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建彬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即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考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是可以有效的控制材料的质量,为建造的开发项目施工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质量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利用材料集中采购的优势可以降低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而降低工程造价,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三是可以降低各种取费,降低工程总造价。
而“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其缺点就是缩小了各种取费的基数,降低了工程造价,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因此,这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承包方式。 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
在“甲供材”料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会出现一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购入建筑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建筑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依照施工企业领用材料的价值,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贷:工程物资;工程结算时依照施工企业开具的工程价款包含材料价款及施工劳务费组成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有的结算价还可能包含取费及税金,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银行存款等。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第二种购入建筑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建筑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依照施工企业领用材料的价值,借:开发成本,贷:工程物资;工程结算时依照施工企业开具的不包含材料价款、及对应的各种取费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银行存款等。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甲供材”方式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第一种方式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甲供材”料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料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2.“甲供材”料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第二种方式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三、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甲供材”料方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入税收监管的范围。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甲供材”料方式也是比较好的。因为,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降低了税负,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甲供材”料方式似乎更优。但是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甲供材”料方式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我认为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