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存到尊严: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维度

2013-04-29 00:44祝军
江汉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市民化农民工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他们虽在城市工作、生活。却不能成为城市市民,而是以流动人口的身份长期存在。在从生存向尊严保护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已经不能用那种“恩赐”心态对待农民工群体,同时,农民工群体已不再是消极地等待,而是要通过他们积极地参与影响政府的决策和制度安排,使政府在进行社会利益格局的设计时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定,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农民工群体应有的利益得到认可、保证,他们才能成为社会的和谐力量。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8-0030-04

一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农民工不断融入城市生活、逐渐培养现代社会意识和生活方式,最终达到整个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1989年,学者黄祖辉第一次提出农民工市民化的概念,之后,不同学科的研究者从社会分层、现代性、社会整合、社会网络等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完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对策建议。本文试图从新的维度——从生存到尊严的路径来研究农民工市民化演进的内在机理,以弥补以往研究过多局限于农民工的生存需要和如何适应城市生活的弊端。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为我们在当下推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近年来,党中央从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着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规则和实现体系。公平和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是对当前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力回应,顺民意、得民心,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设计,同样不能脱离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消除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如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剥夺了农民工的一些权利,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机会显然不如城里人:在就业领域,常常出现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要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发展权,也就是要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发展机会。唯有公平对待农民工,才可以使人们心平气顺,可以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可以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

2.社会适应论与社会排斥论

美国社会学家高斯席德在《发展中国家的城市移民》中指出:“移民的适应可以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移民对变化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反应。从农村到城市常常包含了这三方面的变化。”沿着这样的逻辑,对农民工群体来说,城市经历是一个过程,惟有不断在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社会心理上做出适应性反应,才能顺应环境,取得生存所需要的资源。但现实考察可知。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实现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仅仅是生活空间的转化,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从农民工城市适应度的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层面来讲,农民工的适应仅仅停留在融入的表层——经济层面,政策性和制度性的因素阻碍了农民工适应的深入,仍处于社会边缘地位,乃至处于夹缝之中。

何谓社会排斥?英国政府“社会排斥部”给出的定义被多数人所接受:某些人或地区遇到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这是一个技术性定义,但可以看出,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根据这种认识起点,我们认为,某个群体之所以被排斥是多种因素和问题相互交织的结果,对农民工群体来说,既有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消费市场的排斥,又有民主权利、社会关系的排斥。可以说,他们不仅遭遇制度内的社会排斥,还受到制度外的社会排斥如歧视,最为明显的就是被排斥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之外。

3.基本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该理论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一是人人都有需要,某层次需要获得满足后,另一层次需要才出现;二是在多种需要未获满足前,首先满足迫切需要,且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人在每一个时期,都有一种需要占主导地位,而其他需要处于从属地位,人的内在力量不同于动物的本能,人要求内在价值和内在潜能的实现乃是人的本性,人的行为是受意识支配的,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性和创造性的。在马斯洛看来,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人的需要是从外部得来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的满足转化,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它的激励作用就会降低,其优势地位将不再保持下去。高层次的需要会取代它成为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就笔者的看法,农民工的尊严需求——高层次的需要比低层次的需要具有更大的价值。且在当下,尊严的需求和权利保障的需求已经是一种必须,早已超出了满足温饱的阶段。这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二、阻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因素

1.排斥和歧视:从农民到农民工的制度化延伸

笔者以为,对农民工的排斥和歧视与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对农民的排斥和歧视有关,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一种制度安排的结果,但也与社会固有的惯性有关。就笔者的看法。虽然这种排斥和歧视以刻板印象等观念形态表现出来,但从本质上说,都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作为支撑,正是制度的差异和不合理导致了对农民工群体的排斥和歧视,并且由外在的歧视逐渐上升为对于权利和尊严的歧视。因此,尽管排斥是多种多样的,但结合本文研究的着眼点——从生存到尊严,笔者只论述制度排斥,而对社会关系排斥和心理排斥等不再涉及。美国社会学家帕金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和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用而排斥其他人。依据帕金的理论,结合我国现实,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歧视性制度,将城市民工集体排斥在社会的底层之中,通过表面上的“合法”将农民工权利进行显性或隐性的剥夺,让农民工以“低人一等”的身份生存于体制之外,成为社会的边缘阶层。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没有利益代言人,而欠薪等情况的“季节性上演”也让他们成了无根的群体。这与制度出台过程本身对农民工的排斥有关。

在所有与农民工有关的制度设计中,基本上没有农民工作为参与者出现的身影,这是更为可怕的排斥。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汀或修订规则,促使现有的规则合理和公正,但在城市中,没有一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规章是农民工参与制订的,当然,农民工也没有资格参与,最终日益边缘化的遭遇使农民工对主流社会出现了认同危机,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成了诱发社会矛盾的火药桶。因此,在从生存向尊严保护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已经不能再用那种“恩赐”心态对待农民工群体,同时,农民丁群体已不再是消极地等待,而是要通过他们积极地参与影响政府的决策和制度安排,使政府在进行社会利益格局的设计时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定,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只有农民工群体应有的利益得到认可、保证,他们才能成为社会的和谐力量。

