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维权官司有意思

2013-04-29 00:44杨璐
华声晨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谢先生百货公司健康权

杨璐

签名不合要求被拒刷

从去年5月份至今,朱先生已经是数十次往返南宁,官司花费近6000元,持续着这一场消费者与顾客之间的维权持久战。这一场官司是一个签名引发的。

2月5日,晨报记者来到南宁市朝阳商业中心的某百货公司,在该公司的会议室,律师代表谢先生找来了经历该事件的几个人,分别是该公司的收银员刘女士、收银组长伍女士、楼面督导孔女士和保卫科的赵先生,意图还原当时事件的经过。

据介绍,2012年5月,朱先生在南宁市某百货公司负一楼购物。朱先生拿着选好商品准备付款时,收银员刘女士以其信用卡背后没有签名为由,拒绝刷卡。朱先生不耐烦地在信用卡背面签了一个字体很小的名字,刘女士称,这个签名看不清楚,不符合签名的要求,仍然拒绝刷此卡。这一下朱先生来火了,他认为收银员有意刁难他,便和收银员吵起来。

刘女士称,银行明文规定了在商场刷信用卡消费必须核对卡背的签名,而且商场的柜台上也有温馨提示,而朱先生却视而不见。起先,刘女士很耐心地劝导他,如果实在不愿意签名,也可以换一张卡或者现金消费。然而朱先生却不愿意,情绪很激动。由于考虑到要维护正常的商场秩序,刘女士找来了收银组长伍女士和楼面督导孔女士,她们陈述当时所看到的情形:朱先生情绪几乎失控,吵闹不断升级,他拿起桌上的笔扔在地上,还企图破坏桌上的一些陈设。她们一边平静朱先生的情绪,也一边商量着如何解决签名问题。这时,朱先生说口渴,商场工作人员拿来了一杯水,没想到,朱先生喝着就把杯子摔在了地上。

这时,商场保卫科的赵先生赶到商场负一楼进行劝解。不久,朱先生离开了商场。

“对信用卡背后签名核对是很重要的,凡是不签名或者签名不规范的顾客我们都不允许刷卡。”楼面督导孔女士说,公司曾发生过多起因没核对签名而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纠纷,营业员难以承担这样的责任。

被殴打疑与商场有关

“保卫科的赵先生到场不久,便有两名穿便服的男子前来把我拖走并殴打了我。”朱先生出示了一张当天晚上他到医院去检查的证明,上面清楚标注:多处软骨组织受损。朱先生向晨报记者说,当时,这两名男子将他拖至电梯附近殴打,被打到嘴角都出血了,又强行把他身上的衣服扒下来,才让他离开。

当晚8时30分,过路市民看到几人撕扯在一起,马上拨打110报警。朱先生到解放派出所录了口供,随后去了医院。

朱先生称,这两名殴打他的男子,是该百货公司外聘的保安公司——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员工,在打人事件发生之后,这两名员工就马上被单位开除了,这不会是个巧合。

在采访中,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及在场员工表示,对朱先生被拖走并殴打的事情并不知情,那是朱先生离开商场后发生的。

2月4目,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南宁分公司经理李先生。李先生承认,事发当天,确实有两名员工在现场,但是,他们的意图只是把正在“闹事”的朱先生拉出商场,可能在这过程中有相互进行推搡,以至把朱先生的衣服扯破,并没有朱先生所描述的“殴打”。事发后,保安公司也对两名员工进行了严肃处理,把他们开除了。

官司只索赔三分钱

2012年9月,某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但未果。北京神之盾保安公司赔偿朱先生400元服装款。同年10月11日,朱先生以健康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百货公司赔偿他诊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各1分钱,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庭上,为了证明朱先生有过错,百货公司找来了多名证人。同时百货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朱先生的损失并道歉,但被朱先生拒绝。

法院认为,该案是由于朱先生在百货公司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百货公司外部安保人员对他进行了殴打,侵害了朱先生的健康权。

虽然打人者是保安公司的人员,但他们当时是在为百货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百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中,朱先生实际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且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现朱先生索赔3分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虽然该案是因朱先生言行欠妥所引起,但这不能成为商场侵犯朱先生健康权的理由。由于事发当时有许多群众看到了朱先生被殴打的情形,给朱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消除不良的社会影响,百货公司应当对朱先生赔礼道歉。法院遂判决,百货公司赔偿朱先生3分钱,并以书面形式向朱先生赔礼道歉。11月12日,百货公司和朱先生均收到了判决书。

百货公司上诉

百货公司的法律代表谢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成立至今已经有十多年,这样的事件是“首次”,从法律角度来讲,朱先生并不能举证他身上的伤是当时是被殴打所至,而殴打朱先生的“真凶”也一直没有落网,因此,这样的判决对百货公司来说并不公平。

对于口头赔礼道歉和经济方面赔偿,谢先生表示可以接受,但是,不能接受朱先生所提出的书面道歉,该百货公司毕竟是一个知名企业,而朱先生又三翻五次想把这个事情拿去炒作,书面道歉无疑是在该公司的历史上添一个“伤疤”,不知道之后还会生出什么样的麻烦事情。

在谢先生和几名百货公司的当事人眼里,朱先生的行为不可理喻,事件发生后,百货公司一方的代表也想尽了办法和解,但是提出了很多方案朱先生均不接受,谢先生还表示,他非常质疑朱先生“维权”的真正动机。

2012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后,法庭组织了一次调解,朱先生提出,如果赔偿4000元,就可以了结此事。然而,百货公司认为4000元赔偿不合理,于是调解未果。

“当时,我确实按照法院的要求列了一张损失清单给百货公司,总值大约为4000元。”朱先生对晨报记者说。由于家不在南宁,往返南宁的车费,吃饭、住宿的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真的是敲诈勒索企业,何必开这么小的数目。

朱先生承认自己是个“非常较真的人”,多次把提供服务的企业告上法庭,但是这不是出于经济和利益的目的,而是以一个正义的消费者,为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鸣”不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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