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2013-04-29 23:16叶萌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体现

叶萌

摘 要 尊重并保障人权不应当流于空洞的口号,现实中应将人权的保障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末以及刑事诉讼的具体设计中。新刑诉法在完成修改后最为突出的亮点是在刑诉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的部门法首次具有了对于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了这是继宪法法律条文规定之后,不失为立法层面的一大进步,与此同时,新刑诉法从立案、侦查直至执行的全过程均对人权进行了全面的保障。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关键词 人权保障 新刑诉法 体现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法典是关乎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两次修宪,1999年,“依法治国”被当做治国策略写进宪法,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了宪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其必须贯彻并落实宪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人权保障力度。

1、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条中新增规定:将人权保障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进行规定,尊重并保障人权,规定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人权保障原则并非只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刑事诉讼的指导性原则,刑诉法的立法与执法需基于“人权保障原则”,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可以说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2、改革辩护制度,完善诉讼结构,贯彻并落实人权保障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分别针对诉讼过程中的辩、控、审三种职能进行了优化,有效解决了侦查阶段长久以来律师辩护制度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本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由此实现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的优化组合,满足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进行了提前,而且对于律师的辩护权进行了扩大,第31条规定辩护律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47条制定了

律师的执业保障权,第95条规定辩护人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另外,在第159、160、170、182条的规定中均强调了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

除上述规定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加强了辩护律师参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的规范性,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让律师参与到诉讼的整个过程,人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3、新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为杜绝此类现象,尊重并保障人权,制定了相应的措施:(1)第五十条新增规定并确定了“不得强迫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认其罪”的原则,必须谨遵法律程序进行犯罪资料的搜集,严禁严刑逼供。威逼利诱;(2)第五十四条与五十八条分别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范围与条件;(3)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依法审讯的措施,如第121条中的审讯全程录像,第116条的审讯场所的规定,传唤与拘传的时间限制,以上三方面分别是权利、规则与措施的完整体现,形成了有制度保障的科学刑讯的机制。

4、新刑事诉讼法还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诉讼中涉及到的弱势群体与特殊人群实行人道主义保护,极大地体现了人权的保障原则。

(1)在强制措施中渗透人文关怀,如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65条明确规定生活自理能力丧失者、孕妇、哺乳期妇女、等人员适用于取保候审;第72条规定患有严重疾病者、生活自理能力差或不能自理者、孕期或哺乳期妇女;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扶养人;因办案需求宜采取监视居住者;羁押期限将满,案件未结,需采取监视居住者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另外,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嫌疑人或被告无法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者,也可实行监视居住措施。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人员的限定充分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人本精神,此外,在各种依法强制执行的措施中听取辩方陈词,通知家属、不服者申诉等措施均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进行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指出,若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各种因素无法委托辩护人时,其本人或其家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若符合法律援助者,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若嫌疑人或被告人系聋哑类残疾人、精神病人,无法委托辩护人者,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找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辩护。若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判以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者,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以上条例均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凸显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贯彻与落实 。

前文所列举的新诉讼法的条例均完整地彰显了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的贯彻与落实,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30多年的变迁正逐步走向完善,也证明我国对法治建设的不懈追求,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执行可以称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里程碑,虽然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不可能独立于实际国情,超越国家发展实情而存在的,但是,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制建设将会走向完善的道路。□

(作者单位: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

注释:

陈雪.我国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中的不足及其原因[J].知识经济.2010(11)

古津贤.谈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人权保障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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