2.敌视和剥夺的隐蔽链条

托达罗理论是由美国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创立的,该理论认为,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仅存在,而且事实上正在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决定其是否转移到工业部门的决策,不仅决定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而且还取决于城市就业率和失业率。而我国学者在对托达罗理论做个别修正基础上。提出农民进城基本上是一种有目的、有准备的、理性的流动。但如果生存成本太高或者对成本的预期太高都会影响农村人口流动的意愿——成本太高会使农民返乡。但就当下的现实观察来说,不少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既无法在城市扎根又无法回到乡村的境地,这与社会存在的对农民工群体的敌视和剥夺隐蔽链条有关。

必须看到,无论是第一代,还是第二代,农民工都处于社会边缘地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政法委书记杨来清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各地政府对于新生代外来工采取的依然是歧视态度。甚至当作一种麻烦和人渣去对待。他曾经在会上听一位领导说,要把所有收垃圾的全部赶出龙华区。这是最为明显的敌视例证。首先,农民工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他们虽进入了城市,但又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同,使得他们在城市里处于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哪怕是新生代农民工也仍处于一种双重边缘人的状态。其次,隐藏在边缘心理中的世袭因子,还容易导致相对剥夺感的强化和放大。农民工从表面上看,接受了城市的生活。但城市没有提供给他们正式的接收机制和机构,城市公共政策也未将他们纳入其中,由此产生了该群体对城市的对立情绪。第三,依旧存在着建立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基础上的群体性不平等,农民工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一种职业,实际上它更是一种制度性身份,对农民工的敌视是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的延伸、再生。城市中不仅已经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二重社会,而且,身份制的世袭效应已经出现。农民工子女、民工子弟的身份标签就是我们认为城市敌视农民工的理由所在。敌视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信任匮乏。农民工群体与整个社会缺少一种信任机制,无法实现与城市居民的融合。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界限分明,交流与互动处于低层次,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自身交往渠道欠缺和素质局限,另一方面也与市民对农民工的刻板印象有关。

3.利用和拒绝的无奈宿命

“沉默的大多数”用来形容农民工群体是再合适不过的词汇了,也正是这种沉默让农民工不得不接受被利用的命运。可以说,在农民工的社会类别概念被不断强化、延伸的过程中,一方面,农民工的权益状况可能获得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他们的特殊身份也一再地被社会和他们自己确认,有关他们的制度设置也得以维持。从这个意义上,只有把这个问题视作城乡迁移者如何获得公民权的问题,而不是视作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时,农民工的问题才可能获得真正解决。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同样如此。也只有站在这个角度,才能达到真正的农民工概念消失的彼岸。一项关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遇到问题后如何解决的调查结果显示,“找基层政府或相关组织”占28.9%,“通过维权组织”的占27.3%,剩下的43.8%不知道该何去何从。不难看出,农民工来到城市遇到问题难以得到帮助,而在城市人眼中,农民工不仅是“脏、穷”,更是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这个调查结果相当程度上表明农民工群体对城市缺乏必要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甚至有一种人为的隔绝心理。而就城市管理者来说,似乎处于真空之中——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在城市中,乡村的管理制度无法约束他们,而城市的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到。基本上是无人管辖。从深层次上来说,城市一方面需要农民工群体来从事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另一方面,又把农民工群体归为“城市”之外,是“多余物”,由此,农民工被利用和拒绝的无奈宿命就出现了。

农民工成了主流社会的局外人,折射着被隔离和边缘化的情感状态,活脱脱地揭示出农民工的夹心层和被利用的困境。众所周知,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是现代社会一切问题的根源。沿着这样的逻辑推理,如果这一夹心层长期被排斥在主流文化和社会之外,很可能导致他们在心理上抵御城市社会,甚至产生与之对立的亚文化,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消除农民工被利用的不良现实就是一道严肃的社会命题。

