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颖
【摘要】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但是信用证付款机制的特点也给信用证结算带来了另一个梦魔,即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由于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给国际贸易商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还严重干扰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所以对信用证欺诈作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对信用证欺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并寻求有效对策,以期为实践中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提供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所谓信用证欺诈(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可以理解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且依赖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
国际商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下一个定义,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国内民商事成文法,或者由判例法调整。我国直至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才对信用证欺诈做了最新权威阐释,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应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二)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1.开证申请人欺诈的欺诈。是指申请人用伪造、变造或者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银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欺诈。常见的诈骗手法是伪造、变造信用证,用无密押点开信用证或假印鉴信用证来骗取受益人的货物。
2.受益人的欺詐。是欺诈人以受益人的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者假冒伪劣货物,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申请人的信用证欺诈。
3.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进行欺诈。即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以缺乏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的信用证欺诈。
4.开证行的欺诈。欺诈人以虚拟的开证行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如果忽视对开证行资信调查,此类诈骗比较容易得逞。
5.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进行欺诈。这是欺诈人以申请人的身份与开证行串通,通过设置供受益人进入的陷阱条款,从而达到欺诈通知行和受益人的目的。
二、信用证欺诈的产生原因
信用证欺诈与任何一种经济欺诈一样,都是为了获取不法收益,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欺诈者屡屡得手,原因何在呢?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很多,如信用证欺诈的成本低,有时候简单到只需要伪造一张假提单就可以了;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低,由于各国目前对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办法,缺乏国际间的合作,这就使信用证欺诈的诈骗们可以较容易地规避欺诈受害国的法律制裁;受害者的警觉性和素质不高,诈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多年来也一直是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国,而且是主要的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诈骗者以可乘之机;受益人的狡诈和对国际贸易及信用证交易的谙熟;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素质低,没有能力认证单证的真假,毕竟银行不懂外贸,不知道单证上各种商品货物的合理价格,亦不知道信用证受益人是否有可靠的货源,等等。但是,欺诈者选中信用证这一环节活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发现这个环节在国际贸易诸环节中最为薄弱,而薄弱的原因又在于作为信用证机制基本原理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为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受益人实施欺诈的源泉。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一)开证申请人的防范
1.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对进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OB价格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严格审核单据。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二)受益人的防范
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为了能及时收回货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三)银行的防范
1.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
2.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3.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的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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