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汪洋 徐松林
摘 要: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软件产业的繁荣,而对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由于软件版权保护的不足,世界纷纷开始向专利制度寻求解决方式。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俄罗斯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在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上,除了坚持传统的版权保护之外,还开创性的设计了统一技术权这一权利。我国对于软件专利问题的立法和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关键词:俄罗斯;软件;可专利性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158-02
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在2006年已经完全法典化。在俄罗斯知识产权民法典化之前,颁布单行法律《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与版权制度共同保护软件。在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后,在民法典中确定软件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并作出具体规定,将《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吸收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之中,进行分析总结。并且俄罗斯还创造性地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即知识产权法部分)中增加了“统一技术权”这一章节,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一、俄罗斯软件的版权保护
(一)俄罗斯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编,规定了俄罗斯知识权利的相关内容,这是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的表现形式,那么该部分也理所应当的代替了原有的《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将其原有的内容进行吸收概括。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编第70章著作权的相关内容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保护方式、保护要件、保护主体、保护期限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编内容也成为了俄罗斯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法律。
(二)俄罗斯软件版权的具体保护方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享有可以处分权利的专有权。专有权是指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可以以任何不违反法律的形式对作品进行处分。具体的软件专有权处分行为包括:(1)复制计算机软件,包括在计算机软件存储介质上的记载,也被视为是复制;(2)通过出售、转让的方式传播计算机软件或其复制件;(3)公开展示该计算机软件;(4)出租该计算机软件原件或复制件;(5)对计算机软件的逻辑处理层或者文档部分进行再加工。
二、俄罗斯统一技术权中的软件可专利性探讨
虽然俄罗斯已经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外,但是为了完善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77章创造性地规定了“统一技术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即统一技术权。这一权利制度是俄罗斯法律从未出现的制度,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权利。“统一技术权”将由不同知识产权制度调整和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整合成一个复合客体,以方便在实践中应用。“统一技术权”的调整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以此“统一技术权”完全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中的一个创举,是民法典中最为特殊的一章。“统一技术权”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其保护客体,那么也就表明了俄罗斯在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同时,也运用统一技术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一)统一技术权的适用范围
独联体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领域中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独联体成员国在2002年通过了《实现国家对科学与技术领域中知识产权客体示范法》,“该法以通过使用国家资金支持开发的新技术和其他科技活动成果来提高民族工业和独联体成员国的经济竞争为目的,规定了在不同形式所有制的科研组织、企业和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之间在研发、推广和使用知识产权客体领域中的关系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1]俄罗斯同样也十分重视国家领域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俄罗斯知识产权的总价值约为4 000亿美元,其中90%为国家所有,并以专利的形式存在。因此,如何保护国家的创新成果并加快科技成果的实践应用成为俄罗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攻方向[2]。
俄罗斯法律中关于统一技术权的适用范围,仅仅针对于满足以下两点要求的统一技术。(1)该统一技术必须是由使用俄罗斯联邦预算资金而创造产生的;(2)该统一技术必须应用于民事、军事领域。只有满足了以上两点要求,才能够获得统一技术权,得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保护。
(二)统一技术权的概念及特殊性
由于统一技术权的客体都是能够受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保护的智力成果,那么统一技术权的保护客体,即统一技术便是一种复合客体。
而统一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客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统一技术的保护客体包含着不同知识产权制度(比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个别化手段法)所调整的知识产权客体(如发明、文学作品)的整体使用。在统一技术中可以包括各种各样受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也可以包括不受俄罗斯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如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因此,可以说统一技术权并非是对某一智力活動成果的专有权,而是对包含了多个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的复合客体权利。(2)统一技术应当被视为是科技活动的成果,而并非单纯的特定的知识产权客体总和。根据俄罗斯《科学与国家科技政策法》的规定,科技活动是指为了取得、适用新知识以解决技术的、工程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相关问题,保障作为统一体系的科学、技术和生产运作的活动。因此,科学活动是指包含了新知识或者是新解决方案并可以固定在任何信息载体上的科技活动产品。(3)统一技术要想获得法律保护,也必须具有客观表现形式。俄罗斯学者认为,统一技术应当具有实践上的可应用性,即实用性。(4)并非所有的统一技术都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只有全部或者部分由国家拨款研发的统一技术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统一技术权的规则仅适用于使用联邦预算资金完成统一技术,不但排除了依靠私人资金完成统一技术的保护,也排除了通过联邦贷款的形式所完成的统一技术[1]。
(三)统一技术权的主体及权利义务
按照俄罗斯的法律规定,统一技术权的主体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首先,一般来说,统一技术权属于组织创造统一技术的人,该人也被称为履行人。履行人组织创造智力成果可以是使用自己的力量和资金进行创造,也可以与他人签订创造统一技术的合同,与他人共同合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统一技术的创造,必须含有国家预算拨款的资金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没有对统一技术的创造者提出任何特别的要求,因为他们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俄罗斯法律规定对特定领域的统一技术进行研发,比如研发航空技术、武器和军事技术、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等领域时,必须要获得国家的特别批准。统一技术可以包括属于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也可以包括属于他人的成果。
其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除了履行人可以成为统一技术权的主体以外,公法组织——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也可以作为统一技术权的主体。俄罗斯联邦统一技术权产生的特别依据就是该统一技术与保障俄罗斯联邦和安全有直接关系,因此,只有将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作为统一技术权的主体,才能够真正保障统一技术的实施推广和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安全。统一技术权到底归属于俄罗斯联邦还是俄罗斯联邦主体,其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哪个主体的预算资金被用于创建统一技术的拨款。
再次,统一技术权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认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这种新型的保护方式的特点在于:
(1)获得保护的条件。首先,计算机软件必须同发明、使用新型、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融合被创造成统一技术权;其次,包含计算机软件的统一技术必须作为一种科学活动成果在俄罗斯民用或军用领域的特定实践活动中起到技术基础作用;再次,包含计算机软件的统一技术必须具备实用性;最后,包含该计算机软件的统一技术必须在完成后被推广应用。
(2)权利的主体。与一般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为计算机软件的创作人不同,在统一技术权构成中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主体不光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创作人,还包括组织创造统一技术的人(履行人)、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以及其他在统一技术创造过程中投资的投资人。当然,虽然计算机软件进行融合构成了统一技术,获得了统一技术权的法律保护,但是,作为计算机软件独立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0章著作权制度的保护。
(3)权利保护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9年《联邦知识产权、专利与商标管理局条例》的规定,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是“负责在包括在纳入统一技术构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领域中履行监督与监察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4)关于保护的方式。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当一项计算机软件作为统一技术的组成部分时,该计算机软件能够被视为统一技术向俄罗斯相关部门提出专利授权申请、智力活动成果国家登记申请、采取信息保密措施等保护方式。
从以上对计算机软件的统一技术权保护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在现阶段俄罗斯其实是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一种变相的专利授权,也就是说,俄罗斯是承认计算机软件具有可专利性的。虽然俄罗斯专利制度明确的将计算机软件排除在专利保护客体之外,不会单独地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授权,但是俄罗斯却创造性地采取了这样的一种有条件的、折中式的软件专利授权方式,这种“条件”就是计算机软件要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客体融合,形成一种新的权利——统一技术权。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在俄罗斯的现有法律制度中,仍然是不具备可专利性的。
参考文献:
[1] 张建文.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创举——统一技术权制度[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3).
[2] 李力.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4,(7).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