三、践行农民工市民化的可行路径

农民工是成为一个稳定、理性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流动不定的群体,是成为一个良性发展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出路狭窄的群体,是成为一个共享发展成果的群体,还是演变为一个日益被边缘化的群体,是对整个社会的重大挑战。切实采取措施,尊重农民工意愿,实现从生存到尊严保障的跨越,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否实现,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笔者以为,立足农民工的尊严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1.保障农民工权益,打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制度化通道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主要是依靠农民工进城就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年调查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在直辖市就业的占8.8%,省会城市就业的占19.4%,地级市就业的占34.8%,在地级以上城市就业的合计占到63%。农民工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在目前城市的就业时间平均为5.3年,超过5年的占到了40%,超过10年的约占20%。但是,大量农民工在城镇享受公共服务水平低,在城镇落户门槛高,难以融入城市,这也成为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与1982年相比,流动人口规模增长了34倍。伴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膨胀,其流动行为也呈现出长期化、家庭化和稳定化趋势。同时,多个城市调查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生产的比例高达85%,“亦工亦农”正在成为历史;八成农民工即便不放开户口也将长期留在城镇,他们进城的选择与户籍制度是否改变无关:外出农民工希望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定居的占53.2%,希望在县城或小城镇定居的占37.9%,愿意回农村定居的仅占8.9%。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实现永久性转移,是城镇化的重要目标。不难看出,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现实要求和体现了农民工意愿,也是今后城镇化政策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权利一直处于失衡状态,由于二元体制的存在,他们的权利一直处于被忽视甚至是被否定的状态。作为公民,仅仅由于身份的不同,农民工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公民有着天壤之别。农民工是一个理性的群体,农民工外出就业,不是盲目的,相反。他们总是具有明确的动因和目标,一开始他们也许大多是为了从非农化活动中挣得更多现金收入以补贴务农收入的不足。农民工也总是在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当他们虽然能进入城市,但无法融入城市时,就有大量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随时处于变动和调整的摇摆状态,此前就有研究发现多数农民工意愿处于回乡和留城的矛盾状态中。因此,当社会理性希望农民工融入城市,就必须打通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制度化通道。要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要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加快建立劳资对话机制,扩大农民工话语权,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

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名义上的城镇化率为51%,其实有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不足35%,也就是说有2.6亿人在城镇工作,基本上属打工者,有房者的比例低于1%。这部分人如果真正地留在城市置业,假定一半需要房子,需要城市提供1.3亿套房子。如果我国要达到世界城镇化的平均发展水平(一般在70%以上),还需再增加1.3亿套房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认为,这两个“1.3亿套房子”才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难点。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透露,农民工在城里缴纳的社会保障状况不令人乐观。2011年,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8.6%、16.4%、27%、9.4%;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比重还不到3%。这些数据告诉我们,农民工在城镇居住条件低劣,住房支付能力弱,社会保障缺失严重,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之一。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实现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具体来说,就是应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受国家各项政策红利,促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和城市。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创造条件,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按照公平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体制改革,把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探索打通城保和农保的可行措施,建立市民和农民工群体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

3.明确制度综合改革方向,保证农民工入籍落户

长期以来。户籍身份制度的制约,使得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无法消除,当他们想融入城市生活时,面临地域排斥等非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不仅我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同样有这种制度。如法国的民事登记,瑞典的人口登记,日本的户籍管理。不过,国外基本上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户籍制度或人口管理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实行行政审批。我国户籍管理机关则不仅进行户口登记,还有很大的迁徙审批权,即户口迁徙准人权等。户籍制度安排的目的,并非要限制人们的某些行动权利,而是要发现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并非仅仅是就某些户口登记、迁移和管理的技术加以改造的问题,其本质问题是结构性、制度性的障碍,其表现为合法化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度管制,导致权利结构的不均衡和社会自治能力的萎缩。因此,农民工市民化首要障碍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必须对症下药,而不是人为制造新的不平等。

当前,弱化社会待遇与户籍相联系的制度安排已经是一种必然,既体现为民意呼声,又表现为现实需要。应取消户口附加功能,恢复户籍制度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一切不合理的功能和利益,消除因户籍而产生的社会待遇的不平等,保护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平等权益。要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带来的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平等,实现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要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要进一步完善身份证管理,使身份证管理与户籍登记紧密结合。为此,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吸纳农民工进城落户,有序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扎实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最终达到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景。

4.抛弃以城市取向为主导的偏见,达成农民工与市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的共识

虽然2011年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达51.27%,但是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却只有35%。大量的农民工实现了地域转移和职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两种身份在利益上的严重不平等。有研究表明,户口本上过去曾经有67种城乡居民不平等待遇。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恢复户籍本身的管理功能。农民工市民化关键不在户籍,而在于如何给他们创造就业岗位、提供住房保障以及实现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城市管理者要改变对农民T群体的刻板印象,切实消除歧视,确保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他们也是城市系统的服务和保护对象,应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不能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把农民工群体当做异己力量,不能在制度安排、政策实践中固守二元对立的逻辑。要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各项权利的平等,要从建立和谐社会全局利益出发,来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要推动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改善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条件,降低入学门槛,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住房及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民工市民化不仅要实现农民工身份的转变,而且要实现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会交往、价值观念等与城市居民的融合,这一切都必须在从生存到尊严保障的政策综合体系中才能实现。

作者简介:祝军,男,1967年生,河南固始人,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河南信阳,464000,,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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