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浅析法律与道德对正义的不同定义

2013-04-29 21:59连颖琳阮煜飏叶枫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正义

连颖琳 阮煜飏 叶枫

摘 要:道德与法律本作为相生相伴的二者,在人类社会尽答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道德与法律又从根本上存在着差异,特别是二者对正义的不同定义上,可以充分体现出来,本文就“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切合点与不同点谈将开去,浅析其对“正义”一词的不同定义。

关键词:正义 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 人类社会

所谓“正义”,在人类历史长河里曾有无数的人曾经对其下过“定义”,美国《独立宣言》中认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谓“正义”, 柏拉图则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人在不同的客观以及历史社会背景的限制下,对正义应景式的做出了定义,但人们始终没有放弃两个观念,即正义必须通过道德或法律来最终实现。

一、 何为法律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外在紧箍咒”。法律的制度和实施,其本质的目的是“矫正”、“限制”、“促进”、“维护”。对每一个时期的社会,其文明程度往往通过法律来体现,法律规定越为合理、详细,并拥有很强的执行贯彻能力。那么这个社会往往就更为文明(civilization),在前往正义道路上,走的更远。但是,同样是在法律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例如美国,人们也常常发现一些问题,例如多发高智商犯罪、暴力性犯罪等恶性事件,其影响甚至波及世界。这往往也是因为“法律之上”的精神导致的必然问题—唯法是从,人们通过法律来解决一切问题,因此不存在“情分”与“交情”,从而导致“陌生人社会”的产生,也就更为计划了社会的矛盾,减少了矛盾解决的方式,刺激了人们的摩擦。而且法律存在滞后性和僵化性,特别在大陆法国家,“依法”的贯彻落实到死板的程度,经常造成社会问题和矛盾难以通过司法解决,只好依靠司法解释进行弥补而“勉强”执行。

二、何为道德

道德(morality)是社会的一种“思维方式”与“评价标准”,是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无形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社会习惯(传统习俗)的力量,以及群众对改行为的认可程度来发挥其作用。封建时期或原始社会更是通过“长者”对人们行为的判断发挥作用,来区分对错、好坏、善恶。道德强调“善”,强调人们行为对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程度”,是否会造成多数人的反感或厌恶。但道德存在一点非常致命的缺陷,道德因人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它的变化是无形、不可控制的变化,此时的“道德”是彼时的“不道德”,因此在现代社会道德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精神法律”,在古代,道德很大程度就是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来控制人,影响人,制约人。

三、“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思辨

(1)法律正义

法律正义是指法律与正义的吻合、切合、符合,什么是法律正义,取决于法律自身的特质与正义特质的吻合程度,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伦理正当性。古希腊语中的“正义”一词源于“dike”,指划分、划定出来的东西,而且正义与法官也是一个词。因此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我们甚至可以“法律”源于“正义”,即人们因为向往一种和谐、公平的社会和生活而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法律”是“正义”的孩子。而“法律正义”就是出身的种种“法律孩子”身上,符合正义特质的部分。人们可以通过利用法律来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部分,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美好追求的部分,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良性循环的部分,我认为就是所谓的“法律正义”。

当然法律正义不仅仅包括被使用的法律,即制定出来的成形法律,更应当包括在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正义”,也就是制定者符合社会运行与发展的预见和推断,使得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正义”的特质,保证“良性”之法实施的相关措施。

(2)道德正义

道德正义就是道德所认可的“正义”,道德正义本质上是通过伦理道德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行为正当性,道德正义所影响的是实现正义的基础,也就是社会大多数人对“正义”的定义,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本持一种非正义的道德观念时,它会对社会的正义实现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与破坏。我国伦理学界通常解释说,道德正义是“对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的一种道德认识和价值评价”,“既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又主要指处理人际关系和利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即一视同仁和得所当得。”,因此道德正义是极为重要的,人们的道德尺度,也就决定了社会的正义价值观,如果出现歪曲,那么“正义”的本真面貌也会被暂时性的歪曲,也就是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

因此,道德正义的维护和实现,是正义的保障,也就是只有实现对社会多数人的价值观念的积极正确向导,才能在本质上实现价值的正确判断。

(3)“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分歧

1.从实质的制约影响形式上看

“法律正义”其所制约的形式是通过法律制度与各种具有法律性文件性质的规范与指示来发挥其影响作用,规制人的行为,促进良性发展。

“道德正义”更多的是一种价值观念的影响,“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价值判断,通过人们日常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来体现出来,以一种无形的方式来实现其影响作用。

2.从实现正义的途径上看

“法律正义”通过立法、执法、用法、守法的过程来实现真正的正义。正义的实现依赖与严格的立法程序,合理的立法精神,长远的立法预见,以及在执法、用法、守法时,客观上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性。

“道德正义”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态传导到人们日常行为的意识判断之上,对于人们的选择是一种无形的影响力,由于传导意识的正义性,所以决定了行为的正义性,使得正义得以实现,是主观上的有力引导。

3.从其产生的过程中区别

“法律正义”产生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之中,“恶法”是不符合正义的,因此人们不可以通过它来实现正义,也就是原始和封建时期的法律,因为其立法的根本性是奴役、压迫,也就不存在“法律正义”,只是一种行为规制的形式只有在真正的以为民为国的性质的法律出现之后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道德正义”是由道德观念和正义标准的重合而产生,由来已久,是从二者在吻合的那一刻起产生的,但又由于二者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是一种不确定的切合关系,但其产生的方式比法律更为多样。

注释:

[1]柏拉图. 《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3]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张文显等.《法理学》[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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