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松 徐玉梅
[摘 要]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保护城市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等一般人格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之一。笔者从制度层面为城市农民工的人格平等权益在劳动、社会保障等领域如何获得更好的保护提出了建议及应对措施。完善我国城市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保护制度,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8 — 0059 — 0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进城务工的农民逐年增加,且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1〕
一、我国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对农民工的需求,我国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基本生活、劳动權益等方面施行了较多的政策性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我国在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保障问题上,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计划经济时期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造成农民工社会福利及劳动保障措施严重缺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发展的需求,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开始在我国实行,并形成了二元户籍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程度的逐步提升并没有惠及进城务工的农民,这给收入状况不稳定、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留下了较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进城务工的农民也无法享受当地财政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服务。
(二)劳动平等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
1.就业不平等,存在城乡差异
在城市中,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技术含量低的工种,如环卫清洁、建筑施工等。对于工作条件较好的岗位,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过程中,往往设置户口限制,只招录城镇居民。
2.缺乏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前景黯淡
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个不断提高劳动能力、基本技能的过程。但由于农民工自身受教育程度低,再加上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导致农民工无法在工作中获得职业技能的提升。因此,农民工在工作中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发展前途,其所从事的工作也只能维持起码的生存。
3.工资水平低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工资一直都徘徊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农民工想单纯凭借自身的劳动而使自己摆脱经济困境的可能性很低。这使得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镇中,但却无法像城镇居民一样平等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物质利益享受。
(三)缺少保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工会组织
农民工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够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组织化力量的工会组织。这种现象造成了农民工长期处于松散化的、以自身为核心的个体化劳动环境中,无法获得专门性权益保护组织提供的维权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群体提供良好的人格平等权益保障已经成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2〕笔者拟从以下方面去分析导致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缺少必要保障的原因:
(一)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根本因素
农民工作为特殊社会群体,在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参与城镇经济建设,但却无权选择变更户籍,更无权改变社会身份。这种二元制户籍管理结构,导致城镇化发展离不开农村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却逐步成为城镇社会中的边缘化人群。这一因素是导致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却无法惠及农民工,无法向农民工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及社会认同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虽然是现代化经济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该群体却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保护。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为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即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所属的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了,而农民工却无法平等地享受基本社会保险待遇。〔3〕同样,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面向城市居民的。显然,两项对于劳动者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使其无法平等地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专门为农民工利益存在的工会组织的弱化是造成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社会因素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4〕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允许农民工参加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从而导致农民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上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无法实现维权的目的。
三、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一)建立城镇与农村同等待遇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做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取消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镇与农村同等待遇的一元户籍管理制度。彻底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充分体现人人平等、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同时,消除目前由于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居民在政治权利、就业求职、子女受教育等各项人格平等基本权利上的差异。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应当针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现实状况,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平等涵盖社会各阶层(包括农民工等广大农村居民)的、统一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稳定的、基本的生活保障。〔5〕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实际情况,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全国联网的医保、社保系统,运用程序化的审核程序,确保全体公民均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关系的开办、异地转移接续等手续。
(三)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增强其劳动积极性
1.实现就业平等,逐步消除城乡就业歧视,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制度。
首先,取消城乡就业歧视,营造平等、良好的就业环境,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便利渠道。在就业问题上,只要农民工具备符合用工岗位需求的基本的用工条件,就应当錄用,而不应在城乡身份上设置障碍。
其次,要重视《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上的重要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其中的各项制度,为保护农民工的人格平等等各项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农民工劳动状态的现状,面向全社会发布更适合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范本。
最后,要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6〕
2.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提升其自身劳动水平及综合素质。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系统的劳动技能专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如针对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基础性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基础知识及素养;对失业的农民工引导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其具备重新择业的能力和专业技能;对在岗的农民工进行培训,强化其职业技能,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前途,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的综合职业素质,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就业的稳定性。对拒不履行培训责任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为政府组织的各项培训提供培训费。
3.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首先,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各地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以年为计算单位,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要实现确保农民工能够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获得较为合理的生活保障,满足其城市生活需求,逐步缩小与城镇职工的收入差距。
其次,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银行应当相互配合,强制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在其开户银行单独开立工资保证金预存账户,并按照用工人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等因素,交纳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对账户进行监管。对于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实施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处理后企业仍不及时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
(三)由政府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机制中的作用
首先,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协会。该协会主要工作即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权益保护、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受农民工的委托,派遣专业人员代表农民工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协调各方权利义务等。
其次,加强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作用。作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代表者,工会应当运用工会组织所特有的手段和途径,在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工资谈判、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对工会作用认识程度不够等特点,工会组织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帮助农民工依靠组织的力量来解决自身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的矛盾,使工会真正成为始终代表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
农民工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农民工人格平等权益,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既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贾晓燕.河南农民外出打工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
〔2〕曹陇华,苏晓升.公民社会构建中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机制初探〔J〕.科学经济社会,2011,(01).
〔3〕程成.谨防用人单位偷逃拖欠社会保险费〔J〕. 劳动保障世界,2010,(0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Z〕.
〔5〕李磊, 叶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2011,(08).
〔6〕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Z〕.
〔7〕徐满.我国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0.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