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2013-04-29 22:12郝淑梅
中国经贸 2013年8期
关键词:资产配置处置使用

郝淑梅

摘要:本文拟对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进行解析,以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配置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可以是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径主要有购置和调剂两种。

1.配置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2.购置资产审批程序

(1)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无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应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草案中。没有经过批准的资产购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一上”草案。

(2)为解决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与预算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然后,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的方式进行审核,即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资产状况决定是以购置的方式,还是以共享的方式来配置资产。

(3)为保证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控,避免事业单位盲目扩张,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方式。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

(1)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审批提交资料。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审批手续,一般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①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②可行性论证报告;③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④资产价值证明;⑤近期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⑥产权登记证;⑦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⑧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⑨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2.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现行财务制度对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统一规定。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损耗。当资产由于损耗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行政事业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报,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报废、淘汰。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盘亏,是指资产经过清查盘点后,其实际数量、价值少于账面数量、价值;呆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资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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