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 赵璐璐
摘 要 作为兵家代表人物的孙子,虽然主要研究的是军事问题,但其对法也有独特的看法,在其兵学著作《孙子兵法》中就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对于后世的治军治国都有很大影响。
关键词 兵家 孙子 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A
孙子,又称孙武,字长卿,后人尊称为“孙子”,著有《孙子兵法》十三篇,是我国最早的兵法,被誉为“武学之盛典,兵家之绝唱”,置于《武经七书》之首。今人在研究孙子时,多从军事角度入手,对其法律思想很少注意。实际上,孙子是“最早将法律与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思考的思想家,他的依法治军的论述虽不很多也不细致,却具有开创的作用,是兵家法律思想的源头。” 本文拟以《孙子兵法》为例对孙子的法律思想作一梳理。
一、关于法的概念
在《孙子兵法》一书中,“法”字一共出现了21处,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方法、规律、作战的法则等,如《作战》、《谋攻》、《军形》、《兵势》、《军争》、《九变》、《九地》等篇中的“用兵之法”,《军争》篇中的“军争之法”、“用众之法”,《军形》、《兵势》篇中的“兵法”等,这实际上指谋略,并非今天意义上的法或军事法;二是指规定、制度、纪律等意思。孙子在《计篇》中解释道“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曹操解释为“曲制者,部曲、幡帜、金鼓之制也”,即军队的组织编制、操练顺序、旗帜分布、进退号令等各项制度。“官道”为各级将吏的职守规定。“主用”指管理军队的各种用度,包括军费、粮秣、车马、器械等军需物资和军费等方面。可见,孙子的“法”涵盖了组织编制、将吏职责、后勤供应等一系列的制度。此外,有些名词虽没有以“法”字出,但却含有法的意思,如《兵势》篇中的“分数形名”,分数指军队的组织编制员额,形名指军队的形制规模、名称以及指挥号令。 又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记载的孙子在吴王宫中练兵时使用的“约束”一词,实际上是纪律或军令的意思,具有形式上的成文性,内容上的规范性和效果上的强制性等特点,具备法的基本特征。
总之,孙子尽管没有专门给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但从他使用的一些关于“法”的词汇看,也是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理解法的。
二、关于法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
《始计》开篇就强调:“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那么如何考察呢?他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即“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 法者,曲制、 官道、 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也就是说,孙子把法与道、天、地、将一起作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五大要素,凡是透彻掌握了这五者的才能胜利,没有掌握的则不能取胜。紧接着,他又提出了七个判断胜负的具体条件,即“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显然,法令行、赏罚明是这七个条件之一。此外,《军形》篇强调“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即把法作为掌握胜败之道的关键因素之一。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孙子非常重视法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
三、关于法的执行
孙子特别注重法律的实施,如前所述,他将“法令行”作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七计”之一,那么如何保证法令行呢?我们可从孙子在吴王宫中练兵杀姬的故事来考察。据记载:
孙子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阖庐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可以小试勒兵乎?”对曰:“可。”阖庐曰:“可试以妇人乎?”曰:“可。”于是许之,出宫中美女,得百八十人。孙子分为二队,以王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与左右手背乎?”妇人曰:“知之。”孙子曰:“前,则视心;左,视左手;右,视右手;后,□视背。”妇人曰:“诺。”约束既布,乃设鈇钺,即三令五申之。于是鼓之右,妇人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妇人复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斩左古队长。吴王从台上观,见且斩爱姬,大骇。趣使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孙子曰:“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队长二人以徇。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于是孙子使使报王曰:“兵既整齐,王可试下观之,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
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孙子对法律执行的态度:第一,法律首先要公开,并且需要宣传教育,即要让士兵明确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违反了有什么后果。如果“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则“将之罪也。”所以,在上述练兵中,可以看到孙子“约束既布,乃设鈇钺,即三令五申之”,当吴王宠姬第一次违反后,孙子“复三令五申”;第二,执法要严明有信,并且公正无私。所谓严明有信,就是“军中无戏言”,“军令如山”,只要“约束既明而有不如法者”,则必须受到惩罚。所谓公正严明,即不管什么人,哪怕是国君的宠妾违反了军法也必须按照法律接受惩罚,这实际上蕴含了法律在适用时人人平等的思想。
四、关于以法治军
孙子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以法治军”的概念,但却蕴含了以法治军的思想。在他看来,应该注意两点:
(一)文令武齐,德法并重。
孙子强调“以法治军”但却并不“唯法治军”,他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强调“德治”。他认为:“卒未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素不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 强调用文德教化士兵,对士兵仁爱,用军纪军法规范、统一士兵的行动步调。仅有军纪军法约束处罚,没有文德仁爱,“则民不服,不服则难用”。仅有文德仁爱,没有军纪军法约束处罚,“则不可用”,所以治军必须文令武齐,德法并重。
(二)赏罚分明但又不滥赏滥罚。
孙子治军,注重使用“赏”、“罚”两种手段。关于罚,前面实际已经探讨。对于赏,孙子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认为“取敌之利者,货也” ,“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 即突出物质赏赐和因赏于敌。同时,孙子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对将士要进行重赏,如在深入敌国重地、处于危急境况时要“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 。
孙子重视赏罚,但同时又反对滥赏滥罚的。他认为“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 。尽管此处是讲观察敌情、了解敌方军心的一种方法,同时也表达了他对赏罚的一种态度,即滥赏滥罚不起作用。
五、关于国法与军法的关系
孙子时期,尽管没有区分国法与军法,但是实际上从他对君权与将权,君命与将令的关系可以窥见一二。因为君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国法,而将令也可以理解为军法。那么二者关系如何呢?
首先,从根本上讲,孙子是承认君命高于将令的,也即国法高于军法。他在《孙子兵法》两次提到“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既然将合军聚众的权力受命于君,那么必然承认君权高于将权。但同时,君权、君命的这种优先性不是绝对的,因为战争形势瞬息万变,坚持君权、君命绝对优先则有可能失败。对此,孙子在《谋攻》篇中,从反正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从反面看,“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第二,从正面看,“故知胜有五:……,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也。”基于这种认识,所以孙子提出在战争中,将权、将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相对独立,因此他在《九变》篇自然而然得出的结论是“君命有所不受”。
从根本上讲,君命高于将令,即国法高于军法。但特殊情况下,将令有优先适用性,即军法优先国法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解读,孙子关于国法与军法的关系,似类似于今天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尽管孙子的法律思想显得比较零散,不系统,但却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孙子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古代军事法理论的基础。孙子最早提出以法治军理论。他在春秋末年就提出了军事活动要有法的观点,提出了要制定“分数形名”以管理部队、制定“约束”以控制部队、“令文齐武”以贯彻军令和将帅相对独立于君权的一系列原则和办法,这就构成了最早的军事法理论。以后的吴起、孙膑、尉缭以及《司马法》也只是在孙子法律思想的基础上从不同侧面进行发展、深化。□
(作者:现为第二炮兵工程大学政治工作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
注释:
张少瑜:“孙子法律思想述略”,载《法学》,1997 年第4 期。
曹操对形名的解释是:“旌旗曰形,金鼓曰名”,旌旗金鼓是作战中的指挥工具,引申为指挥号令。参见周亨详译著:《孙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第37页。
《史记·孙子列传》.
《孙子兵法·行军》.
《孙子兵法·九地》.
《孙子兵法·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