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
【摘 要】社会性别视角要求我们内化社会性别意识,以人为本,正确的看待女性目前所处的弱势地位;深入理解社会性别相关理论,探究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源;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对实现性别平等政策构建的作用。在努力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的同时,维护女性在教育、就业以及参政议政方面的权利,以推动性别平等发展。
【关键词】社会性别;性别意识;政策构建
现阶段,我国进入了城镇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发展处于重大转型阶段,社会关系呈现出利益主体分化、利益差距扩大的趋势。在这一形势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性别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报告中将坚持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为推进新时代性别平等发展和妇女工作事业指明了方向。
一、社会性别理论与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用以区分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性别”,即社会性别突破了狭隘的“性”的概念,将人的性别从自然属性扩展到社会属性。社会性别这一概念首先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格·如本(Gagle Rubin)在1976年提出的。当我们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审视性别平等问题时,社会性别理论就内化成为一种社会性别意识;而当社会性别意识在大多数的人类群体中得以传播和普及从而形成群体意识形态时,人们就会将社会性别意识作为一种普适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从社会各个角度出发来判断分析性别平等与发展问题。
二、性别意识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实践与发展
社会性别意识一旦被大多数人群内化从而形成一种主观能动的自我意识,人们在进行相关的社会活动时,便会主动的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分析判断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
第一,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主流决策,完善了社会性别框架的构建。早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就提出:“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该把性别意识纳入所在政策和方案的主流”。我国是最早承诺将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决策的49个国家之一,并于同年开始制定并实施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2010)》,2011年7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制定实施。
第二,社会性别意识推动了先进的性别文化的发展,培养了女性群体的自主理念。性别文化是社会对性别相互关系的观点和看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性别规范和结构。传统的性别文化以“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外女内”为指导思想,这些传统的性别文化从根本上否定了女性的社会属性和社会主体性,侵蚀了女性本应有的独立、自主、平等的性别意识。而先进的性别文化所倡导的性别平等并不是将男性的社会地位降低到与女性同一水平,更不是将女性列入弱势群体并将其保护起来,而是归还女性群体所应该有的权利地位,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为其创造一个可以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第三,在城市社区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社会性别意识推动了城市社区女性的赋权与增能,提高了女性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促进了女性的社区发展。社区是在人们密切的社会互动中结合而成的,以共同的社会文化规范、组织方式和心理认同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实体。[1] 作为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城市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对于解决当代女性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性别意识的深化也将城市社区女性赋权与增能逐渐被提上日程。女性的赋权与增能主要涵盖了三个层面:一是个人层面——发展一个更为积极、有影响力的自我性别意识;二是社区层面——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以便个人对其周围的社会文化环境更具有批判性认识;三是社会层面——获得更多的资源,以实现个人和集体的目标。[2]
三、性别意识在公共领域对两性平等政策构建的影响与思路
第一,从受教育程度的角度看,社会性别意识将女性群体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程度不均衡等问题提升至主流决策层面,力求推动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我国向来重视教育的性别平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的法律法规,规范教育的平等性。例如,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做出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又如国务院2011年7月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总目标中指出:“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这些政策法规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是一致的,旨在平衡性别间的教育资源分配。
第二,从就业角度看,社会性别意识将通过决策者设立培训机制、废除不公正门槛使女性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更为平等的工作待遇。社会性别意识推进两性平等就业政策的构建,不仅体现在制定与实施必要的对女性的保护性政策方面,也体现于越来越多的关于提升女性个人技能与适应能力政策的不断颁布实施。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三,从参政议政角度来看,社会性别意识不仅有助于扩大女性参政议政的范围、提高女性参政议政的水平,还鼓励女性积极主动的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参政议政历来被认为是衡量女性政治地位与解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法律对女性的参政议政的权利给与保护,但具体到参政过程中,女性也只能通过辅助男性进行政治活动,即处于一种“照顾性政治地位”。随着社会性别意识的普及与深入发展,许多旨在保护女性权益的社会政策都对女性参政议政予以赋权和增能。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求这一比例应该“逐渐增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的来说,社会性别在打破传统的性别观念的同时,也在努力构建新的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我们要严格遵循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依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逐步消除人们对于女性的认知偏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加速两性政策的平等构建,从而实现两性关系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40.
[2]王金玲.女性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