分享网站、社交网站等多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互联网用户也从过去的那种通过浏览器单向获取信息的方式,转变为共同参与创造信息、分享信息、传播信息的模式。这种共同参与创作的新模式让信息变成所有人共同的财富。在新的网络时代作者不会消亡。恰恰相反,新一代参与共同创作的作者们通过博客、社交网站、微博、视频分享网站等新兴网络媒介,发出了这一代人自己的声音。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从而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著作权法诞生之日起,科学技术的进步就一直推动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反过来优秀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又会促进文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因此,面对网络新技术变革,如何让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科技进步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新网络时代下,我国立法对作者的署名权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呢?

首先,在新网络时代下,以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代表的作者“精神权利”不应在著作权立法中消亡。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作品是作者个人禀赋的实现,作者权利是内在的人格权利”。对于作者而言,作者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名字关系着作者本人的声誉以及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署名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对于作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确有存在的必要。对于读者而言,阅读欣赏具有高度文学艺术价值及美感的作品是读者们发自心灵深处的根本需求,甚至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无论科技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的作品都会应运而生,而创作完成了这些作品的作者们也会有表明自己身份获得社会赞誉和肯定的心理需求。那种认为“精神权利从本质上已经不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终将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其次,在新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立法应当坚持署名权的消极权利属性,在充分尊重作者署名自由的同时,给予作者对抗他人侵犯其权利的盾牌。正如维基共同创作模式让署名与否成为作者们的自由选择那样,只有坚持署名权的消极权利属性,才能在维护作者署名权的同时,给予网络新技术应用足够的发展空间。试想如果署名权是一项积极权利,也即意味着维基网站必须确保每一位作者的署名都必须在词条正式页面之上得以体现,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维基作者署名权的侵权行为,这会对维基网站的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最后,在新网络时代下著作权立法应当坚持对新网络技术应用中的署名实现方式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以维基模式为例,维基作者们依据共同制定的“维基准则”自发地选择不在维基正式词条页面署名,而维基作者们的身份可以在正式页面的二级页面(即“讨论页”以及“修订历史记录页面”)中得以灵活的体现。同样,在其他网络新媒介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能够体现网络作者身份或者署名的独特方式。某一种新技术本身并无对错之分,法律所需要规制的是主体的具体行为。著作权法只有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自由,并且对新技术应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才能在维护作者权益、鼓励作品创作传播的同时,给网络新媒介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留下足够的成长空间。对于网络时代新浪潮下署名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必走向另一个极端。新型网络媒介与用户对于署名实现方式的选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维基共同创作模式以及其他网络媒介采用的模式应该与传统的以作者身份为中心的出版发行模式一起,更好地为促进公共知识的创造和传播服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公安局老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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