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劳教”制度引爆法国大革命

2013-04-29 00:44赖晨
学习博览 2013年8期
关键词:路易十四劳教大革命

赖晨

时下,一本名叫《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专业书籍成了大众畅销书,尤其成了众多政府高层,有识、有忧之士的案头读物。这本书说的是1789年到1793年的法国大革命。其实,在法国大革命之前,还有许多因素促成了革命的爆发,而被称为密札的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1789年大革命前,法国盛行一种带有中世纪野蛮色彩、臭名昭著的、具有法国特色的劳教制度—密札监禁制度。

密札(Lettre de cachet),直译为“附有印章的信”,也译成“空白逮捕令”。它是由国王签署并由一位国务大臣副署,盖有官方印章加以密封,由指定收件人阅读和执行的信件。密札的执行一般由警察尽可能秘密地实施。由于它具有灵活性、随意性和快速性,成为国王发号施令的首选工具。统治者为了铲除他所憎恶者,只要在密札上填上要逮捕人的名字,警察就可以用政府的名义、以莫须有的罪名予以逮捕投入监狱,而从不举行审判,被监禁者无权知道刑期,因为绝大多数密札没有规定期限。

正如其他专制统治一样,路易十四的统治也离不开警察系统和恐怖。路易十四喜欢别人拍他马屁,即使是最卑劣的阿谀奉承也会让他动心。相反,只要谁说了“侮辱了陛下的话”,或者在私人谈话中对国家有任何批评,那么都会遭到严厉的惩罚,他用密札把他们投入巴士底狱,关他10年、20年甚至一辈子,把牢底坐穿。政治和宗教迫害也常常是逮捕的原因。更加危险的是,路易十四经常将密札作为赏赐,赠予自己的亲信:只签国王名字,却留下被捕人名字的空白,赋予了贵族随意逮捕别人的权力。

密札制度的盛行给社会造成一种白色恐怖气氛,有许多人莫名其妙地失踪了,有不少人因“莫须有”的罪名在监狱中被关押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没人知道他们究竟犯了什么罪,甚至连是谁要他们坐牢都一无所知。

通过密札等制度,贵族们彻底被驯服了,他们成为国王的仆人,国王把他们紧紧地控制起来,让他们只能奴颜卑膝地簇拥在自己周围。贵族们只有在王宫露面才有机会飞黄腾达,头衔、俸禄、官职才能得到,离开了王宫就意味着失去恩宠。路易十四成为贵族和大臣们崇拜的权力中心,人们把他称为“太阳王”。

贵族们在路易十六时代,也利用密札做一些法律不方便做的事,比如用于处理家庭纠纷。法国大革命中著名的贵族革命家米拉波伯爵,年轻时生活腐化、放荡不羁,1777年,他父亲为了管教他,就去弄了一份密札,把他关入监狱。

此外,密札常用在女孩子身上。有位父亲看到15岁的女儿情欲强烈,便弄来密札,把她关入监狱,直到她出嫁为止。有些法国贵族有了二奶,担心妻子打官司会划分其财产或妨碍他和二奶的好事,绝大部分丈夫便用密札把妻子投入监狱。

著名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伏尔泰,也是密札逮捕制度的受害者。为此,伏尔泰等知识分子强烈抨击野蛮的密札制度。米拉波伯爵从密札监禁中出来后,于1782年出版了《密札与国家监狱》一书,专门抨击密札,并将它与王权的专制联系起来,主张公民自由权。密札从此成为政府滥权的代名词。法国巴黎高等法院也向路易十六提出抗议,反对密札制度。但路易十六十分强硬,他在1787年11月21日说:“我不能忍受你们的抗议,这种权力是家庭平静、国家安宁、社会安定所需要的,它能扑灭任何暴乱的火苗,解除威胁,以保护国家免遭罪恶阴谋的危害。”1788年8月,路易十六召开全国三级会议,收到6万份陈情书,一致谴责密札。

密札制度导致政府的形象、公信力以及合法性遭到严重的破坏,因为它使国家的法律体系形同虚设。路易十六因为密札制度,被搞得焦头烂额,许诺召开三级会议废除密札制度,但历史没给他时间。

不过密札制度有时也能体现国王的仁慈,比如让某些罪犯逃脱当时可怕的法律制裁、秘密抓捕、法外施刑,将罪犯保护性拘留,直到威胁解除,或将事情和解或淡忘。密札制度大部分用于家庭纠纷,它能避开让家族成员在公众审判定罪中带来耻辱,保全面子,并且还能使他们感受到国王的恩宠。尽管许多人都认为密札大部分用于政治、宗教迫害,然而这与史实大相径庭。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1000份密札里,几乎只有四五封是用于国家事务,剩下的都是用来处理警察和家庭事务的。

但密札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一张“纸”,就可将任何一个法国人投入监狱,从而使得人人自危,社会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中,个人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不仅草根谈虎色变,贵族也没有安全感。

密札制度是导致法国大革命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米拉波伯爵、孟德斯鸠、拉法耶特、奥尔良公爵等自由派贵族纷纷投身大革命,把法国推向血雨腥风之中,国王路易十六在革命风暴中家破人亡。

大革命中,密札逮捕制度被制宪会议所废除,法国于1791年制订第一部《宪法》,意在严防国家滥用权力,第7、9、12、16条都涉及限制逮捕。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否则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16条规定:即使在法律准许逮捕的情况下,将公民带至、接受或者拘留于非公开合法指定为拘留所之处者,以擅自拘留论罪。这成为现代刑事制度中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思想渊源。

(摘自《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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