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类型化研究

2013-04-29 00:44牛利双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使用权

牛利双

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所授予被许可人的实施权大小不同,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的类型,此外,根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还有分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的类型。至于双方当事人采用哪种许可形式更为合适,这主要有赖于许可的技术状况、价金、市场和纳税等多种因素。以下将对这些许可形式分别具体进行介绍,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专利许可贸易活动中,这些许可类型并非是分割运用的,而是有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综合发挥其作用。

一、普通许可

所谓普通许可,指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或地域内使用在该实施许可合同中指定的专利技术,同时许可人自己仍然保留有在该时间和/或地域内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以及再与任何第三方就该专利技术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基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普通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同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不受限制地多次授予给不同的被许可人,或者同时向几个被许可人授予同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权,同时自己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这一专利技术。

二、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和/或地域内,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外,许可人自己也拥有使用同一专利技术的权利,但是在此时间和/或地域内,许可人不得将同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权授予第三者,即专利权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将同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权同时授予给两个受让人。如果一项专利技术能够在几个领域都可以运用,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领域与被许可人订立排他许可合同后,并不妨碍专利权人在另外的领域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实施权授予。但如果被许可人在能够运用该项专利技术的几个领域,同时与专利权人订立了排他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则不能再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实施权授予。排他许可的“排他”含义,从范围看,应限定在特定的时间和/或地域内;从主体看,应限定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与普通许可比较,排他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的权利相对扩大了,除专利权人之外,被许可人能够独自享有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但同时却给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以较大的限制。此外,排他许可比普通许可的竞争能力要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同一范围内的竟争,使被许可人居于优势地位。因此,排他许可的许可使用费要比普通许可高得多。

三、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和/或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其所购买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时间和/或地域内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或销售该专利产品,许可方也无权再同他人签订同一技术的许可合同。基于以上可以看出,独占许可的实质,是专利权人将自己独占权中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和/或地域内完全授予给被许可人。由此可见,独占许可比前两种许可形式更具有竞争能力,可以使被许可人拥有极大的优势。在市场容量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想通过许可的方式去实施专利,自己不准备实施,或者自己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则一般选择独占许可。这主要是因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协同去占领一个市场时,双方形成的是协作关系。许可方是在扶持自己的竞争伙伴,与排他许可中许可方扶持的竞争对手相反。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被许可人的充分实施而获得较大收益。但是,应当防止的倾向是,某些资金雄厚的大企业,为了保持优势,有时会产生垄断某项专利技术的企图和行动,以给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障碍。

四、分许可

分许可,又称分售许可或从属许可,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除对该项专利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还可以再向第三者授予同类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般说来,只有当原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有授权条款的情况下,被许可方才可以再与第三方订立分许可合同。这样分许可的被许可方的行为由其许可方对原许可人承担法律责任。原许可方之所以允许被许可方向第三方提供分许可,其目的是为了更充分、更有效地实施他的专利技术,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种许可是在订立前面几种许可合同的同时,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的一项权限范围,它从属于主合同。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出售这种从属许可的企业大部分是跨国公司或垄断集团的子公司或者其驻海外的机构,这些跨国公司或垄断集团往往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直接授权许可给第三者,就只好先将技术出让给其子公司或海外机构,然后再由这些子公司或海外机构与第三者签订这种从属许可合同。

五、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也称互换许可,它是贸易双方以价值相当的技术互惠交换的一种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比较常见于原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与改进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之间,改进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要实施他自己的发明创造须得到原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原专利权人如果更新他的专利产品,采用改进的专利技术时,也要得到改进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双方一般会采用相互交换专利使用权的方式来代替相互支付使用费。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使用交叉许可:(一)在技术贸易中,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如果被许可人将来(在合同有效期内)以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为基础研发出了革新的发明创造并取得了新的专利,则必须首先要把新专利的使用权许可给原许可人;而原许可人在发放许可证后,如果自己改革了有关专利技术,则也必须把它继续许可给原被许可人使用。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为“反馈条款”(也叫“返授条款”),它实质上是一种交叉许可。(二)大企业之间订立技术协作协议,规定各自搞出的发明创造都应许可对方使用,这实质上也是一种交叉许可。

总之,不同类型的专利实施许可,其各自反映了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通过相应类型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所索取的专利技术使用的报酬也自然会有所不同。专利实施许可类型的选择,在经济实践活动中,主要是根据相应专利技术的性能、潜在的市场贸易机会以及专利实施许可的当事人的意图来综合进行决定的。

(作者单位: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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