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当法律程序下我国行政程序之构建

2013-04-29 13:16易葳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易葳

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来源于自然法,是普通法理论中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世界各国构建其法律程序制度之时起到指导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比较研究各国法律制度之时,试图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进入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200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已明确将“程序正当”纳入到依法行政原则当中。要使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法制中得以体现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行政程序法,这也是我国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架构方面应当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 自然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价值 行政程序法

一、自然正义下的程序

正义,一直都是人类社会的追求。为了正确认识“正义”的含义,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长河中,各个民族、各个社会在社会发展的不同的阶段,都有过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在正义概念的探寻中,正义主要被划分为伦理学、政治学的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由于正义是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对正义的概念会呈现出不同的理解。关于正义的探讨门类繁多,也许永远也无法对其下一个完美的定义。但是其中对西方社会,特别是对于西方社会的法治产生持久而深远影响的正义观念,即自然法学派所推崇的自然正义。

(一)自然正义的源起

自然正义的源起,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分类。亚氏认为,自然正义其实是一种实质正义,它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漫长的岁月,已经根深蒂固的扎根于人类的内心。在这种实质正义的指引之下,人类应当去追求善良、仁慈、美德等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价值观念。人类社会通过构建各种必要的社会制度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标。自然正义的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动,但其本身有普遍支配力,并且其支配力可产生具体的内容。显然,自然正义的可变性,仅指它要求因适应具体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随意改变。因此,自然正义具有一般普适性,不论何时何地,它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的力量。豍

自然正义作为一种哲学或者伦理学范畴的观念,需要通过制度来将其做具体化的规定,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能够遵从其核心价值。而后英国的法学家们,则在自然正义的基础之上,结合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律实践,在法学领域总结出来,自然正义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自然法。自然法自问世以来,一直努力寻求着正义的真谛。对正义的追求贯穿着自然法的发展。故而后世研究自然法的学者们,都会对自然正义兴趣盎然。可以说,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自然正义。

(二)正当程序的由来

自然正义是最高的正义标准,那么为了实现这一标准,在后世的努力之下,衍生出来两个子原则。第一个是排除偏见原则,通俗的来说,即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个是裁判官应当听取双方的辩词,任何一方的辩词未被听取就不得对其裁判。根据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子原则,不论最后的判决结论如何,都不能剥夺任何一方说话的权利。故而那么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公平公正的听取双方的意见。换言之,第二个子原则蕴含着正当的程序必须被遵守之意。而后世所称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便是由此引出的。

由自然正义所派生出来的正当法律程序,其核心价值必须与之保持一致,所以“正当性”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关于正当性的定义很多,主流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目标或者是主流社会所追求的价值。法律既然应该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权利,那么就必然应该以正当性作为基准,否则就将成为违背自然法的“恶法”。虽然在正当性的理解上,不能够行成统一的意见,我们在对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下定义的时候,应当以社会中大多数公民能够认可的价值观作为衡量的基准。任何主张必须能代表广大民众的意愿,才能够具有普片的代表性。这些具体的要求和原则就构成了判断某种法律的实体与程序是否正当的依据。豎

二、程序正当的演进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自然正义的子原则,首先是在普通法系的英国得以问世,之后便被吸收并成为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最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普通法系的国家围绕着这些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正当法律程序思想为中心的法律性文件。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至今虽然已历三个世纪,但是在普通法系的国家,特别是英美等国的法律实践中,作为成文法法律漏洞的补充等方面,任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建国后,通过其制定的法律文件不难看出美国人民对于法律程序的重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的行为,都被纳入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调整范围之下。无论哪一级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都将被认定为无效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有人将美国的法治,称作是“正当法律程序之统治”不无道理。

