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发权代首”的示范作用

2013-04-29 23:15张云潮龚元林
领导科学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守法麦田曹操

张云潮 龚元林

“割发权代首”是《三国演义》第十七回里的一段很有名的故事。建安三年(公元198年),曹操亲自率领大军去讨伐张绣,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随下令曰:“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曹操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在这个故事里,尽管“割发权代首”是个诈术,不过从古代的法律来说,割去头发算是一种很重的法定刑——髡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髡刑是以人格侮辱的方式对犯者所实施的惩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孝之始也!所以剃光了是对他的一种羞辱。曹操也算是对自己施行了刑罚的,从这一点上讲并非纯然诈术。况且“割发权代首”的“权”是“姑且、权且、暂且、暂时”的意思,是说暂时饶过,如果再犯,定斩不恕。

曹操贵为丞相,在自己违反了自己制定的法度时,在不能实行斩刑的背景下,依然采取“割发权代首”的严刑来处理自己,这在加强作风建设和依法行政的今天依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此外,在曹操的时代还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他作为三军统帅,主动要求罪加己身,带头守法,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听其言,观其行。领导干部切忌言行错位,表里不一。时下,中央有“八项规定”、省委有“六条意见”,政法部门明察暗访,廉政建设年年讲,行风评议岁岁行,可谓正风肃纪在行动,作为领导干部,确实应该学学曹操了。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今人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领导干部只是凭借手中的权力发号施令,自己却说一套做一套,对他人要求严格对自己宽松,把法治作为治理群众的工具,把自己置于法律法规和制度之外,那么就必然会产生上下离心、政令不通、民众悖离的后果。曹操以丞相之尊尚能“依法办事”,不搞特殊,为后人遵守法律提供了绝佳的范例。故此,现在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处理好身份、地位、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成为知法、守法、执法的模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我们的领导者在凭借权力要求下属遵守法律的同时,自己首先成为守法的表率,那么人们定会纷纷效仿他们的守法行为,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必然形成。

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

照镜子,方可正衣冠。只有以党章为镜,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才能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勇于正视缺点和不足,严明党的纪律,敢于触及问题,端正行为,保持共产党人良好形象。

洗洗澡,才方便治病。只有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的要求,和“割发权代首”有着某种内在联系,意思就是希望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自觉的态度、负责任的精神,按照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总体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揭短,敢于承认错误,敢于自我惩戒,只要领导干部带头了,作风建设就能够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李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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