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借贷的利与弊

2013-04-29 21:59王仁法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积极作用弊端规范

王仁法

摘 要:民间借贷是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要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资金借用关系。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资金需求者的一个重要来源,它有着不能忽视而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它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及特征 积极作用 弊端 规范

1.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征 .

1.1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期限较长等原因,资金需求者急需资金周转,加之银行信贷规模总体较小,金融机构无法满足资金需求者的迫切需要。所以民间借贷有着庞大的市场空间,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如浙江省立人集团董事会披露的信息,立人集团欠债规模约22亿元,涉及千人左右。

1.2借贷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高利贷型占很大比重

一是口头约定型。二是书面约定型。三是高利贷型。个别富裕的人把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他们甚至联合城市中有闲置资金的亲戚、朋友共同出资,以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款项借给急需资金的农户或农村企业,从而赚取高额回报。 更有甚者从银行贷款,再将贷款以更高利率转贷出去。他们往往采取在借条中不约定利息,让借款者打一个比实际借款额较大的借条,到期如还不上,再打数额较大的借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1.3借贷的主体和用途呈多元化

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除农户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资金用途主要集中在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购买农机具、农产品加工和企业生产等。生活上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建造、购买楼房等。 有的民

间借贷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

1.4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利率高、及时性、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

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下借据、签字后,即可获得所需资金,较之金融机构目前信贷管理体制下的贷款操作程序,其时效性比较强,手续也比较简单。民间借贷期限灵活,绝大多数集中在1~3个月内。利率一般都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月利息2%、3%、10%高低不等。

1.5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逃跑、自杀现象严重

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加大,部分企业纷纷倒闭,借款人根本无力偿还,加之贷款利率较高,贷款人暴力催收,借款人还款无望,纷纷选择逃跑、自杀。山东省邹平县因民间借贷纠纷导致30多人自杀或他杀。

1.6贷款人收回贷款难度加大,社会信任度降低

贷款人将借款人、担保人起诉到法院,往往借款人、担保人没有财产,即使借款人、担保人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导致贷款人胜诉,也无法得到执行。

2.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

2.1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的活跃对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所需资金,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资金流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2有利于贷款人的高额回报

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的贷款人将资金借给信用良好、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贷款人获得比较高的收入。

2.3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民间借贷的发展,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这在“以存定贷、存为基础”的金融经营背景下,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压力,有助于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改善金融服务。反过来,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改善也促使民间借贷把较高的借贷利率降下来,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气氛,有利于适度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2.4优化了信用环境

民间借贷通常以亲缘、地缘、乡缘关系为依托,凭借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的了解,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借贷。借贷双方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才能够在“熟人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获得“熟人”的信任与支持。这种“熟人社会”的自律机制,使得借贷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自身信用,有利于整体上提高借款者的信用意识,优化信用环境。

3.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 .

3.1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起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有的民间借贷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四是极个别借款人一开始就存在借款不还的思想,无论贷款利率多高,借款人也敢贷。

3.2少数借款人到期无能力偿还借款,甚至逃跑,造成人们信用危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诚信社会的构建。

3.3干扰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

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的农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险借出去,这给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存款量的增长带来不小的冲击;二是一些企业借入民间资金后,往往不记入负债类账户,有意降低负债率,同时又继续获取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企业财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准确性,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三是一些放贷人甚至利用自己较好的经济状况,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较低利率的资金,然后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使金融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

3.4影响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民间借贷市场上频繁的现金借贷,造成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干扰了中央银行对信用总量的监测,使得其难以准确估量社会信用规模,给货币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同时,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盲目性和趋利性,受政策限制或禁止的企业只要许以高利,很容易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客观上助长了受限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了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4.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

4.1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现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很少,只零星出现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中。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借款人通过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吸收大量借款,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行为,欠下巨额贷款,他们选择逃跑的形式以逃避债务,导致大量贷款人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血本无归,引发大量社会矛盾。贷款人想通过向公安机关举报借款人涉嫌诈骗罪,而公安机关说是民间借贷、不予受理,导致贷款人通过法院无法追回欠款,使贷款人陷入“两难”境地,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建议立法机关出台相应《刑法》,填补法律空白,制定相应法律以制裁借款人的违法行为。建议出台《民间借贷法》,对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赋予民间借贷有效的法律地位,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化、公开化轨道。

4.2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4.2.1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查民间借贷的真实性。

4.2.2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4.2.3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4.3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树立正确民间借贷认识观

监管部门要大力普及金融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给社会、给个人带来的危害性的宣传,切实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培养百姓的合法投资观念,让其深入了解什么是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防止民间借贷中出现高利贷和非法融资行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

4.4正确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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