一个良好的法治程序,应当是一个拥有透明规则的程序。人们能够通过司法者的裁判,看到在该程序下实现的正义。因此,自然正义的适用应该有客观的判断基准,才能维持法律的安定性,避免裁判官员的主观臆断。豏在学术研究中,法学家们将正当法律程序分解为两个部分,即:注重实现正义结果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注重实现正义过程的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区分的目的在于使得二者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诠释法律程序的正义性。由于经济基础和时代的不同,特别是经济发展、观念进步和法律发达的程度的差异,导致了不同时代的人对正当法律程序价值的关注也有所区别。在现代社会中,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向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转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因为人们关注的不再仅仅是这些规则是否合乎理性、公平和正义,同时也关注这些规则实现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豐在近代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当时的人民更加注重正义的结果,故而在价值取向方面更多地倾向于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的内容秉持合乎正义的原则。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人们更多的关注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三、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

当下基于公民对程序正当的高度关注,故而在法治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在法治前进的道路中,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程序的制定与执行上。

(一)程序规制下的行政权

各个法律部门的领域中,正当法律程序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起到着指导性的作用。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立法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裁判行为才能发挥作用。但司法权是三权之中最被动的一项,故而和公民生活直接相关的莫过于行政权。特别是传统的警察国家向社会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行政权已经扩展到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在当代的行政法领域,特别是随着日益扩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了确保行政权的公正行使,使得人们提高了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的关注。各主要国家都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克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而正当法律程序,也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正当程序的衡量标准

由于行政权力涉及范围广,影响面积大,故对于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想要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来确保其程序的正当性,存在一定的困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6年的“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中提首次出了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利益衡量标准”的行政行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灵活的适用正当程序,并归纳出了三个原则以判断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这三个原则分别是:(1)行政行为所能够影响的私人利益;(2)在目前的行政程序下这些利益可能被剥夺,需要采取其他的行政程序;(3)政府的利益,其中既包括能够获得的利益,也包括政府所需要承担的负担。通过这三项标准来综合衡量一个行政程序是否属于正当。

而后人们根据上述三标准,总结出了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式,即:P譜≥C。P代表因采用额外程序而提高的决策正确机率,V表示系争个人利益的价值,C则为行政机关采用额外程序所增加的成本。豑按照法院所归纳的这个公式,如果希望在现行程序外采取额外程序,那么当且仅当P譜≥C时,才能复合正当性的要求。

四、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

在大量西方法律思想涌入中国的当下,作为英美法系法治核心之一的正当法律原则也很快为我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所认可。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化道路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国内学者在总结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将依法行政原则细化为六项具有操作性的子原则,它们分别是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责权统一原则。而其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我国行政法中国化之后的成果。但是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契约等大量的行政行为目前在程序上都基本无法可依。豒故而,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之时,程序正当原则将起到弥补部分行政法律程序不足的作用。

将程序正当原则放入依法行政原则中,是我国在行政法治观念上的重大转变。在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程序的规范之类依法行政。在观念上由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到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在正当法律程序思想的指导下所诞生的行政程序法,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即现代行政程序如果想要实现程序正义,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即程序的中立性、程序的参与性和程序的公开性。只有符合这最基本三点要求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一部良好的行政程序法,应当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核心来设定各项行政程序,使其基本精神旨在让公权力无私的为行政相对人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故而我国在考虑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时,应当首先将行政程序法提上立法日程,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之时有法可依;其次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应当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精神的指导之下,符合程序正义价值理念的法。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制,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之中贯彻程序正义的观念,让国家权力在程序规范下合理运行,才能使依法治国的条款走下宪法文本的神坛,切实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豍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J].行政法学研究,2010(1).

豎刘嗣元.论选举程序的正当性——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8(6).

豏唐汇西,戴建华.行政法上自然正义理论初探——以英美法为考察对象[J].行政法学研究,2010(1).

豐刘嗣元.论选举程序的正当性——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8(6).

豑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J].中国法学,2010(4).

豒姜明安.行政程序立法及其基本原则[J].中国司法,2006(5).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